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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商抱陌生女子致其溺亡赔386万获缓刑,“花钱减刑”引争议

澎湃新闻实习记者 张维 记者 李云芳
2014-08-14 01:3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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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地增城市百花林水库。

        佛山一房企老板何某锋为开玩笑抱陌生女子致女子溺亡,赔偿386万之后获家属谅解,被轻判刑期1年6个月,缓期两年,判刑后引起网友争议。多位律师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om),“花钱减刑”也属正常,只是前提要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

        据新快报报道,何某锋现年35岁,澳门人,在广东佛山经营房地产生意,是两家企业的老总,还是佛山市政协委员。

        2013年10月16日,何某锋与朋友一起到增城市百花林水库划水俱乐部游玩。当日下午3时许,何某锋来到水库准备游泳,看见正在水库浮台边游玩的年轻女子李某。两人并不认识。他当时想跟眼前的这名陌生美女开个玩笑,便从后面抱着李某的腰一起跳入水库中。下水后,李某从何某锋手中滑开。

        何某锋并未想到李某根本不懂水性,当他浮上水面后,发现李某很长时间都没有浮上来,就与其他人一同下水寻找。待找到后,李某已没有呼吸,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其为溺水死亡。

        事故发生后,何某锋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同时,何某锋的亲属积极与被害人父母协商赔偿事宜,在支付了500万澳门币(折合约386万人民币)后,最终获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

        广州市增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何某锋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消息一发布,很多网民发表“有钱就可以为所欲为”、“有钱能使鬼推磨”等诸如“拿钱减刑”的评论。

        对此,澎湃新闻采访了大邦律师事务所斯伟江律师,其表示“赔钱减刑”是比较正常的,如果被害人家属满意,法院可以酌情减刑。

        但斯伟江认为,此案在量刑上,法院判决缓刑两年显得过轻,一般来说,只要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99%的缓刑最终都不会执行,“应该判1-3年的实刑,法院目前的判决对社会缺少威慑力。”

        但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律师则告诉澎湃新闻,此案在定罪和量刑上均没有太大问题。

        “何某锋为寻求刺激,应该预见被害者不会游泳而因疏忽大意未曾预见,过失致人死亡,我觉得法院定罪没有什么问题。”

        在量刑上,毛立新说,《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应该是按照‘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的情况量刑的。”

        毛律师认为法院的量刑可能有三个依据:被告人自首是法定减轻情节;悔罪是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积极赔偿,达成谅解,也可以从轻处罚,据《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但是要想通过赔偿达到从宽处理的前提是被告认罪悔罪,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而且积极赔偿本身是一种补偿,国家鼓励,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社会和谐。”

        针对此问题,澎湃新闻致电增城市人民法院宣传科欲采访办案法官,但截至发稿,未曾得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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