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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非法打猎致人死亡案11人身份查清,开枪者已被批捕

新华社
2014-11-16 11:35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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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9日,中枪身亡的农妇罗运英在现场遗留下的物品。  CFP 图

        

        据新华网消息,衡阳公职人员猎杀村妇事件有了最新进展,记者11月16日从衡阳市了解到,目前这一案件已经侦破,除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蒸湘区分局肖卫东自首外,其余参与打猎的10人身份,以及乘坐车辆等情况已经查清。

        2014年11月9日,衡东县高湖镇羊角村发生一起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打猎致人死亡案,57岁村民罗运英身中两枪身亡。当天犯罪嫌疑人肖卫东向衡东县公安局杨林派出所投案自首。

        肖卫东投案后,衡东公安对其进行了多次讯问,肖卫东供述罗运英系自己持双管猎枪打死,但对是否有同行人员避而不谈,使侦破工作较长时间没有取得突破。衡阳市主要领导获知情况后,高度重视,指示市公安局派员参与案件侦破,市纪委介入调查。

        经查,11月9日上午,肖卫东(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蒸湘区分局餐饮科职工)、李某禄(南华大学后勤处水电科电工)、颜某冬(湘衡盐矿职工)、刘某国(湘衡盐矿职工)、何某生(湘衡盐矿退休职工)、何某正(衡阳市中心医院药剂科药剂员)、徐某阳(个体户主)、周某平(装修工人)、欧阳某(衡南县退休干部、主任科员)、谭某林(化工厂下岗职工)、肖某华(衡东县高湖镇供销社退休职工)等11人分乘3辆汽车前往衡东县高湖镇羊角村打猎。肖卫东、李某禄、欧阳某三人乘坐周某平驾驶的黑色比亚迪轿车(车牌号湘DB6820,周某平私车),谭某林、何某正二人乘坐徐某阳驾驶的黑色大众轿车(车牌号湘D1166D,徐某阳私车),颜某冬、刘某国乘坐何某生驾驶的灰色微型面包车(车牌号湘DE3115,系借同事颜某明私车),肖某华为衡东县高湖镇人,没有乘车。

        当天中午12时许,11人到达衡东县高湖镇羊角村地段,肖卫东发现前方约20米处的柴草中有黑影晃动,以为是野猪,遂用双管猎枪(系欧阳某所有)朝黑影开了一枪,致使正在树林里捡拾茶籽的罗运英死亡。

        经法医鉴定,罗运英左面部孔状裂创,左颈后部、右上胸部贯穿创,左上胸外侧部孔状裂创,符合霰弹枪一枪射击特征,致罗运英双肺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经调查、审讯证实,除肖卫东开了一枪致罗运英死亡外,其他人没有开枪。

        目前,犯罪嫌疑人肖卫东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衡东县公安局已依法对欧阳某等10人进行了传唤,对欧阳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一案正在作进一步侦查。衡阳市纪委、市监察局正在取证核实涉案党员和公职人员情况,并将依纪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两点疑问

是否涉及公车私用?

        记者留意到,事发的11月9日,系周日,非正常上班时间。

        另据当地村民描述,当天前来打猎的共有三辆车,其中一辆车上写着“执法”的字样。公众及媒体由此质疑是否存在公车私用的行为?

        对此疑问,当地官方通报称,肖卫东、李某禄、欧阳某三人乘坐周某平驾驶的黑色比亚迪轿车(车牌号湘DB6820,周某平私车),谭某林、何某正二人乘坐徐某阳驾驶的黑色大众轿车(车牌号湘D1166D,徐某阳私车),颜某冬、刘某国乘坐何某生驾驶的灰色微型面包车(车牌号湘DE3115,系借同事颜某明私车),肖某华为衡东县高湖镇人,没有乘车。

        对于村民提到的“执法”字样的车辆,官方说明中未予提及。

打猎行为如何定性?

        记者了解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非猎区居民进入固定猎场狩猎时,需持有居民身份证以及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培训合格后领取的《固定猎场狩猎证》。非猎区居民不得申请配置猎枪,只能凭《固定猎场狩猎证》在已建立的固定猎场狩猎。

        官方对此事件的最新处理进展及定性为:衡东县公安局已依法对欧阳某等10人进行了传唤,对欧阳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一案正在作进一步侦查。其他信息尚未披露。

        目前,犯罪嫌疑人肖卫东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衡阳市纪委、市监察局正在取证核实涉案党员和公职人员情况,并表示将依纪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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