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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人因砍伐枯死红豆杉获刑,法官称“树死了也不能动”

澎湃新闻记者 薛小林
2014-12-17 17:30
来源:澎湃新闻
绿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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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婺源县江湾镇篁岭村一棵遭剥皮的红豆杉。 东方IC 资料

        因采伐枯死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福建三人获刑。        

        12月17日,福建省上杭县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法官林心音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伐红豆杉需获得有关部门发放的许可证,“没许可证不能动,死了也不能动”。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超向澎湃新闻介绍称,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违反了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即使是采伐枯死的红豆杉也要按照《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据《福建日报》报道,近日,上杭县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严某炎、黄某城、黄某椿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00元至6000元不等。        

        2014年6月9日晚,严某炎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黄某城、黄某椿到上杭县古田镇石笋村高济坑山场采伐一株被台风吹倒枯死的红豆杉,将之裁成原木4筒。严某炎还雇请陈某(另案处理)将红豆杉原木运至黄某城家中待售。7月15日,4筒红豆杉原木被公安人员查扣。        

        刘超告诉澎湃新闻,法院作出该项判决的依据是我国《刑法》第344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超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这些规定不以采伐存活生长的林木为限,该行为本质上违反了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所以,即使是采伐枯死的红豆杉也要按照《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林心音向澎湃新闻介绍,严某炎等人是当地人,明知被遗弃在山上的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仍进行砍伐。该红豆杉立木蓄积为1.8立方米左右,包括树枝、树干、叶子,其原木体积为1立方米左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立木蓄积在2立方米或2株以上属“情节严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授喻勋林告诉澎湃新闻,立木蓄积指没砍伐前的木材蓄积量。        

        林心音表示,采伐红豆杉需获得有关部门发放的许可证,“没许可证不能动,死了也不能动”。她介绍,该院近期判决过多起非法采伐南方红豆杉获罪的案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上杭县法院2014年3月12日曾判决,2006年3、4月间,上杭县城水西渡根雕厂的老板王某某(已故)得知被告人梁某甲所在的上杭县湖洋镇上罗村有1株已死亡的“水杉”后,找到被告人梁某甲,并向被告人梁某甲提出其欲收购该“水杉”。被告人梁某甲在未取得林权所有人同意及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被告人梁某乙、梁某丙到上杭县湖洋镇上罗村“大坑尾”山场采伐一株已死亡的“水杉”,并雇请他人抬至路旁由王某某运走。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株“水杉”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梁某乙、梁某丙向上杭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被告人梁某甲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梁某乙、梁某丙皆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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