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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员患重大疾病,嘉兴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救急
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或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但同时,2005年发布的《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嘉兴市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有21年,去年末缴存职工38万多人,当年归集47亿多元、提取32亿多元,其中,购建房、偿还贷款本息2项提取额占82.4%。
嘉兴的《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满足以下条件:家庭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职工及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仅限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2013年后发生的自行支付的医疗费用。
其中,“重大疾病”主要指社保部门发布的《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急)诊专用病例》的病种,目前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器官移植抗排异、重度精神病、肺结核辅助性治疗、儿童孤独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10种。
“一些慢性疾病,持续性治疗也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因此,其它重大疾病如连续住院自行支付医疗费达到5万元以上的,也可申请提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公室主任曹静平在接受《嘉兴日报》采访时说。
澎湃新闻了解到,此前,青海省以及四川宜宾、湖南湘潭、苏州、兰州等地已出台类似政策。
宜宾市2007年开始允许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没有公积金贷款、医疗费用在2.5万元以上。2011年10月,苏州市规定本人或直系亲属患癌症等5种重大疾病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金额。2013年9月,青海出台意见:职工因患特种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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