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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8月8日起施行注册制:不限制产品发行数量

澎湃记者 严晓蝶
2014-07-12 16:3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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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证监会发布了制订后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实施规定,将公募基金产品的审查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  CFP 图

        新《基金法》颁布1年后,公募基金产品的审查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即将实施。

        7月11日,证监会发布了重新制订后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募管理办法》”)及其实施规定。按照新《基金法》要求,修订后的《办法》主要亮点是,将公募基金产品的审查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

        所谓注册制,是指发行人在准备发行证券时,必须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作形式审查。至于发行人营业性质、发行人财力、素质及发展前景,发行数量与价格等实质条件,均不作为发行审核要件。

        即将施行的注册制,能加快公募产品的发行。相较之前基金产品从设计、报备、审批、到发行基本需要半年的时间,如果实施注册制,将大幅缩减审批时间。

        今后,证监会拟建立标准明确的公募基金注册审查制度,建立产品电子审查系统;对成熟产品实行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的简易程序。

        结合《公募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在后续监管中,将主要从以下方面落实基金注册制:

        一是调整监管理念,将产品审查转向以保护投资者为导向,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二是调整监管方式,减少对微观活动的干预,释放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支持市场主体围绕客户需求自主设计发行公募基金,不限制产品发行数量,不人为调控审查节奏,不干预产品发行时间。

        三是优化许可程序,建立标准明确、运作规范、制约有效的公募基金注册审查制度;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放而不乱、活而有序的新机制。

        与此同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指出,整个《公募管理办法》条文修改重点体现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始终;

        二是准确把握新《基金法》对公募基金产品注册制的精神实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推进基金行业的市场化改革;

        三是规范基金运作,解决当前的一些突出问题,防范系统性风险;

        四是拓宽行业创新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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