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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法委“先进个人”获刑,曾受贿帮人逃脱强制戒毒
澎湃记者16日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温州市委政法委专职委员项光盈被义乌市法院(异地审理)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项曾上诉,随后撤回,目前判决已生效执行。
项光盈1963年生,曾任温州市综治办副主任,市委政法委研究室主任、专职委员等职。2007年,时任温州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主任的项光盈曾被浙江省委政法委评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先进个人。
因涉嫌受贿,2013年7月,项光盈被温州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义乌市检察院对项提起公诉。
2010年11月,王某因吸毒被鹿城公安分局强制戒毒2年,后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对其强制戒毒的决定。项光盈接受王某请托,利用其任温州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主任、专职委员的便利提供帮助。2011年1月,鹿城分局以“事实不清”撤销对王的强制戒毒决定。为表示感谢,王某通过网银转账汇款送给项光盈30万元,项光盈收受。
温州人黄甲因吸毒被送浙江十里坪劳教所(现浙江十里坪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受强制戒毒,听该所医生吴某(另案处理)“指点”,按规定劳教所对患精神病、三期高血压的吸毒人员可拒绝收容,如经省级医院鉴定,吸毒人员患病属实会被退回社区戒毒,相对而言可获人身自由。因为劳教所没有鉴定精神病资质,只要吸毒人员收容时口头说患精神病,便可能被退回温州。
于是,黄某进劳教所就声称得“精神病”,被退回温州。然后,项光盈“帮助”黄某通过精神病鉴定,转为社区戒毒。此前,黄甲的哥哥黄乙因强迫交易罪被温州龙湾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但缓刑考验期内不遵守规定,被法院裁定撤销原判适用缓刑部分。项光盈也伸出“援手”,使其被 撤销缓刑后不被收监执行。期间,项分4次非法收受黄甲、黄乙等人财物计40万元。
此外,项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张某经管的开关厂与某集团的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案通过民事调解结案,张某通过银行汇款转账送给项光盈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项光盈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8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因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主动退赃1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以受贿罪判处项光盈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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