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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启动中外律所联营试点,洋律师仍不能上中国法庭

澎湃新闻记者 胡苏敏
2014-11-25 18:42
来源:澎湃新闻
自贸区连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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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网发布了两则实施办法,给了中外律所一个透明的合作空间和合作机制。

        上海自贸区法律服务开放迈出第一步。

        11月25日,中国上海网发布了两则实施办法:《上海自贸区中外律师事务所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实施办法》《上海自贸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实施办法》。根据这两个实施办法,上海自贸区两条法律服务对外开放的政策正式落地:

        一是允许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相互派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二是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内实行联营。

        上海某律所合伙人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说,这两个实施办法的出台,给了中外律所一个透明的合作空间和合作机制,尤其是对涉外业务比较多的律所,更是如此。过去一些私下的合作,也将因此透明化。

        不过,外资律所派驻中国律所的法律顾问,依旧不能解释中国法律,也不能到中国的法院参加诉讼。

“过去的私下合作透明化”

        今年1月,司法部批复同意《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在上海自贸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随后上海司法部门即开始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处长马屹当时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上海市司法局从2009年开始,就在调研逐步开放上海的法律服务市场相关问题,此次自贸区内试点,迈开了开放的第一步。

        前述沪上律所合作人介绍,最早,外国律所在中国只能设立代表处,与中国律所进行松散的、一案一议式的合作。当时的背景是,外资进入中国较多,中外律所的合作更多是在中国市场,如诉讼,因为外国律师不能出庭,只能对国际法或其所在国的法律作解释,不能解释中国法律,“当时,可以说,外资所就像咨询公司一样。”

        后来,中国有些大型律所和国外律所进行排他性的合作,这比最早的合作方式更紧密了,它们在品牌、名称上联合、客户共享,但财务仍相对独立。

        前述沪上律所合伙人介绍,这种合作的背景是,中国资本走到国外的多了,很多案子由中国律师直接负责,所以变成中国律所在外寻找稳定的合作伙伴。或者,一家外资律所想进入中国,但因为只能设立代表处,又想做更多业务,就直接把一家中国律所变成它的代表处,但中文名字还是保持中国律所原有的名字。

        “这两种做法,实际上都是灰色的。”这名律所合伙人说,实施办法出台后,过去一些私下的合作,将因此透明化。

        他所在的律所,目前正在申请与一家外资律所在上海自贸区内实行联营,“排队”等候批复。

申请条件:中外律所只能一对一结对合作,须在自贸区设立机构

        根据新的实施办法,中外律所要进行合作,还要满足一些基本条件。比如:

        ——在互派法律顾问的合作中,申请参与试点的中外律师事务所,至少一方要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机构,即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自贸区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中国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在自贸区内设立。

        一家中国或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与一家外国或中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互派法律顾问的法律关系,互派法律顾问应当经过市司法局备案。中国律所和外国律所互派法律顾问的数量不得超过3名。

        ——在中外律所联营的合作中,申请参与联营试点的中外律所,至少有一方要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机构。

        一家中国或者外国律所只能与一家外国或者中国律所建立联营合作关系。联营应当经过市司法局核准。

        联营名称由中国律所名称加外国律所名称(可用中外译名)再加“(自贸试验区)联营办公室”的字样组成。联营名称应当经上海市司法局核准。

能做的事:“一站式”跨境法律服务,服务对象不局限于区内

        ——在互派法律顾问的合作中,中国律师被派驻到外国律所驻上海(含自贸试验区)代表机构担任中国法律顾问期间,可以中国律师身份向客户提供中国法律咨询服务和涉及适用中国法律的民商事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服务,可以分工协作方式与外国律所驻上海(含自贸试验区)代表机构合作办理跨境或国际法律事务,可以就重大复杂法律事务提请所在的中国律所与外国律所合作办理。

        外国律师被派驻到中国律所或者分所担任外国法律顾问期间,除向接受派驻的中国律所或者分所提供外国法律信息、法律环境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外,可以外国律师身份向客户提供涉及外国法律适用的咨询和代理服务,可以分工协作方式与中国律所或者分所合作办理跨境或国际法律事务。

        ——在中外律所联营的合作中,中国律所与外国律所可以共同以联营的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在各自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范围内,以分工协作方式,办理中国以及外国法律事务,或者合作办理跨境和国际法律事务。

        中国律所与外国律所以联营名义合作办理法律事务的,可以统一向委托人收费,双方再依照联营协议进行分配;也可以根据联营中各自办理的法律事务,分别向委托人收费,但须事先告知委托人。

        中国律所与外国律所联营,应当共用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实行合署办公,可以共用行政、文秘等辅助人员。共用的办公场所应当在自贸区内设立的相关机构。

        马屹此前曾这么解释上述合作的意义:无论是国内所还是境外所,都有提供“一站式”跨境法律服务的需求,但同时又不能突破中国现有的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原则。这次开放中外律师之间的业务合作,我想是迈出了一步,通过互派法律顾问、联营,中外的律师可以就某一个具体的跨国法律事务,一起提供法律服务。

        在执业范围方面,马屹还特别指出,一般来讲,不太会去限制说只能从事于某个区域内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或者必须要求一方当事人是注册在该区域内的。只是说业务范围可能有限制,比如行政、刑事这类。

不能做的事:洋律师仍不能上中国法庭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两则实施办法出台后,中外律所的合作依然存有禁区。

        譬如,中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其分所负责人不得作为派驻律师,到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上海(含自贸区)代表机构担任中国法律顾问。

        外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其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不得作为派驻律师,到中国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担任外国法律顾问。

        派驻到中国律所或者分所的外国法律顾问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时,在派驻期间,不得从事或者宣称可以从事中国法律服务,不得在名义上或者实质上成为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不得参与中国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的内部管理。

        参与联营业务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及其驻华代表机构、代表和雇员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

        “法律服务中的一个分界线就在于,外国律师不能解释中国法律,不能到中国的法院参加诉讼。同样,各个国家对这一条都守得蛮牢。”一名法律界资深人士此前曾这么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

        马屹的解释是,这一次司法部本着稳妥、渐进、可控的原则,一步一步来推。最终的开放目标,“我想应该是中国律师跟外国律师在同一个所执业,以同一个所的名义提供服务,或者说是中外合资。”

        “目前的合同型联营,实际上是为了最终的开放而进行的尝试。”马屹说。

        据马屹介绍,他们也考察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服务市场,基本上都秉持渐进、稳妥的原则,一般不会一下子就不设防了。中国香港现在基本开放,新加坡、日本差不多要彻底开放,韩国正在开放过程中,它有一个进度表。新加坡先是联营、合营,在民商事领域也在逐步开放,但涉及刑事、行政、婚姻家庭等领域,新加坡也是不开放的。所以,都是一步一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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