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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校园劫持事件“主角”:砖厂占了他的地长达20多年

澎湃见习记者 刘兴旺
2014-06-17 03:5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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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清1993年去原荆州地区行署告状时写的诉状。  澎湃记者 刘兴旺 图


        “我去镇里反映土地问题,一个小时就有信儿。办得好,回来了我就去打工;办得不顺利,就有可能去坐牢。”

        这是潜江市浩口镇许桥村村民张泽清生前留给村民的最后一句话。

        6月10日上午11点,张泽清没有等来和妻子的最后一次见面。几声枪响过后,他应声栽倒。

        许桥村村民称,张泽清当天是去反映土地问题。

        距离张泽清被击毙已快一周,事发地浩口镇第三小学也在喧闹中恢复上课,从全国各地赶来争相报道人质英雄的上百家媒体也已经离场。

        一切重回平静。但张泽清身后留下的许桥村四组与浩口砖瓦厂持续21年的土地纠纷却仍然没有答案。 

被占用的土地

        时间回到1975年。

        原潜江县浩口公社党委研究决定,在文岭与许桥两大队交界处兴办浩口砖瓦厂,分别占用许桥大队四队土地210亩、文岭大队五、六队土地115.4亩和部分老河堤,共354.2亩。 

        1980年10月12日,由原潜江县浩口公社主要负责人易登银、刘祖寿同志主持,浩口管理区总支书记徐振华、负责人熊万滔、企业总支书记肖典常、许桥大队副书记陈继云、许桥四队队长陈正文、会计王永正等人参加,在浩口砖瓦厂签定了《关于浩口砖瓦厂占用许桥大队四队土地的协商意见》。

        意见称,土地划定后,从1981年起粮、棉、油征购任务全免。公粮、水电费按实际征用面积减免。从1980年起,公社提留全免。

        许桥村人没有想到,签订完这一协议后,许桥大队四队210亩土地竟再也拿不回来。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浩口砖瓦厂与许桥村四队和睦相处。1982年包产到户之后,四组开始想要回被占用的土地。

        1988年双方甚至还签定了《关于浩口砖瓦厂占用许桥四组土地的补充协议》。

        协议称,浩口砖瓦厂已修建筑物不能交还的四十五亩面积,每亩按土地征用政策办理征用土地手续。浩口砖瓦厂占用的175亩土地按鱼池标准,逐年退还给许桥四组。此外,浩口砖瓦厂占用许桥四组土地,按老协议付给许桥四组5000元继续执行,包括农业计划物资在内。

        裂痕出现在1993年3月。彼时,许桥村四组向浩口砖瓦厂提出,砖瓦厂闲置的土地应交还村民耕种,其余占用的土地浩口砖瓦厂应按8000元/亩的价格进行征用购买。 

        村民提出的要求遭到浩口砖瓦厂的拒绝。陈正文回忆,随后大约四五十名村民来到砖瓦厂维权,砖厂因此不能正常生产。 

        同年3月18日,浩口砖瓦厂向潜江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了《关于保护浩口砖瓦厂土地使用权的请示报告》。

政府裁决

        收到浩口砖瓦厂的请示报告后,潜江市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协调小组,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达成协议。

        1993年4月24日,潜江市人民政府就许桥村四组与浩口砖瓦厂的土地纠纷做出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裁决书称,潜江市人民政府认为原潜江县浩口公社兴建浩口砖瓦厂占用许桥大队四队和文岭大队五、六队部分土地是出于发展乡镇企业的需要。1980年浩口原公社党委又与许桥大队四队签订了占地协商意见,并采取减免许桥大队四队原公社各项提留、水利负担的补偿办法,这是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

        1986年,在全国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理工作中,原潜江县人民政府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发(1986)35号以及荆州地区行署荆行发(1987)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认了浩口砖瓦厂354.2亩土地的使用权,其中包括许桥大队四队210亩土地,于1987年5月22日向浩口砖瓦厂颁发了土地使用证(证号为0114)。尔后,经土地管理部门现场勘测复核,浩口砖瓦厂现占有土地面积为321.64亩,比原发证面积少32.56亩。

        “原潜江县人民政府依照省、地有关文件规定,于1987年5月22日将面积354.2亩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浩口砖是合法的。”裁决书称。

        潜江市人民政府认为,1987年5月22日浩口砖瓦厂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后,1988年当事人双方签定的协议及协议所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因此协议是无效的。

