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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偏“行贿免罚”与“巨贪轻刑”,刑法拟变更贪贿罪量刑标准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杨璐
2014-10-27 20:54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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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草案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修改;另一方面,草案对行贿罪从宽处罚条件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东方IC 图

        10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反腐成为新常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关于提请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议案,此次修订的重点之一就是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

        一方面,草案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修改;另一方面,草案对行贿罪从宽处罚条件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呼吁删除贪污受贿罪数额已久

        草案拟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修改。现行刑法将贪污受贿罪按照五千、五万、十万这三个具体的数额标准对量刑标准界定,草案拟规定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律师邓学平称,这一修改是学界、司法界呼吁已久的。“刑法对贪污受贿罪的数额规定得很死,导致在实践操作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他说。

        刑法规定,贪污数额是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处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贪污数额是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

        曾做过七年检察官的邓学平介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收受了五万元贿赂就要被判刑五年,收受了十万元贿赂的就要被判刑十年。然而,受贿几千万的贪官也只被判十几年,被判死刑的情况是很少的,基本上最高也就是无期徒刑。

        “贪污受贿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受贿的数额和量刑之间拉不开档次差距,让老百姓长期不满。”他说。

        此外,邓学平还指出,整部刑法只有贪污罪和受贿罪规定了构成犯罪的具体数额,以固定的数额标准来确定量刑的不科学之处在于,货币一直在贬值,物价一直在上涨,与量刑挂钩的数额保持不变不太合理。

        邓学平认为,通用的三档刑罚(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或情节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使刑法条文更有弹性。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可以由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来规定“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范围。刑法不易修改,但司法解释修改起来比较容易,可以随实际情况修改。

补上行贿罪规定罅隙

        此外,草案还拟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邓学平指出,刑法对行贿犯罪的减免处罚没有细化标准,导致对行贿处理的裁量空间太大。行贿人只要在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以前主动交待自己的行贿事实,无论行贿金额多少,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多大,理论上都可以全身而退。

        目前司法实践对受贿者能依法处理,但是对行贿者的处理却偏少。

        比如刘铁男案的行贿者宋作文就未被追责。9月24日,刘铁男曾在庭审中交待曾收受前山东首富宋作文的款项754万元。而在国庆假期期间,宋作文还在山东烟台出席了龙口市第三届孝德文化节并致辞。

        此外,法制晚报曾梳理报道,十八大后受审的薄熙来、刘铁男、刘志军等6名高官起诉书中,至少出现了28名涉嫌行贿等罪名的企业高管。根据公开报道显示,至少有12名起诉书中提及的企业负责人还在领导岗位任职,28人中仅有4人受到处理。这一现象受到了舆论热议。

        邓学平称,高官受贿案中的多名行贿者“安然无恙”,尽管暂时还不清楚是否因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而被减免处罚,但应看到,对行贿者动辄免于刑责的现象,已备受舆论质疑。

        邓学平说,无论是从刑法体系还是从司法统一的角度观察,我国刑法的该项规定都有罅缝。此次刑法修正非常及时,对行贿罪从宽处罚条件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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