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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教授点评年度动物新闻:普京虎咬死山羊,中央可补贴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周辰
2014-12-24 13:0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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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专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常纪文,他结合2014年发生的重大野生动物新闻,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焦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被多位专家和动物保护人士诟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被指施行25年来无实质修订,内容严重滞后。常纪文向澎湃新闻透露,他不久前参加了全国人大环资委召集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专家座谈会,亦是此前一份修法专家建议稿的负责人。

        常纪文称此次修订对当下热议的问题都有不同程度回应,目前初稿已经完成,野生动物的福利、利用动物要遵守社会公德、禁止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进入初稿。他表示按照规划,2015年底,该法将进入人大常委会审议。

案例一:老乡家的山羊被普京虎咬了,谁来赔?

2014年11月10日凌晨,黑龙江省萝北县,在萝北县太平沟国家自然保护区内拍到的老虎,经专家鉴定确认就是俄罗斯入境东北虎库贾。  CFP 资料

        11月23日晚,黑龙江省抚远县境内黑瞎子岛南侧黑龙江南岸的一处养殖点被野兽偷袭。经鉴定,“凶手”是不久前从俄罗斯进入中国境内的老虎“乌斯京”。24日晚,“乌斯京”杀了个回马枪,再度作案,潜入羊圈一次咬死13只山羊。

        抚远县林业局党委书记王哲云透露,目前林业部门每天都会对乌斯京所到之地进行追踪,一天一报,如果产生损失,将逐一统计,给农户赔偿。

        常纪文: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提到“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当地政府的措辞不严谨,因为乡、县、市、省级政府,都属于当地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相互推卸补偿责任。我认为,应强制落实至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赔偿,中央可以进行补贴。

案例二:东北多地兜售保护鸟类,集市在派出所附近

笼子里装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花尾榛鸡。

        11月,澎湃新闻记者走访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双城区以及吉林省松原市三地集市发现,贩卖野生鸟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些原为当地杂货贸易、猫狗宠物交易的市场以及周边民房,竟然成了红隼、东方角鸮、花尾榛鸡等国家二级保护鸟类以及黄雀、蜡嘴雀等大量野生鸟类的转销渠道。更让人费解的是,哈尔滨兜售国保级鸟类、贩卖野生鸟的集市距离道外区江上派出所仅200米之遥,却依然生意火爆。

        常纪文:目前猎杀候鸟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事屡禁不止,一些贩卖野生动物的现象甚至出现在派出所或乡镇政府的附近。我认为原因是管理体制没有完善,建议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增设野生动物保护政府属地负责制度,在不法现象出现时,对当地政府进行追责。此外,还可以让当地百姓进行有奖举报,发挥监督作用。

案例三:云南边境通道现盗卖食用野生动物集市

一家餐馆内,两只幼年猕猴被关在笼中。 王万春 澎湃资料

        云南普洱市江城县的中越边境3号界碑处,本是为边民设立的贸易通道。然而澎湃新闻10月23日在实地调查发现,此地竟成为了非法盗卖和食用野生动物的集散地,猕猴、麂子、白鹇、果子狸、豪猪、豺狗、熊、竹鼠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或濒危物种,在此成为各路食客的盘中餐。

        常纪文: 4月24日,全国人大通过《刑法》法律解释,规定为食用而非法购买珍稀野生动物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食用或以食用为目的购买不属于“珍稀”范围的野生动物该如何处理仍在争论。我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要比《刑法》更宽,形成一个良好的生态文明理念和消费方式。

案例四:新野耍猴艺人被控“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

2014年10月,河南省新野县鲍湾村,2岁的于佳鑫怀抱着两只小猕猴坐在父亲腿上。村里的孩子大都从小就与猴子非常亲近。 徐晓林 澎湃资料

        7月10日,河南新野县鲍凤山等四位耍猴人在牡丹江市街头被森林公安带走。9月23日,丹江市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其“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但情节较轻,不予刑事处罚。这一判决引起社会质疑。10月8日,因不服判决,耍猴艺人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常纪文:本案中,法院认为,耍猴人所持的六只猕猴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一结论值得商榷。子三代以上驯养繁殖的猴是否属于野生动物,仍有很大争议。

        目前对野生动物的定义还存在分歧,我认为可以分类以列举式的方法规定:一类是身处野外的野生动物;第二类虽处于人的控制之下,但不管多少代都仍属于野生动物,如老虎、黑熊等;第三类是譬如一些鳄鱼、鲟鱼、麋鹿等国家允许驯养繁殖、在达到一定数量后可以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它们在三代以上就不再属于野生动物。

