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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在满足知情权与消费遇难者之间

陆晔 谢静 赵民 葛星
2015-01-04 10:26
来源:澎湃新闻
文化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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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海外滩踩踏事件中,有一位复旦大学女生遇难,媒体对遇难者进行报道时披露了一些个人信息引发争议。复旦大学新闻学院4位教师就此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文是基于一次圆桌讨论整理出的对话记录。主要观点包括:

        1、在没有违背法律和媒介职业伦理的前提下,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应考虑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公布和不公布这些信息,对于知情权是否有重大关联,而知情权必须事关公共利益;第二,为报道对象以及相关的人设身处地想一下。

        2、媒体如果借公众知情权来满足大家的情感消费,是市场主义而非专业主义。

        3、不能笼统的说在社交媒体上发表,就视为接受采访。另一方面,公众也应提高对社交媒体性质的理解,不要乱发乱转。

        4、在新媒体时代,许多界限都已经烟消云散,甚至专业主义自身。这也是我们不能忽略的。所以,我们着力关注的是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专业主义重构。

2015年1月1日,上海外滩观景平台上摆着两支菊花。  澎湃新闻记者 杨深来 图

讨论背景:

        2014年12月31日晚上海外滩发生踩踏事件,致36人死47人伤。随后有媒体报道称遇难者中有一位复旦大学女生,很快该女生的个人信息被多家媒体披露。

        2015年1月1日晚22点55分,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帖:“昨夜外滩踩踏事故中,我校一位同学伤重不治。在学校发起的向家人和辅导员报平安接力中,她的父母没能收到她的安好短信。老师、同学、朋友们的祈祷,再也唤不回她熟悉的身影。我们表示无比沉痛的哀悼!望有心人帮转,呼吁媒体尊重她、保护她,不要再挖掘她的隐私,不要再刊登她的照片,让逝者安宁。”

        1月2日,包括“复旦大学校友会”微信公共号在内的多处转发,使得一篇注明来源为“复旦易班”微信公共号的帖子《今夜无眠|复旦学生致部分媒体的公开信》引起关注。该公开信认为:“在这一篇报道中,媒体大篇幅的引用了杜同学的私人资料:年龄、生源地、专业、生平喜好,甚至是生前的男友的话语,那么我想问一句,这么做的目的究竟是为了要哀痛一个生命的逝去,还是仅仅为了博得关注度的手段?”并提出四点对媒体伦理的看法。

        随后,微信公共号“微观者说”1月3日以授权转发的形式转发了一篇题为《媒体人就外滩踩踏事件致复旦学生公开信:别太矫情了》的文章。文章提到,“上海外滩踩踏事件发生后,复旦大学部分学生纷纷指责媒体,甚至要求遇难者家属不要接受采访,有些让人匪夷所思。一位广州媒体人在车上写了这样一封致部分复旦学生的公开信,征得作者同意,本微信公众平台予以转发,欢迎讨论。”该文章认为:“网络时代人们对个人信息极为敏感,但往往忽略很多信息是由当事人主动公开的,并不具有隐私性质。如人人网、微博、QQ空间,推特,只要当事人主动发布,这些信息不仅是对媒体的公开,而且是对每一个能联上网的人类的公开。在现今这个公开范围约为60亿,其非隐私性也不以当事人生死而变更,媒体引用无碍。”

2015年1月2日,上海外滩,市民来到陈毅广场点亮蜡烛,寄托哀思。  澎湃新闻记者 雍凯 图

圆桌讨论主持人:

        陆晔(以下简称L),复旦大信息与传播研究中心副主任,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

参与者:

        谢静(以下简称X),复旦大学信息与传播研究中心研究员,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

        赵民(以下简称Z),复旦大学信息与传播研究中心研究员,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

        葛星(以下简称G),复旦大学信息与传播研究中心研究员,复旦大学新闻学院讲师,日本东京大学博士候选人。

        

讨论正文:

        L:个人在社交媒体发布的内容,媒体可否引用?这个问题指向了新媒体时代对传统新闻专业主义理念及操作原则和伦理的新挑战,今天我们的讨论就从这儿开始。

        G:如果是就两篇公开信来“就事论事”的话,我赞同“部分复旦学生公开信”的人道主义情怀,但不赞同其中对媒体的一些判断和指责;同样,我也赞同那位写公开信的媒体人对于新闻操守的态度,但是不赞同关于互联网信息采集的一些观点。