        潜江市人民政府做出裁决,认为1987年5月潜江县人民政府确定给浩口砖瓦厂354.2亩土地的使用权是合法的,应依法予以保护;当事人双方在1988年所签协议无效,终止执行。

漫长的维权

        潜江市人民政府做出裁决后,许桥村四组村民从此走了一条漫长的维权之路。

        大约1993年5月,包括张泽清、陈正文、陈中香、陈先文在内的10多名许桥村四组村民来到原荆州地区行署反映土地被占的问题。彼时,39岁的张泽清是四组的生产队队长。

        澎湃记者获得的几份张泽清1993年递给荆州地区行署的诉状已经泛黄。诉状的原告人一栏写着“张泽清,男,39岁、汉族,湖北省潜江市浩口镇农民”,而被告人一栏内则写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政府”。

        在请求事项中,张泽清提出了两点要求:彻底归还非法侵占的土地;继续执行1980年协议及1988年补充协议。

        诉状称,被告单方面违反协议,企图把双方协定的属“占用”的土地变为己有,又单方面于1987年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妄图使自己非法强占的土地更加合法。

        “1988年,我们又与被告所属的砖瓦厂在1980年协议的基础上,重新签定了一个补充协议,该协议明确规定了被告所属砖瓦厂不能退还给原告的50亩建设用地,双方并同意把原属“占用”现改为征用,并按土地政策办理征用手续,在浩口镇工办、浩口镇砖瓦厂、许桥村四组等有关人员参加,只是由于征用价格不一致未能使补充协议得到实行。迟(时)至今日,被告仍继续在这50亩地上修建房屋和住宿(宅)。对此,我们曾三番五次要求被告完善1988年补充协议的同时,被告突然说有土地使用证,他们是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他们的。”诉状称。

        针对潜江市人民政府在裁决书中称,浩口砖瓦厂取得了土地使用证,张泽清在诉状中连续四次追问:“试问,被告用什么方式得到的土地证?既(即)使被告于1987年所谓办理有了此证,为什么在第二年即1988年与我们签定补充协议?难道不经双方同意就能把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吗?难道土地所有权一下子就变为被告所有吗?”

        这次维权同样以失败告终。原荆州地区行署的接访人员告诉他们,还是到潜江反映、解决问题。

        从荆州回来后不久,陈正文等四五个人又来到潜江市信访与土地部门反映问题,但对方回复“已经裁决了,按照裁决办”。

        1993年之后,许桥村四组的土地维权一度被长期中断,直到2012年村民再就土地问题去政府上访时,已经中断了19年。

        “集体的事情没人愿意管。”对于中断了19年的维权,陈正文解释称。

        2012年3月,陈正文与另一名村民来到潜江市信访办、土管部门反映问题,接访部门仍然以“维持原裁决”回复他们。

        “种田国家有补贴,田越多越好,但是许桥村四组400余口人,人均占地只有几分田,村民都靠外出打工维持生活。”陈正文说,镇政府砖瓦厂的承包收入与农民的农业收入相比差距很大,所以村民在中断了十多年后又再次想把土地要回来。

        陈正文最近一次为村民的土地而奔波是在今年3月。3月24日,他和陈继涛先后来到湖北省信访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上访。

        更早的2月26日,陈正文、陈先洪、陈继帮三名村民曾来到湖北省信访局上访,反映两百多亩土地被浩口砖瓦厂占用的问题。

        事实上,在去省城武汉上访之前,张泽清与陈正文、陈先洪三名村民就已来过潜江市信访、土管部门反映问题,不过同样无功而返。

        进入2014年以来,要求政府解决许桥村四组遗留的土地问题,似乎成了张泽清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去镇里反映土地问题,一个小时就有信儿。办得好,回来了我就去打工;办得不顺利,就有可能去坐牢。”

        这是张泽清6月10日早上留给许桥村村民的最后一句话。

        6月5日,张泽清到镇上反映意见,接待他的正是王林华,当天值班的还有许桥村村支书许本新。他反映的确实是土地问题,不过,是四组约40亩的非耕地重新分配问题。

        新华社记者在浩口镇政府6月5日的来信来访交办单中看到,对于张泽清重新分配非耕地的诉求,处理意见是:“许桥村开群众代表大会,集体讨论解决所反映的非耕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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