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浙江高院依法将吴英死缓减刑为无期

澎湃新闻记者 张刘涛
2014-07-11 13:08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字号

        今日(7月11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案,当庭裁定:将吴英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英父亲吴永正和吴英妹妹列席旁听。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浙江省女子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

        罪犯吴英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将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省高院审理。2014年7月11日,省高院在省女子监狱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吴英部分亲属参加旁听。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省监狱管理局、省女子监狱分别指派警官出庭执行职务,吴英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合议庭依法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查明:吴英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经教育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无违规扣分;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能学习,自觉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吴英在死刑缓期2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没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50条第2款,《刑法》第50条、第51条、第57条第1款、第79条之规定,裁定将吴英的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前,吴英父亲吴永正曾于2013年2月20日向浙江高院递交刑事申诉状,要求撤销其做出的(2012)浙刑二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吴英无罪,并主张根据现在的市场价值,吴英的资产可以偿还债务。对于官方对吴英资产1.7亿元的估价,吴永正也表示怀疑,认为低估了吴英资产的价值。

        此外,对于本月23日的吴英资产公开拍卖,吴英父亲称,官方从未告知吴英有多少资产将被处置、待处置资产总评估价格是多少,也没有出具评估报告和清单,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匆匆拍卖涉案房产,有“猫腻”。

        据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本月23日将公开拍卖吴英资产,拍卖平台为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的主体是东阳市公安局,法院只是受其委托,提供拍卖平台而已。这次拍卖的资产为六处房产,均为商品住宅,位于浙江东阳市白云街道汉宁西路280号,房屋所有权人为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面积1068.98平米,总起拍价848万。此次拍卖的均价约为7000到8000元每平方米,而该地区的同类型住宅均价约为10000元每平方米。另外,本色集团旗下一些珠宝、商铺目前还没有被提请公开拍卖。

                

吴英案大事记

        2007年3月16日,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2009年12月18日,吴英案于获浙江金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并大量欠债,一审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2年1月18日,浙江高院驳回吴英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报最高院复核。4月20日,最高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2012年5月21日,浙江高院做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终审判决书中认定,吴英被扣押的财产价值1.7亿元。但吴英一方认为该鉴定结论明显偏低,漏计很多资产。

        2013年2月20日,吴英家人向最高院提交刑事申诉状,要求依法撤销浙江高院做出的(2012)浙刑二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无罪,并主张吴英的资产完全可以偿清债务。

        2014年7月11日上午,浙江高法宣布吴英缓刑期满,改为无期徒刑。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