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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反腐典型案件两次再审,安徽省检察院建议再审后又反悔

澎湃新闻记者 马世鹏
2014-10-20 06:2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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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的张遥

        合肥一起反腐败的典型案件,二审判决后,却两次被安徽省高院决定再审。第二次再审是因检方建议,吊诡的是,开庭前夕,检方又突然以“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为由撤回了再审建议书。

        2009年4月,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反贪局原局长张遥因受贿罪被合肥长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合肥中院二审维持了这一判决。

        张遥不服,一直申诉。2011年5月,安徽省高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合肥中院再审,合肥中院再一次维持了原判。

        2013年8月,安徽省检察院作出《再审检察建议书》,称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建议重新审判。半年后,安徽省高院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件,决定直接提审。

        近日,张遥的辩护人毛立新通知,安徽省高院定于10月29日开庭审理此案。

        毛立新在阅卷时发现,安徽省检察院又于今年8月做出了《撤回再审检察建议决定书》,称经安徽省检察院监察委员会研究后认为,该案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定罪量刑适当。

        “最让人不可理解的是,撤回再审建议决定始终未告知申诉人,亦不让律师复印。安徽省检察院对该案的反复,视司法如儿戏。”

        不过一年的时间,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变为“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安徽省检察院对该案的态度,究竟经历了怎样的转折?

反腐典型案件

        1955年出生的张遥,从合肥市原中市区(现为庐阳区)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起步,后升至庐阳区反贪局局长、副检察长。

        2008年,合肥市在全市开展“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巩固推进年”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巩固年”活动,查办多起工程项目和土地开发中的大案要案,张遥亦遭查处。

        2009年4月,长丰县法院对张遥受贿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张遥受贿135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判决书称,1997年7月,合肥市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通过关系人把一份房地产公司办理建设费用减免请示交给张遥,减免请示获得批准之后,该公司付给张遥20万元。

        法院认为,时任合肥市规划局局长的吴振鼎在张遥反贪局长的职务影响下,批准了减免请示。

        法院还认定,2001年,张遥介绍合肥立诚房地产公司(下称立诚公司)与城建公司签订合作开项目协议,后因故双方解约,城建公司返还立诚公司300万投资款,并给予立诚公司解约补偿款300万元。张遥在此过程中向立诚公司负责人陈立海索贿115万元。

        因受贿落马的城建公司总经理的汪强在证言中称,300万补偿是在张遥提出补偿“尽量往高处靠”的情况下做出的,受到张遥的职务影响。

        但张遥的律师指出,同一时期城建公司给多家房地产公司的解约赔偿,有更高的比例。

        汪强受贿案的判决书显示,2002年5月,城建公司与万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后解约,城建公司返还400万投资款,补偿500万元;同年6月,城建公司与汇丰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后解约,城建公司返还投资款500万,补偿1000万……从赔款比率来讲,立诚公司所得补偿款与其他公司相比并不算最高。

        张遥也在自述材料中辩称,作为国企老总,汪强当时虽能拿到土地但缺少资金,曾多次让他帮忙介绍投资人。张遥把陈立海介绍给了汪强,两人签订合同和解约的过程,他均未参与,更不可能向陈立海索贿。

        一审判决后,张遥不服,上诉。一个多月后,合肥中院不开庭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遥案被视为合肥市纪委2009年“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巩固年”的工作成果之一,次年2月合肥市纪委召开全市反腐倡廉工作新闻通气会,会议在总结年度反腐工作时指出,“张遥受贿案等大案要案受到严查,有力震慑了腐败分子。”

 “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

        一桩司法系统的反腐典型案件,何以让安徽省高院两次决定再审?

        判决生效后,张遥及其妻子高文,向安徽省高院提出申诉。

        2011年5月,安徽省高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合肥中院另组合议庭再审,但合肥中院再次维持了原判。张遥的妻子高文申诉至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8月,根据最高检转来的申诉材料,安徽省检察院作出《再审检察建议书》,称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建议重新审判。

        对于张遥被指受贿20万元的部分,法院认为时任合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的吴振鼎,在张遥的职务影响下,批准了向张遥行贿的某企业的“减免费用请示”。

        但安徽省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书》指出,吴振鼎对该企业减免费用的批示,依据于合肥市常务副市长厉德才的要求,而非张遥的影响。

        据查证,对于该企业减免费用的请示,厉德才先做了批示:“振鼎秘书长(即时任合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吴振鼎),此事XX省长有批示请协调免交”。吴振鼎随后才作出批示:“请陶主任按厉市长批示免收费用”。

        但副市长的批示在法院的判决中却被忽略了,法院采纳了吴振鼎的证言,称因为张遥曾查办过规划局的案件,按照张遥的要求批准减免请示,是为了“搞好关系”。

        针对张遥被指受贿115万元的部分,《再审检察建议书》指出,缺乏认定立诚公司所得300万赔偿款属不正当利益的证据。

        显然,这份有理有据的《再审检察建议》得到了安徽省高院的认同,后者决定直接提审该案,这也是这起情节并不复杂的“反腐典型案件”第二次进入再审程序。

        然而,一年之后,风云突变,安徽省检察院反悔了:在再审开庭的前夕,主动撤回了再审检察建议。撤回的理由为:经复查,并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定罪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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