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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今日18时起限车牌:仅针对小汽车,4S店集体调价

澎湃新闻
2014-12-29 18:50
来源:澎湃新闻
财经上下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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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深圳某4S店某口贴出的公告。

        据深圳新闻网报道,深圳市政府12月29日下午突然发布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办法。至此,北京、广州、上海、深圳等四大一线城市均已对汽车施行调控。此外,贵阳、石家庄、天津、杭州等省会城市也已加入限牌大军。

        深圳市政府副秘书长朱廷峰在发布会上说,深圳市政府决定,从12月29日18时起在全市实行增量管理。行政区域内指标管理,每年暂定十万个。实时调整,8万油燃车中一半拍卖一半摇号,加大新能源车辆。年度指标视交通、大气环境和汽车需求适时调整。

        深圳市政府同时宣布,翌日起工作日交通高峰期间,福田、罗湖、南山和盐田四个主城区禁止外地客车通行

        根据网友发布的图片显示,深圳多家4S店已经上调了售价。另据南方都市报微博报道,今天18时许,深圳多家4S店被警方和税务部门封门,停止开票。与2011年12月北京限购及2012年7月份广州限购比,深圳这次“突然袭击”来势更猛,这令不少已准备好400-500台车发票的车商措手不及,借鉴其他城市的开票准备似乎也起不到太大作用

        此前,深圳一度表示,如果要限牌,“绝对不会搞突然袭击”。

        值得一提的是,新华社12月27日刚刚援引两位律师的说法,批评地方政府的“任性”。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认为,限行、限购、摇号,都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都是在极端情况下施行的,法律依据值得商榷。行政手段可能确实行之有效,但是不一定合法,不一定公平,如果要达到公平,必须通过立法的手段。

        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莉凌说,从民法、物权法角度来看,公民对汽车拥有所有权,也就是拥有对于汽车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限行常态化更是被集中批判。

        黄莉凌说,限行常态化后,汽车的使用权受到影响,这实际上已经使得全价购买的汽车在使用时被强制性“贬值”,构成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侵犯。

        此前的12月26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分组审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草案第45条是有关于向地方授权限制机动车通行的条款,此授权条款或成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法律依据。吴晓灵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国家外管局原局长)以北京为例,当场直言:买了一个车,一个月有四天不能用,其实本身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现在一周限行一天,迫使有些家庭买好几辆车,那么如果单双号限行就迫使更多的人再买车。

        吴晓灵认为,长期的治堵措施应该靠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来解决,减少排放;再有就是,运用经济手段,减少机动车的保有量和马路上行驶的车量。比如政府提高拥有汽车和使用汽车的成本,让老百姓自主地选择,是用私家车还是用公共交通,而不是侵犯其财产权利。

        在吴晓灵看来,经济手段可以有三种:一是拍卖车牌号,所有拍卖的车牌号费用最后都用于发展公共交通;二是提高部分区域停车费用;三是限制空车行驶,鼓励拼车出行

        就在今年1月的的广东省两会上,深圳市市长许勤表态,深圳对私家车不限购不限行,将主要通过经济手段来解决高峰拥堵问题。“我想有些城市的限牌、限行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在经济手段已经失效的情况下,只能采用行政手段。”新华社报道其时如是援引许勤

【延伸阅读】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

        为缓解交通严重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政府治理交通拥堵和交通污染情况专项工作报告的决议》,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在全市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小汽车,是指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规定所列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二、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小汽车实行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三、全市小汽车增量指标额度每年暂定为10万个,视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需要等情况适时调整。

        四、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小汽车增量指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五、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六、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单位和个人购置小汽车、小汽车过户、非本市小汽车转入本市的,在申请办理小汽车注册、转移、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前,应按规定申请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七、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市公安交警部门已正式受理但未办结的小汽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可继续办理相关手续,无需申请办理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八、市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经贸信息、国税部门,到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小汽车交易市场),收取截至2014年12月29日18时已经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存单、定金交款凭证及有关台账和车辆销售信息资料的复印件,对销售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并于2015年1月9日18时前将审查汇总的合同备案材料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公安交警部门、经贸信息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公证机构。

        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和个人已经与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市公安交警部门尚未正式受理其小汽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的,向本市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并取得公证证明后,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无需申请办理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九、市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经贸信息、国税部门,到各二手小汽车交易市场,对截至2014年12月29日18时的存量二手小汽车进行盘点,逐一将车辆信息进行备案造册,2015年1月9日18时前出具存量二手小汽车登记证明,并将审核登记的存量二手小汽车汇总信息分别转至市公安交警部门、经贸信息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证机构保存备查。

        截至2014年12月29日18时的存量二手小汽车,经盘点登记,并由二手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向本市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取得公证证明后,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直接取得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存量二手小汽车进行交易的,新车主须凭二手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按本通告本条第二款规定所取得的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办理转移登记。原车主重新购置小汽车、小汽车过户、非本市小汽车转入本市的,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十、单位、个人、二手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按照本通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进行公证的,应当于2015年1月11日18时前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星期六(8.10, -0.12, -1.46%)、星期日正常上班)。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于2015年1月26日18时前出具公证证明,并将公证认定的车辆登记表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公安交警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经贸信息部门保存备查。办理上述公证事项无需缴交公证费用。

        市交通运输部门、司法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明确申请上述公证条件、程序、提交材料等事项,并于2014年12月31日18时前向社会公布。

        十一、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全市暂停办理小汽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暂停期限不超过25天。符合本通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办理小汽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不受暂停限制。

        十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虚假手段取得本市小汽车注册,一经发现将撤销注册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三、市政府将于近期制定并颁布实施《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

        十四、本通告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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