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新环保法连发四细则征求民意,首次强制企业公开排污口分布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许梦娜
2014-10-18 07:46
来源:澎湃新闻
绿政公署 >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东方IC 资料

        为重点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让即将执行的新《环境保护法》更具可操作性,10月17日,环保部官网发布消息称,环保部将出台一套实施细则加强新《环境保护法》的可操作性,此套细则被环保部称为“组合拳”,将于2015年1月1日配合新法发布实施。

        该套文件从增强新环境法确立的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等规定的操作性出发,分为《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4个配套文件,现正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针对要求企业公开信息细化到公布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一条,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宋国君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以前并未明确提到公开,这是一种进步。

        “之前企业信息公开在法律规定中的信息量非常有限的,现在在法规中进行明确界定,这是新的发展”。 环境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对此亦持肯定态度。

        王灿发同时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透露,征求意见稿中,从环保法上授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权利,规范执法的行为,让环保执法有了“有利的牙齿和爪子”。

        但他与宋国君同时认为,目前的公布的信息公开尺度还有待加大。

要多花点力来界定机密是什么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明确“谁公开”、“公开什么”、“如何公开”、“如何监督”,即信息公开范围、内容、方式、监督等四个问题。

        在强制公开内容一项中,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强制性公开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核定的排放。

        尽管上述条例获得环境专家肯定,但办法其中一条涉保密规定亦被认为力度不够。规定称,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

        如何界定机密?办法没有给出明确细则。有网友担心企业以此为由避免公开,为环境违法寻保护伞。

        “如何界定什么是机密是我国信息公开过程中经常碰到的一个大的问题。很容易给不公开找了借口” ,王灿发称,国外采用“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手段,明确列出不能公开的条款,除此之外,其余内容均需要公开,但“我们国家恰恰相反,不公开挂上机密的口号,也没有细则,我们在立法层面应该多花一点力来解决这个问题”。

        宋国君则认为,从政府层面来说,应该要求企业提供有力的不公开依据,做好把关人,防止企业为违法寻找间隙。

按日计罚加大违法成本但依然较轻

        长期以来,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普遍存在。

        6月20日,澎湃新闻曾经报道,青岛崂特啤酒厂排污超标被环保局开出罚单654元,有网友调侃“不如罚酒三杯”。

        青岛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多年来环境执法中均面临违法成本低、企业多次违法排污的尴尬境况,654元罚款均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计算,之所以选择公开,是希望借此引起立法部门注意,加大违法成本,严惩环境违法。

        新《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暂行办法中制定出全国统一的实施方案,作为新法的补充,细化明确了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计罚期限、处罚金额和处罚次数,“力求破解以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老大难问题”。

        王灿发认为,与国外的按日计罚条例相比,国内的规定相对较轻,但亦是“难能可贵的进步”。据他介绍,国外的按日计罚是以相关部门发现企业排污起至企业排污停止为区间,而国内是以收到整改命令后仍持续排污至停止排污为区间计罚,整改命令下达前污染的情况将一次性处罚。

        “我们的环境处罚已经形成惯性思维,担心处罚给企业过多负担,而企业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在经济杠杆的作用下,自然选择违法,因此必须加大惩治力度,按日计罚被列入法律,也是一种进步,今后有待加强。”王灿发说。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