        本案中,耍猴人耍的猴大多来源于本地世代繁殖的猴场,有的是在耍猴人家里世代繁殖的猴,这和纯粹处于野外的野生动物有一定的区别,带有宠物动物的色彩,如果继续认定为纯粹的野生动物,并按照纯粹的野生动物保护规定予以监管,显然不一定妥当。由于目前国家法律缺乏认定规范,所以引起业界对执法主体的质疑。

        另外,对于民间的耍猴等表演,如果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对待?我认为应当通过立法,实现以下两个平衡:一是考虑如何作出具体规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之间作出合理的平衡,既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又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二是考虑如何作出具体规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野生动物的福利保护之间作出合理的平衡,即防止虐待动物,,保护公众的道德情感,又文明地保护猴戏这个非物质文化遗产。

案例五:世界动物日,它们依旧在“用生命取悦游客”

2014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大榕树景区中两只均被铁链绑住腿脚的孔雀站在铁架上等待游客付费2元的合影。 王辰 澎湃资料

        10月4日是“世界动物日”。在十一长假,很多地区,很多国内外景点都会有各式各样的动物娱乐表演。从骑乘大象到耍猴表演,从与老虎合影到与海豚游泳,各大旅游景点都在以野生动物为诱饵来吸引游客。

        世界动物保护协会(World Animal Protection)开展的一项全球性调查结果显示,近50%的受访者(中国约有56%的受访者)表示是因为喜欢动物而花钱观看野生动物表演。85%的受访者也表示愿意在野生环境中观赏了解野生动物。然而,大多数游客并没有意识到动物表演背后所存在的动物虐待行为。

        常纪文:野生动物表演是景点利用野生动物动物进行谋利的行为。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中,野生动物可以开发利用,但大部分动物保护界人士认为应侧重保护,将“开发利用”删除。这一问题目前还没有形成一致,目前比较中庸的观点是野生动物可以适度利用,将“开发利用”完全删除也不太现实。

        关于野生动物表演,我们建议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禁止,因为住建部、国家林业局已经发文禁止动物表演。

        目前,动物福利已经进入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初稿,野生动物应当享有基本的福利,免遭虐待。另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制定一个更详细的动物福利标准。

案例六:带刺围栏挂死高原羚羊

当地牧民发现每年都有普氏原羚因此死于非命,“拆除网围栏”的点名接力行动正在进行。图片来自微博

        受到风靡网络的“冰桶挑战”启发,环保组织自然大学成员邵文杰在微博发起了号召 “拆除网围栏”的点名接力行动。举着写有以上字样的牌子,拍照、上传,然后点名接力。

        “一只普氏原羚奔跑、高高跃起,想跨过青海湖边草场上的网围栏,不幸被铁丝网挂住了,它的头从网上无力地垂下来,背后是湛蓝的天空。”他在《谁绊住了普氏原羚自由的舞步?》文章中如此写道。而后,除了环保志愿者和生态学者,他的微博还吸引了包括江一燕、孙俪等明星的转发支持。

        常纪文:我们通过调研发现,很多社会组织和个人都非常希望参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也肯定了NGO和社会公众的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响应这一要求,比如允许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可能会对野生动物保护起到更好的效果。

案例七:村民逮87只癞蛤蟆被拘役

癞蛤蟆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 东方IC 资料

        7月4日深夜至7月5日凌晨,现年49岁的驻马店市确山县留庄镇谭庄村任庄组村民汪某,在村头附近的河沟里逮了87只蟾蜍。因非法狩猎“三有”野生保护动物——蟾蜍的数量超过50只,涉嫌非法狩猎重大案件,当地法院认定汪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

        常纪文:《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否应当继续提“三有”动物(即有益的野生动物、有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和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还存在争议。部分学者和官员认为,特别是“有经济价值”这一提法是功利色彩的判断标准,不利于野生动物保护。

案例八:活熊取胆养殖场被改造为救护中心

亚洲动物基金和南宁花花大世界养熊场签署历史性的协议。

        4月15日,致力于在中国取缔活熊取胆业务的动物保护组织亚洲动物基金与广西南宁花花大世界园林有限公司在京签署合作备忘录,宣布合作救治花花大世界养熊场的130只黑熊,并将该养殖场改造转型成为黑熊救护中心。

        常纪文: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不能违反社会公德写进《野生动物保护法》初稿是一大进步。活熊取胆是社会争论的热点问题,有人认为熊胆具有中药价值,在不虐待熊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取胆,直接立法禁止很难。但是很多人认为活熊取胆等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将社会公德入法可操作性比较弱,但是毕竟是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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