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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新解: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醉酒挪车不算犯罪

澎湃记者 张刘涛
2014-06-04 23:4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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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出台新解,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醉酒挪车不算犯罪。  IC 图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刑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供各基层法院参考。值得注意的是,浙高院在《解答》中区分“道路外”、“道路内”,分别明确“醉驾”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标准:“在居民小区内醉酒移动车位的,不应被认定为犯罪。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场所只是为挪动车位而被查获的,如果对公共安全没有危害,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浙高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内、学校校园内、机关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随意通行的公共通道。因此,在居民小区内等醉酒移动车位的,不应被认定犯罪;醉酒在公众通行场所只是挪动车位,如对公共安全没有危害,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近年,浙江曾出现过多例被公众评价为“很可惜”的醉驾案,如当事人醉酒后叫代驾,将车辆从公共停车场仅仅开到路边交给代驾的过程中遇交警查处也算醉驾,并被判刑。据杭州西湖区法院法官透露,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获刑者真的喝得烂醉上路闯祸的很少,而类似于代驾交接或住家就在几百米开外这类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其他损害的案例占所有危险驾驶案的1/3。尽管判的多是拘役,但个人档案将留下犯罪记录,在出国签证、银行授信等会相当麻烦。对国企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来说,有犯罪记录的将被双开。

        《解答》对原来的醉驾量刑标准也作了调整,如汽车醉驾适用缓刑的标准从血液酒精含量120mg/100ml调高为160mg/100ml等。同时,列出10类“醉驾”审判的从重情节,如触犯其中之一,量刑时不得给予缓刑,包括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在高速公路醉酒驾驶;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等。

        对调整原因,浙高院人士表示,主要是更加细分对待醉驾实际情况,体现宽严相济原则,进一步突出打击重点,又避免处罚面过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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