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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司法改革:院长、庭长不再签发本人未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

人民日报
2014-12-09 11:02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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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核心围绕“去行政化”

        判错案子要被终身追责,当法官、检察官要“科班”出身还得有任职经历和律师从业年限,一线法官、检察官可以延迟退休……“司法改革开始动真格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一名检察官对记者说。

        广东省政法委有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广东省法院系统以占全国法院系统1/20的人力办理了全国1/11的案件,检察院系统以占全国检察机关1/20的人力办了全国1/9的刑事检察案件,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面对如此繁重的司法任务,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还不够科学,司法人员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管理体制还不够合理等问题表现突出,司法系统迫切需要一次触及体制机制的深刻变革。”

建立以主审法官和合议庭为核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健全和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据了解,广东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共包含1个总方案《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6个子方案。核心围绕“去行政化”。

        在子方案《广东省法院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广东省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完善司法责任制试点方案》中,对司法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

        比如,建立以主审法官和合议庭为核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主审法官对其独任审理的案件自行签发裁判文书,承担办案责任。强化合议庭负责制,院长、庭长不再签发本人未参加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改革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责任体系。

        同时明确三级法院职能定位。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从制度上保障各级法院的审级独立,确保审级监督纠错功能的实现。

        建立法官、检察官执法办案档案,健全和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对法官、检察官按照单独职务序列,与行政职级相对脱钩,实行不同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子方案《广东省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统一提名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广东省检察机关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统一提名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围绕建立全省法官、检察官统一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制度,明确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通过改革,法官、检察官统一提名、管理、任免,首先要组建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其中,遴选委员会主任由实践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资深法律界人士担任。

        严格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担任初任法官、检察官的,要有全日制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必须达到一定的任职年龄和具备相应的法律职业经历。拓宽法官、检察官选任渠道。上级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要从下级法院、检察院择优遴选;同时畅通从符合任职条件的律师、法学研究人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渠道。

        以全省法院、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总数为测算基数,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常住人口数量和案件数量等情况,综合确定法官、检察官等三类人员的员额比例。其中,法官、检察官员额5年内逐步减少到39%以下,司法行政人员员额比例调整至15%左右,46%以上人员为司法辅助人员。

        其中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其中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其中检察辅助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

        改革将探索创设对法官、检察官按照单独职务序列,与行政职级相对脱钩,实行不同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审判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司法行政人员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探索建立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使每一类人员都有各自的晋升渠道和职业发展空间。

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省级统一管理,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

        子方案《广东省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围绕健全法官、检察官履职保障制度。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或变相解除法官、检察官职务。

        另外,要探索建立符合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的工资福利制度。建立以法官、检察官等级定待遇的制度,明确各职务等级所对应的薪级。建立各地区法官、检察官职业津贴计发比例与办案数量、质量挂钩的绩效考核机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物价增长等因素,建立津补贴正常增长机制。适当延长一线法官、检察官的退休年龄。

        根据改革方案,今后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具体包括市级、县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省级党委(党委组织部)管理,法官、检察官由省统一组织遴选并按法定程序任免,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机构编制统一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归口管理等改革内容。此外,担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人员,除具有担任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外,还应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

        子方案《广东省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市、县法院、检察院作为省级政府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向省级财政部门直接编报预算,预算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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