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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二拆四”系郭美美幕后推手?起诉书未提及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付丹迪 刘旌 实习生 戴天骄 宋楠
2014-08-14 12:2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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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上午,一名安保人员正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门口执勤,在他背后的告示屏幕上显示着网络推手“立二拆四”等人被控非法经营罪庭审信息。 澎湃新闻记者 权义 图
被告人杨秀宇、卢梅被法警带入法庭。  朝阳区法院 图         

        8月14日上午,网络推手“立二拆四”等人被控非法经营罪,在北京朝阳法院受审。此前,有媒体称他为诸多有关郭美美不实消息的幕后推手,他本人还曾自称炒作过“中国第一无底线暴露车模干露露”,但起诉书并未提及其涉郭美美或干露露事件。

        8月14日8时30分,被告人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卢梅被提押至法院。检察官同时将本案109本卷宗搬至法庭。9时整,两被告人被带入法庭,两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亦被传唤至法庭。

        起诉书指控,北京尔玛天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尔玛天仙公司)自2008年至2013年间,多次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和发布虚假信息服务,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五十三万一千二百元。其间,杨秀宇全面负责该公司的经营,并由其决策后指派公司员工从事上述活动;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玛互动公司)自2012年五月至2013年间,在杨秀宇决策下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并由卢梅负责联系他人删除信息。

        公诉机关认为,尔玛天仙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为牟取经济利益,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并在明知是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仍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尔玛互动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为牟取经济利益,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情节严重。杨秀宇作为尔玛天仙公司、尔玛互动公司主要负责人,策划、实施非法经营活动,系对二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卢梅直接参与实施尔玛互动公司的非法经营活动,系直接责任人员。尔玛天仙公司、尔玛互动公司、杨秀宇、卢梅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不论是炒作郭美美的红十字会商业经理身份,还是炒作“2.6亿赌债”,以及为郭美美量身定制的网络电影《我叫郭美美》,甚至郭美美因赌博被抓后,其母亲配合北京警方调查时网上出现的“郭母连夜从日本飞回国”等不实消息,都疑似有幕后推手进行网络炒作。

        报道称,炒作郭美美的是北京尔玛公司的网络推手“立二拆四”,北京警方正对此深入调查。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致电北京市公安局询问,但北京市公安局称,郭美美案件正在办理中,不方便回应。北京公安局证实,“郭母连夜从日本飞回国”确系不实消息。郭美美代理律师吴某口吻与北京警方一致, “郭美美一案正在审理中,目前我不会向任何媒体公开审理进程。”

        澎湃新闻发现,早在2013年8月,北京警方抓获“立二拆四”后,曾接受央视采访,他谈到自己曾炒作过,“中国第一无底线暴露车模干露露”、“干爹为其砸重金炫富车模杨紫璐”等均是他“引以为豪”的“杰作”,但并未提起郭美美。

        不过,根据@北京朝阳法院公布的起诉书,其中并未提及他是郭美美事件或干露露事件的幕后推手。

        

以下为起诉书全文:

公诉机关指控:

        一、被告单位北京尔玛天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尔玛天仙公司)自二〇〇八年至二〇一三年间,多次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和发布虚假信息服务,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五十三万一千二百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杨秀宇全面负责该公司的经营,并由其决策后指派公司员工从事上述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被告人杨秀宇于二〇一〇年三月,授权他人代表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公司与武汉某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卫生用品公司)签订网络品牌管理合同,后由被告人卢梅联系曹凤友(另案处理)等人为该公司有偿提供删除互联网负面信息服务。为此,尔玛天仙公司向该公司收取删除费用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杨秀宇于二〇一〇年十月,授权他人代表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公司与某卫生用品公司签订网络危机公关推广合同,后由被告人卢梅联系曹凤友等人为该公司有偿提供删除互联网负面信息服务。为此,尔玛天仙公司向该公司收取删除费用人民币三万余元。

        被告人杨秀宇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代表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公司与江苏某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网络公关合同,后由被告人卢梅联系曹凤友、赵玉科(另案处理)等人,为与该公司有业务关系的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偿提供删除互联网负面信息服务。为此,尔玛天仙公司向该公司收取删除费用人民币五万余元。

        被告人杨秀宇于二〇一一年十月,代表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公司与某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网络推广合同,约定尔玛天仙公司对该公司旗下画家安某某进行炒作。后被告人杨秀宇负责策划,安排安某某着僧服与两名女子在北京市西城区后海登船,并在船中引发船体晃动,杨秀宇拍摄视频后将该视频以名为“僧人船震”的新闻事件上传至互联网引发网民关注,以达到炒作画家安某某的目的。为此,尔玛天仙公司收取该公司支付的人民币十七万余元。

        被告人杨秀宇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代表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公司与某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奥运奢华游网络推广合同,约定尔玛天仙公司对该公司888万元包机去伦敦看奥运会开幕式旅游项目进行炒作。后被告人杨秀宇负责策划,并选择女模特巫某(别名“杨紫璐”)假扮炫富女,杨秀宇拍摄相关图片,利用昵称为“杨紫璐”的个人微博帐号在互联网上陆续发布“干爹888万带我包机看伦敦奥运”等虚假信息,引发网民关注,以达到炒作该公司奥运奢华游项目的目的。为此,尔玛天仙公司收取该公司支付的人民币十九万元。

        二、被告单位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玛互动公司)自二〇一二年五月至二〇一三年间,在被告人杨秀宇决策下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并由被告人卢梅负责联系他人进行删除信息。其间,被告人杨秀宇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代表尔玛互动公司接受王某某的委托并与之达成为某药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网络舆情监测及危机公关的合作意向,后由被告人卢梅联系赵玉科为该公司有偿提供删除互联网负面信息服务。为此,尔玛互动公司向委托人王某某收取删除费用人民币二十二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北京尔玛天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为牟取经济利益,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并在明知是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仍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被告单位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为牟取经济利益,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情节严重。被告人杨秀宇作为北京尔玛天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策划、实施非法经营活动,系对二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卢梅直接参与实施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非法经营活动,系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北京尔玛天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告人杨秀宇、卢梅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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