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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条例》将征求意见,官员房产还是不能公开查

澎湃新闻记者 欧昌梅 周祺瑾 王齐
2014-07-31 13:21
来源:澎湃新闻
地产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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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被认为是反腐利器的“以人查房”条款将受到限制。图为从一幢旧式公寓楼望向苏州河对岸的华侨城苏河湾住宅楼。  澎湃新闻 杨深来 图

        7月3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决定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再推进相关法律修改工作。 尽管征求意见稿还未公布,但一个消息是,此前被认为是反腐利器的“以人查房”条款将受到限制。

        7月10日,《光明日报》刊登一篇对《条例》草案起草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的专访中,他指出,《条例》里涉及的“以人查房”,这个“人”指的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因此并不是谁都可以查询。

        与此同时,他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反不腐倡廉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孙宪忠说,以人查房也罢,以房查人也罢,都不是不动产登记立法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发现有的腐败官员把房子登记在其亲属名下,所以通过以人查房是无法直接查到腐败官员的。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了多名业内专家,业内意见是,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可在特定条件下申请官员财产公开。

登记信息公开范围有争议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小穹直言,按照《物权法》一般原理,凡是登记的内容都应该公开,否则登记就失去了意义。

        “登记就是为了公示,尤其是登记机关这个登记,不像一般单位人事部门建立档案,设立登记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公示,以对抗第三人。物权法规定登记就是这么个意义。”田小穹说,物权登记从德国法律开始,设立之初就是为了对抗第三人。登记的好处在于,发生纠纷时,可以保护产权人的利益。

        田小穹对《物权法》中登记资料查询限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表示惊讶,他认为这不仅不合理,也不可行,“利害相关人”的范围太大。田小穹明确表示,应取消《物权法》中对查询主体的限制。

        不过,对当下多地出新规严控“以人查房”,田小穹说,按照当前的物权法,也只能按法律行事。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的观点则是,不动产登记是公示手段,从法理上讲,登记信息是可以公开的,但如何公开,在多大范围内公开,要由法律规定。

        即便是在“房产反腐”流行的当下,王卫国依然认为,中国物权法设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产权和保障交易安全。当初立法时,社会上还没有讨论到“房叔”“房婶”现象,所以,是否赋予登记制度其他的功能,需要进一步研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也认为,在设立登记簿制度的国家,所有不动产信息和其他需要办理登记的事宜专门在一个机构办理登记。这种情况下,登记信息都得公开。但乔新生也提出,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立法时就要考虑国情。

        乔新生说,中国社会还是一个身份社会,中国人不愿意露富,《物权法》中对登记信息使用情况作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主体限制正是考虑到国情因素。

        王卫国称,目前,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也只是框架性的,例如统一登记原则、登记机关、登记效力等。《物权法》第10条要求的统一不动产登记立法尚未兑现,立法还要进一步推进。下一步在制定不动产登记法或条例时,或许会对房屋登记信息查询问题做出比较具体的规定。

可申请官员房产公开?

        可见的是,在特定时点,“以人查房”并非无法进行。

        乔新生举例,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都很明确,在诉讼阶段可以“以人查房”。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韩强进一步说,个人住房信息一定是个人隐私,属于自然人财产状况。这种隐私在两种情况下不受保护或可让他人查询:

        第一是住房进入交易环节,交易相关人需要查询交易房产的信息,这个时候不是“因人查房”,而是“因房查房”。

        第二是公权力机关,如反贪局、纪检委、检察院需要调查某个事实,或者新闻媒体要监督某个事实,这个时候可以查,特别是针对公职人员的房屋信息可查。

        韩强认为,“以人查房”,若不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去查,对一般市民来说就是侵犯隐私权,对官员来说则不是。

        乔新生指出,在讨论居民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公开时,一定要把《物权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起来,在这二者规定下作出判断。

        “房产信息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应不应该公开?公不公开由谁说的算?”乔新生说,这是当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纠结的地方。

        按乔新生的说法,后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政府掌握的信息必须公开,但涉及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的,未经个人同意不得公开。如果政府认为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系,有公开之必要,应当公开。

        乔新生认为,首先,如果对公众人物和政府官员的房产信息感兴趣,普通公民都可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公开有关信息,公众人物的住房信息任何人可查,这是毫无疑问的。其次,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公开相关信息。最后,如果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人都可申请公开相关房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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