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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征求意见:恋爱、同居发生暴力不属“家庭暴力”

张洋/人民日报客户端
2014-11-25 13:11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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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确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CFP 资料

        人民日报客户端11月25日消息,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作出明确界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第二条第一款)。考虑到家庭寄养关系客观上类似于家庭关系,征求意见稿规定,具有家庭寄养关系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第二条第三款)。至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则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做好预防工作是有效减少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手段。为此,征求意见稿确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第一款),同时规定了以下预防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征求意见稿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并要求用人单位、新闻媒体、司法行政机关、婚姻登记机关、中小学校做好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二是加大业务培训,提高有关工作人员反家庭暴力职业技能。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系统业务培训(第九条)。

        三是建立社会服务机制,多渠道化解家庭矛盾以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征求意见稿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预防工作,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家庭关系指导等相关服务;调解组织应当及时调解家庭纠纷;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应当对加害人依法进行行为矫治(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四是强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提高监护人的依法监护水平。征求意见稿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第八条)。

        家庭暴力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毕竟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具有特殊性,需要明确公权力干预的边界和方式。为此,征求意见稿从家庭暴力的发现和报案、公安机关的处置、对受害人的救助、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环节作了规定:

        一是建立家庭暴力发现和报案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投诉、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十三条)。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征求意见稿规定,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十四条);不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二是设置公安机关告诫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严重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第三十七条);对轻微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其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有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以便督促加害人改正(第十九条)。

        三是完善受害人救助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有关单位和机构应当向受害人提供医疗救治、庇护、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为受害人提供多方面的帮助(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四是健全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在民事诉讼中或者诉讼前作出行为保全裁定。为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离婚、继承等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尚未提起诉讼的,受害人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但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30日内不提起诉讼的,裁定撤销(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裁定的有效期和违反裁定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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