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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被告律师原告请,是否有效法官称“不方便告知”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郭波
2014-08-10 15:2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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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中院庭审笔录显示闵华公司的律师确系沈华星委托的。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郭波 图

        江西九江的一起公司利润分配纠纷案,公司股东将公司告上法庭,同时又以股东身份为公司委托律师参加庭审。

        2014年8月9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致电审理此案的九江县法院审判员吕龙钧,对方承认确系原告为被告公司委托的律师,但对于这种委托关系是否有效的问题,他表示“不方便告诉你”。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跃告诉澎湃新闻,原告与被告有利害冲突,原告再以股东身份替被告委托律师,相当于自己告自己,这种角色转换形成的委托关系不应被认可。

        2011年底,江西九江县闵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闵华公司)法人代表谢华龙因肝癌晚期突然去世,为继承其拥有的江西九江县闵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的股份,谢华龙女儿妻子谢晓玲与丈夫林鸿洪带着父亲生前的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利的委托书去了公司。

        闵华公司系谢华龙和公司另一股东沈华星一起创建,双方各占50%股份。平素谢华龙任公司法人代表,主持公司管理工作,沈华星虽然没有明确职务,但也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

        回到公司后,谢晓玲与丈夫林鸿洪却迟迟无法介入公司事务,原因是和沈华星在公司利润分配上没有协商一致,双方摩擦不断。

        2013年3月,沈华星干脆将闵华公司和谢晓玲一同告上了法庭。沈华星要求,结算自己的利润后退出公司。

        此案经九江县法院开庭审理,后三方调解决定,林鸿洪同意支付给沈华星股权转让费和分红款等费用共计1500万元后,沈华星与公司脱离关系。

        然而,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林鸿洪接手闵华公司后,他却发现,一旦支付沈华星1500万元后,闵华公司几乎只剩下“空壳”---一份由九江诚实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12月28日出具的资产报告书载明,闵华公司在还清负债后的资产只有1600多万元。

        这么算下来,林鸿洪夫妇接手的闵华公司只剩下100多万资产,林鸿洪觉得,这太不公平。        

        此后,林鸿洪开始申诉,他认为九江县法院的调解书应属无效。一个理由是,在沈华星诉闵华公司一案中,被告闵华公司的代理律师赵象彬是原告沈华星委托的,而赵象彬在此案中没有维护公司的利益。

        2014年5月9日,九江市中级法院受理了林鸿洪的申诉,并开庭进行了审理。

        澎湃新闻在庭审笔录中看到,主审法官问沈华星,“闵华一审代理人赵象彬律师是否是你委托的?”,沈华星回答:“是我委托的”。法官还问“赵律师是否如此?”赵象彬回答“属实”。但沈华星称,他是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且委托书上还盖有公司的公章。

        九江中院最终驳回了林鸿洪的再审申请,理由是公司继承人谢晓玲以及现在的法定代表人林鸿洪均在调解书上签了字,表明其认可该调解书。 但九江中院驳回林鸿洪的再审申请时,没有提及沈华星为公司委托律师关系是否合法。

        林鸿洪在解释自己为何在调解书上签字时称,“因为我们从未插手过公司事务,公司的实质经营状况可以说是一无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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