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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通奸”频发,性贿赂入罪争议再起
张秀萍(左)与杨晓波(右)。
近日,山西女官员杨晓波和张秀萍被中纪委通报“与他人通奸”,这是中纪委在通报中首次对女性违纪官员使用“通奸”一词。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发现,如果加上男性官员,仅在今年,就有近10名官员在官方通报中被提及“与他人通奸”。
“利用权力换取性福,利用性贿赂获取权力,是当今最大的腐败、最大的社会问题。”网友“江南水乡乐悠悠”如是评论权色交易中的腐败。
官员通奸频繁曝出,使得性贿赂入罪的呼声再起。但我国刑法及其修正案中,对性贿赂都没有明确的定罪和量刑规定。因为我国的贿赂罪仅限于财产性利益,而性贿赂无法以财物计算价值。
性贿赂入罪的支持者认为,性贿赂可以根据情节来量刑,如性贿赂的次数、时间及支付成本;反对者则认为,权色交易难以准确界定,也没必要定罪,“如果定罪,麻烦大了,那官场上都不能谈恋爱了。”
支持者:对反腐有积极意义
性贿赂入罪的呼吁,早已有之。
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国刑法学界就讨论过是否规定“性贿赂罪”的罪名。到1997年刑法修订时,不少专家学者再次呼吁将性贿赂入罪。
但时至今日,我国刑法及其修正案中,对性贿赂都无明确的定罪和量刑规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称,量刑困难是性贿赂迟迟不能入罪的原因。我国刑法中虽然有贿赂罪,但贿赂罪限于财产性利益,“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贿赂罪是按照财物来量刑的,性贿赂没法以财物计算价值。”
在世界范围内,英国、美国、日本、欧盟、新加坡等国的贿赂犯罪中均包含性贿赂。陈永生说,这是因为上述国家贿赂罪的定罪范围较广,不像中国仅限于财产性利益。
陈永生支持将性贿赂入罪,他说这样能够解决权色交易的罪名问题,对反腐有积极意义。
陈永生还表示,数量只是贿赂罪量刑的一个方面,情节也可以用来量刑,例如,性贿赂的次数、时间以及支付成本,因为很多性贿赂是由行贿人支付金钱请她人来为官员提供性服务。
反对者:“就当违纪违规行为来看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是性贿赂入罪的反对者。他说,刑法385条规定了受贿罪的对象是财物,即财产性利益。而性贿赂是否属于财物,这涉及到严格的法律适用问题。
阮齐林称,性贿赂行为分两种情况。一是用金钱购买性服务,如有人花钱购买性服务提供给国家工作人员享用,这可以解释为间接收受了财产性利益,应按照受贿罪处理。
另一种是无法证明与金钱有关的性行为,如有的人为了提拔跟领导发生性关系,但这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因此无法定罪。
阮齐林认为,权色交易是个难以界定的概念,“你为什么要说人家是权色交易呢?他们自己可以说就是有感情,也不排除官场上有些领导确实有他吸引人的地方。”
谈及权色交易类腐败在法律认定上存在空白时,阮齐林坦言,确实没有办法定罪,也没必要,“这是道德作风问题,就当做违纪违规的行为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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