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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中国企业在西沙西南海域作业合理合法?

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海洋战略研究中心主任 金永明
2014-05-29 09:52
来源:澎湃新闻
外交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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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8日,越南反华游行中,有越南民众举着反对中国海洋981平台的标语。

        中国海洋981平台自2014年5月2日在西沙群岛的中建岛南部海域进行海洋地质钻探作业以来,越南为维护“自国利益”需要,派遣多艘船只进行所谓的维权行动,严重干扰和影响了中国海上平台的正常作业活动,从而引发中越海上船只冲突事件。同时,越南人民的示威活动严重损害了中国在越企业和人员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引发了严重的外交事态,并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为此,本文拟就中国海洋981平台在西沙群岛西南海域的正常钻探作业的依据、此次事件对解决南海问题争议的影响等内容,予以解析。
        为使海洋981平台顺利在西沙群岛西南海域进行钻探作业,中国海事局于2014年5月3日发布了航行通告,以确保过往船只及船员的安全。同时,这次在西沙中建岛南部海域的作业活动是过去十年前相关作业的例行延续,包括中国企业曾于2013年5-6月在这一海域进行了地震作业和井场调查,为钻探作业做了必要的准备。
        此次中越在西沙群岛西南海域发生冲突事件的焦点或本质是:中国企业是否有权在距离西沙群岛的中建岛以南约17海里,距离越南海岸约150海里处的海域进行正常的钻探作业。即中国企业在西沙群岛西南海域的钻探作业活动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
        众所周知,在南海争议问题上,越南是唯一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部分岛礁主张主权的国家,同时将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领土纳入其海洋法的规定内,这是一种无视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理的非法行为和无理主张。中国历届政府在南海问题上,经过多次调查(1935年,1947年,1983年)对南海诸岛予以了命名、核定,并在地图上标记和公布了南海诸岛的名称,即1948年中国政府在地图上公布了南海U形线或南海断续线,宣示中国对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和管辖范围,并被新中国所继承。
        针对南海U形线的性质,国际社会存在多种观点或学说,包括历史性水域说,历史性权利说,海上疆域线说和岛屿归属线说,尽管其内涵及解释不一,但对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属于中国,则是一致的或共同的。即它们的共同之处是,中国对南海U形线内的所有岛、礁、沙、滩等拥有主权,对南海诸岛附近海域也拥有主权;不同之处为,对于南海U形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存在差异。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于2009年5月7日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就马来西亚和越南联合外大陆架划界案,以及越南单独外大陆架划界案的照会中指出,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并对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中国政府的这一一贯立场为国际社会所周知。可见,中国政府已就南海U形线的性质及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作了澄清,即中国南海U形线为岛屿归属及资源管辖线。
        尤其是对于南海诸岛的附近海域,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类型。第一类海域是作为缔约国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海域,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第二类海域是基于历史性权利下的特殊海域,以弥补无法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不符合岛屿制度规范的礁、沙、滩等领土主张海域的缺陷。其不仅符合时际法,也符合《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4条的规范。
        诚然,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专属经济区制度,越南可主张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但当相向或相邻国家之间的海域不足400海里时,则出现重叠海域,需要予以划界的情形。对于中国来说,中国政府已于1996年5月15日作出了《中国政府关于中国领海基线的声明》。在该声明中宣布了西沙群岛领海基线的坐标及直线连线,所以中国也拥有西沙群岛内以中建岛为基点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换言之,中越两国在西沙群岛西南海域存在划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问题。
        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相关条款(第74条和第83条)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从国家实践看,依据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公认的中间线,则是划分两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界限的起始工作线,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中越两国在西沙群岛西南海域并未划界的情形下,中国企业海洋981平台在距离中建岛以南约17海里海域进行钻探作业的区域,远离了中越两国的中间线(约83.5海里),中国企业自然拥有在自国的海域予以钻探和开发资源的权利。
        今次中越在西沙群岛西南海域的冲突事件,对于南海问题争议利用政治方法解决无疑有一定的消极影响和作用。
        在南海问题争议上,中国政府一贯主张由相关国家通过政治方法包括双边对话协商解决的政策立场,并与越南双方合作取得了良好的业绩,包括缔结《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协定》(1994年6月30日生效);2005年3月14日,中国与菲律宾和越南签署的《在南中国海协议区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
        同时,这次中越在西沙群岛西南海域的冲突事件对两国的政治关系,尤其是双方努力维护南海问题稳定的意愿、拓展海洋低层面领域合作,带来冲击。
        在政治上,中越于2011年10月11日缔结了《关于指导解决中国和越南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2011年10月15日《中越联合声明》的发布,均为两国利用和平方法解决南海争议问题提供了政治保障。尤其是2013年10月15日,《新时期深化中越全面战略合作的联合声明》指出,双方同意继续推进在海洋环保、海洋科研、海上搜救、防灾减灾、海上互联互通等领域合作;双方同意切实管控好海上分歧,不采取使争端复杂化、扩大化的行动,用好两国外交部海上危机管控热线,两国农业部门海上渔业活动突发事件联系热线,及时、妥善处理出现的问题,同时继续积极探讨管控危机的有效措施,维护中越关系大局及南海和平稳定;双方一致同意,全面有效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增进互信,推动合作,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按照《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原则和精神,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朝着制定南海行为准则而努力。
        换言之,今次中越西沙群岛西南海域冲突事件的发生,对于实施中越政治文件内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有一定的冲击作用。
        综上所述,中国企业海洋981平台的钻探作业行为及地点,是中国依据法律的合法行为,也是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越南不得干扰。对于越方的干扰必须排除,由此带来的损害应由越方承担。但为维系中越关系尤其是确保南海区域稳定,落实中越政治文件内规定的措施,中方仍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解释中国政府的主张和立场,尽力消弭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好地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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