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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生考前一天猥亵妇女被放行,法外施恩还是违法办案?
6月9日下午,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办公室的官方微博转发这条消息后,数千网友评论质疑明光检察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网友“碎成粉末被抢”评论说,对考生给予优待,似已成为社会道德新准则,但依法惩戒难道也要受此左右吗?网友“卖个萌”质疑说,“执法就做执法的事情,和稀泥不是你们的工作。”
小刚案不是孤例,在该案发生前几天,陕西长武县6名高考生因不满“撕书狂欢”行为被老师制止,将一名老师打伤。长武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在6月2日接受《华商报》采访时表示,如果案件事实调查清楚后,该6名学生确实存在蓄意打伤老师的行为,需依法行政拘留的话,或许会特事特办,等高考结束后再进行处罚。
经手该案的明光市公安局局长马俊也向澎湃记者坦言,考虑到小刚是高三的学生,公安机关采取了宽容处理的方式,没有给予法律惩处。
“我能想象此事一出,大多数民众的反应一定是质疑检察院判案不公,这是因为他们并没有少年司法理念,也并不知道应该对少年违法进行差别对待。”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所长皮艺军说,从少年司法的理念来说,无论成年与否,高三生仍然具有青少年的心理特征,对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外施恩是合理的。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朱列玉认为,本案有两个重要因素,一是小刚是高考考生,情况比较特殊,但更为重要的是小刚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下一步完全可以通过经济赔偿等方式解决该案,所以检察院完全可以不对其逮捕。
朱列玉说,检察院是有自由裁量权的,明光检察院可以依据这个权利来决定是否逮捕小刚本人。
中国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还鼓励检察机关应该采取这种宽大处理的方式,他说,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少年司法制度,检察院只能采取这种措施依照情理办案。如果按照成人司法的理念,小刚一定会按猥亵妇女罪处理。
王大伟还认为,与成人相比,青少年所犯下的罪责应由家属、学校等多方面共同承担的,青少年承担的部分不应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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