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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机关报:环保法庭“等米下锅”,14省区市去年结案为零

人民法院报
2014-10-10 14:22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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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报《人民法院报》近日刊发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孙佑海的文章《对当前环境资源审判若干问题的分析和对策建议。

        文章指出,我国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存在“庭多案少”、“等米下锅”的尴尬现象,如河北11个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有24名法官,一年环境案件结案总量为24件,平均每人一年结案1件;江苏省5个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一年共结案5件,另外还有14个省市去年结案量为零。这导致有人提出“环境法庭还有存在的必要吗”的疑问。

        文章认为,环保法庭“等米下锅”尴尬主要源于地方干扰和自身的不作为,并提出了一系列解决办法,以下为全文节选:

当前一些地方环保法庭的“庭多案少”、“等米下锅”现象值得关注。CFP 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提出依法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决策。但当前一些地方出现的“庭多案少”、“等米下锅”等现象,值得高度关注。

一、“庭多案少”和“等米下锅”

        1.日益增多的环保法庭。我国现阶段的环保法庭建设始于2007年11月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的成立。据法研所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4年7月15日,全国共有20个省(市、自治区)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合计150个。其中,基层法院设立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多达105个,占总数的70%,中级法院有35个,占23.3%,高级法院有9个,占6%。从统计情况还可看到,东南部地区对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设置比较重视,其中,福建省的机构建设最为坚决,共计51个,包括基层法院43个,中级法院7个,高级法院1个。        

        2.令人尴尬的“等米下锅”。以2013年的办案情况为例。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度环境案件结案总量为4093件(由于各地法院统计口径不一致,这个数据可能与真正意义上的环保案件数量不完全相符)。结案较多的是:福建省三级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审结2368件,占结案总数的57.9%;海南省三级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审结660件,占16.1%;重庆市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审结335件;贵州省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审结132件。一些省市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2013年度结案量为零,如北京、上海、天津、广西、河南、山西、陕西、广东、内蒙古、湖南、新疆、宁夏、西藏、湖北等。还有一些法院“等米下锅”现象明显,如河北11个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有24名法官,一年环境案件结案总量为24件,平均每人一年结案1件;江苏省5个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一年共结案5件;浙江2个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一年共结案3件。以上环保法庭结案的数据,显示出它们正处于十分尴尬的状态。一些地方迫于审判绩效考核的压力,只好让环保审判庭去办理劳动争议、交通肇事等环境案件,以弥补办案数量的不足。

        以上情况表明,一些地方环境审判“庭多案少”和“等米下锅”的现象比较突出。以至于有人提出“环境法庭还有存在的必要吗?”、“环境法庭的旗帜还能打多久”的疑问。

二、如何看待“庭多案少”和“等米下锅”

        我国的环境案件真的是那么少吗?环保法庭真的是无事可做吗?笔者试做如下分析。

        1.我国的环境污染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但绝大多数未能进入诉讼程序。“十一五”期间,我国环保系统受理环境信访达30多万件,相比之下,环境行政诉讼只有980件,环境刑事诉讼只有30件,环境民事案件只有12278件。以上三大诉讼的案件总量仅占同期环保行政部门受理环境信访的4.4%。

        2.环保法庭“等米下锅”主要源于地方干扰和自身的不作为。关于环保法庭为什么会出现“等米下锅”现象,笔者曾多次召开过座谈会,寻求答案,也与多地的法院领导、法官、环保局长以及有关工作人员交换过意见。普遍结论,一是地方对环境诉讼的干扰十分严重,二是法院自身缺乏担当精神。例如,当年四川沱江发生严重污染的时候,许多律师跃跃欲试参与环境诉讼。但是,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很快发出红头文件,明确要求律师一律不准代理沱江污染案件,法院以此为由,拒不受理相关案件,从而失去了一个通过环境审判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良机。

        3.法院内部分工不合理。目前各地环境审判模式很不统一。有的仅单独受理民事、刑事或行政中的一类涉环保案件。总体情况是,多数法院的行政庭和刑庭不愿意放权,其他民庭负责的资源、海洋等案件,也不愿意移交给环境资源庭,这就使得新成立的环境资源审判庭管辖的案件范围过窄,这也是环境资源审判庭案源过少的原因之一。

三、如何解决“庭多案少”和“等米下锅”

        1.树立正确的环境资源审判理念。

        2.下决心解决环境诉讼的“立案难”。据笔者估算,经过努力,现阶段全国法院每年受理10万件左右的环境案件,是不成问题的。

        3.改革管辖制度破解地方干扰难题。保护生态环境应当符合整体性和流域性的内在规律,相应的也要求进行整体性和流域性保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与环境资源审判的特点正相契合。为此,应当积极探索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的审判机构,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逐步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划分割形成的行政区域管辖模式,以解决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与保护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以及国家环境资源法治的统一性与执法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之间的矛盾。

        4.大力支持环境公益诉讼。

        5.把打击环境犯罪作为当前工作重点。

        6.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三审合一”模式。要积极推广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

        7.积极稳妥设置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8.强化环境资源审判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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