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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四论司法改革
长期以来,中国司法受制于四大“综合症”:人员太多、太杂,人均待遇和专业素质低下;司法资源匮缺,在人财物上完全倚赖地方,造成严重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外部与内部权力干预无处不在,严重抑制了法官人格独立与责任担当;审判不透明、不公开,判决书如千篇一律的“八股文”,说理严重欠缺,进而为相当普遍的司法腐败提供了便利温床。
司法队伍应当少而精,司法结构应当去行政化。法官只有依法判案一个任务,只接受法律的命令。其余一切“管理”都是多余的障碍和干扰。但受制于旷日持久的政治化、行政化影响,中国司法队伍人员庞杂,法官超过20万,检察官也有15万之多。许多“法官”常年不判一个案件,院长、庭长更是忙于种种“管理”和“领导”事务,无暇亲自判案。对于法治而言,这些人其实都是“不务正业”的冗员,本来就不应被冠以“法官”头衔。此次“上海方案”精简了司法队伍,明确法官、检察官占三分之一、司法辅助人员超过一半、行政管理人员约占六分之一的合理司法结构。这是司法职业化的基本要求。
精简了司法队伍,却不能保证司法人员的独立性,则法官仍然不是真正的法官,检察官也不是真正的检察官。以法官为例,中国法院长期以来受制于内部和外部行政化的双重管制,法官独立性严重欠缺,造成司法判决成为领导意志而非法律推理的产物。只要院长、地方党政或上级领导想干预某个判决,法官根本无力抵制。加上司法人员的待遇和办案经费均控制于地方政府之手,法院的首要任务成了保护地方利益而非执行中央立法,否则必然遭到地方党政打击报复。在2003年的“洛阳种子案”,法官李慧娟的遭遇即可说明问题。
此次改革的重点在于司法去行政化及省以下司法人财物的上收,体现了司法改革集权与放权同时并行的趋向。法院与检察院人财物上收省一级统一管理,有助于加强地方法院的资源保障,削弱司法的地方依附与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但是如果只有集权而没有放权,司法权不可能真正落实到法官和检察官个人,那么中国司法仍然不可能摆脱长官意志的掌控。只有打破司法内部的权力控制结构,把权力下放到法官和检察官,让他们真正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才能建立合格称职的司法队伍。
增强法官个人独立性会不会削弱司法监督、加剧司法腐败?这种担忧不无道理,但解决之道不在于回到司法行政化的集权老路,而在于把放权进行到底,强化审判公开和判决书说理,让全社会监督司法权力的运行。这些要求在司法改革方案中亦有体现。
虽然“四五纲要”和“上海方案”赢得了不少喝彩声,但社会对改革成效的隐忧仍然若隐若现。这不仅因为司法改革涉及方方面面的既得利益,方案良好、落实不力之教训并不少有。即便司法人员的分流和精简得以顺利进行,改革方案仍然留了一个“行政管理人员”的尾巴。在很多国家,法院的构成只有法官以及秘书、书记员、法警等辅助人员;法院并不需要多么复杂的管理,因而也不存在“行政管理人员”这一类别。在目前的改革方案中,这一类别仍然占总人数六分之一之多,而并未具体说明他们的权力和职责。“管理”会不会成为行政权力的据点?
另一方面,现行改革方案也要提高司法人员待遇。但是在司法绩效明显改善之前,显著提高待遇的正当性与可行性不大。司法责任加强,而待遇得不到显著提高,可能会造成法院、检察院留不住高素质人才。这是否会成为一个制约改革的现实问题,一时也不得而知。
最后,人、财、物上收于省一级固然有助于减少省以下的地方保护主义,却不仅对来自省级的行政干预未必有所助益,反而可能为上级对下级司法的干预提供便利。
种种问题,只能在具体的改革过程中,按法治的要求和规律逐一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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