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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董正伟诉财政部信息公开案一审败诉
律师董正伟告国家铁路局信息不公开胜了,但诉财政部信息公开案却败诉了。
9月29日,北京第一中院就董正伟不服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财政部出具的信息告知书内容并无不当,驳回了原告董正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3年8月26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布消息称,自2013年9月1日起,铁路部门将调整火车票退票和改签办法,实行火车票梯次退票方案。按照调整方案,开车前不足 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的退票费,在此之前,这一费用的比例是5%。
随后,董正伟为了弄清调价的原因、决策过程和法律依据等,于3月5日向财政部申请公开“2012-2013年财政资金补贴铁路公益性运输金额数据信息及依据和铁路公益性运输亏损数据信息”及“铁路总公司调涨火车票退票费20%的财政部授权文件及其法律成本依据”。
5月14日,财政部做出被诉信息告知书,但董正伟不服答复内容,于5月19日向北京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第一中院审理认为,关于申请公开“2012-2013年财政资金补贴铁路公益性运输金额数据信息及依据和铁路公益性运输亏损数据信息”,财政部信息告知书答复称因“正在积极研究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的性质、定义、范围、水平、方式及核算方法等,相关信息目前无法提供”,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财政部以其正积极研究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的相关问题为由,告知董正伟目前无法提供其所申请的相关信息,已经就相关信息不存在的原因进行了合理说明。
针对“铁路总公司调涨火车票退票费20%的财政部授权文件及其法律成本依据”的答复,北京第一中院认为,财政部告知书的实质上已经告知董正伟,其申请中所称授权文件并不存在。进而,其所称财政部授权文件的法律成本依据当然也不存在。
北京第一中院认为财政部告知书并无不当,驳回董正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前,董正伟还因国家铁路局拒绝公开调涨火车票退票费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于4月28日将国家铁路局告上法庭。8月27日,北京第一中院宣判国家铁路局败诉,要求其撤销原答复,重新做出答复行为,不过,此后国家铁路局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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