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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向嫌犯发放刑事和解“救助金”,系全国首例

澎湃新闻记者 吴志刚
2014-07-12 11:1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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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家属和加害人获得刑事和解救助金。

        7月10日,苏州市刑事和解救助协会向两名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分别发放了救助金,该救助金全部用于赔偿相关受害人。两名犯罪嫌疑人也成功与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重获人身自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这是《苏州市刑事和解救助实施办法》实施以来,首次成功开展的刑事和解救助活动,也是全国首次开展的类似活动。

 “刑事和解”,不再是“有钱人的游戏”

        为何要对犯有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救助”?这是外界颇为关心的话题。7月11日,苏州市公安局相关人士对澎湃记者介绍说,警方在工作中,经常发现一些初、偶犯的加害方真心悔改,却由于经济困难,无力赔偿受害人。为此,2013年年底,苏州市公安局联合社会力量,携手热心企业、民众,指导成立了“刑事和解救助协会”。

        根据章程,刑事和解救助协会属于由企业、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在业务上由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并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针对经济困难的加害方,救助协会可对受害人先行实施救助,再由加害方通过在企业打工、做社区义工等方式“以工代偿”,让其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去和解机会,从而避免刑事和解制度沦为“有钱人的游戏”。

        苏州警方人士表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和解,是有适用条件的,即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轻微刑事案件,才适用刑事和解。

        今年5月29日凌晨,朱某与同事李某因工作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情绪失控演变为互相殴打,朱某持钢管击中李某手部,致其左手骨折。双方冷静下来后,经民警调解,朱某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赔偿3万元的和解协议,但因朱某家庭困难,虽经多方求助,只筹措到2万元,无力一次性履行3万元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民警想到了今年刚颁布不久的《苏州市刑事和解救助实施办法》,随即协助朱某递交了申请。7月2日下午,朱某与苏州市刑事和解救助协会顺利签订了偿还代为赔偿金协议,获得剩余1万元赔偿款。

        今年3月4日清晨,苏州一公司员工王某驾驶汽车在转弯过程中,与朱某所骑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朱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过辖区交警部门依法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也因为涉嫌交通肇事被虎丘警方依法取保候审。事故发生后,王某在认识到自己的一时疏忽给对方家属带来的打击和伤害程度的同时,积极主动与对方家属就事故所造成的后果进行协商,双方最终进入刑事和解程序。然而王某由于收入有限,对业已达成的赔偿数额,虽经多方筹措,但仍有差距。经警方建议,王某向刑事和解救助协会提出申请,苏州市刑事和解救助基金审核了他的申请,认为其符合进行救助的条件,同意为王某先行垫付1.8万元以完成赔偿。

        在7月10日举行的救助仪式中,苏州市刑事和解救助协会分别向朱某和王某两人发放了10000元和18000元的救助金。朱某和王某向各自的受害人赔偿结束后,双方将达成刑事和解,警方依法不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恶性犯罪不能申请,逾期不还将被追责

        “救助金属于垫付性质,我们将通过与受救助人签订代为赔偿协议,受救助人将在约定的时限内通过‘以工代偿’等指定方式,将救助金返还给协会;逾期不还,协会有权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苏州市刑事和解救助协会会长吴伟锋表示。

        吴伟锋还介绍,加害人只有在一念之差或者是过失伤人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救助,恶性犯罪将不能申请。此外,救助必须建立在受害人同意和解的基础上才能进行。

        对于救助协会的帮助,朱某和王某在仪式现场表示了感谢,他们还保证尽快返还救助金,以便能够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

        苏州市公安局局长张跃进表示,刑事和解救助意义十分重大,一是有利于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济,有效减少矛盾对立面和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二是有助于加害人获得悔罪自新的机会,完成社会关系的重新定位和平衡。三是有利于刑事和解规范运行,督促办案单位严格规范执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另据了解,从2011年起,苏州公安在检法司等部门的配合下,在全国率先开启了侦查阶段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的破冰之旅。3年多来,该市各级公安机关共办理刑事和解案件2677起,办结134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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