        Z:是否是好的新闻报道与报道是否违背伦理,是两件事。事件本身有这么多角度可以报道,如果因为最早有报纸因为遇难者之一是名校学生,再有青春、美貌、汉服倡导者或其他一些容易吸引人注意力的要素,其他媒体就跟着一窝蜂的报道该复旦女生的消息,这肯定是懒惰的、无新意的报道。但并不一定是有悖专业伦理。

        X:具体到这件事情上,我觉得未经授权使用照片和私人信息有些不妥,但难说是大问题,或者并非要害。关键是这样的报道有无价值,是否关乎公共价值,是否消费悲情。我们今天的讨论显然不应该就事论事。一方面,公众对媒介不应该苛责,迈克尔·舒德森那本书《为什么民主需要不可爱的新闻界?》,很清晰地表达了大众媒介之于现代社会生活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媒体人也不能避而不谈新闻报道的公共价值,这是无法回避的——正因为缺乏公共价值,才使得相关报道变成了悲情消费,引发了人们对媒体的不满。

        L:对,媒体报道的公共价值,是判断一则报道优劣的基本要素。这里面也必然涉及到灾难性报道如何讲述遇难者的故事?与此相关的问题是:为什么媒体关于复旦女生的报道会引起复旦师生的反感?有媒体记者觉得“炒作”、“煽情”都是非常严重的指控,而记者报道复旦女生,只是深切的为年轻生命的逝去而惋惜,是人之常情。

        G:关于为什么本次报道会引起复旦师生的反感,我觉得“反感”是正常的,因为我们会觉得这个孩子,不管认识不认识,因为都是复旦人,会有种类似家人的感觉。但是正因为从这一角度来看,媒体和这位同学之间,没有这种情感,所以也就不觉得需要这一方面的考量。如果只是限定在这个角度来讲,我认为双方的立场不一样,“反感”自然出现,这是没办法的,也是没必要一定要去试图消弭的。当然,如果双方能理性交流,也许能减弱冲突。如果记者确实是因为之前恰好就汉服问题采访过这位遇难者,深感惋惜,就要报道她,我也觉得是站不住脚的解释。记者认识这位同学,不代表就一定要写她。要写她,不代表就一定要用这种方式来写。

        这里讲一个十几年前我在广州实习的时候碰到的故事。广州有个井盖被人偷走了,没有及时补上,结果一个小孩掉下去溺亡了。我所在报纸的一位社会记者去跑的新闻,拍摄了那个小孩尸体被打捞上来的画面。回来之后部主任想要用那张照片,记者却跟主任说,他个人决定不要用。问他为什么,他说,“因为我也有这样年纪的一个孩子。”换句话说,他在考虑孩子父母看到这个照片的感受。 我们当时也有争议,说正因为这个照片有冲击力,可以让广大市民感同身受,适当处理后刊登出来也好,但是他还是坚持不用。我经常在课堂上讲述这个故事,然后我的结尾都会告诉学生,如果你们问我,换了我会不会用这张照片,我会告诉你们实话,就是很纠结。但是当时那个记者还说了一句话:是我决定不用这张照片的,如果有责任,我来承担责任。

        L:我个人有过三次面对死者的采访经历,最终就是用这个简单判断来处理的,即,如果是我的家人我会高兴吗?还有一个前提就是:这跟公众知情权有关吗?多半答案都是跟知情权无关,只跟报道的情感力量有关。

        若遇难者家属愿意接受采访甚至主动向媒体倾诉则另当别论,这时的考量标准以新闻价值为先。

        G:我完全赞同,在没有违背法律和媒介职业伦理的前提下,就是这两个问题:第一,公布和不公布这些信息,对于知情权是否有重大关联;(X:我插一句,我认为知情权还必须事关公共利益。)第二,为报道对象以及相关的人设身处地想一下。还有,关于复旦女生的某则报道提到使用遇难女生的男友在社交媒体上的文章时联系不上本人,这一点也需要厘清。确实,媒体在做批评性报道的时候,出于平衡的观点,会征求被批评对象的意见,而对方如果不回答,也会说“记者试图联系……但是没有得到回音”。但是必须注意,这种情况第一是在批评性报道中常用的,第二是对象一般是政府、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他们从运营的角度,本来就具有应对媒体的功能,第三涉及的话题是公共事务。但是在本个案中,私人并没有必须及时回应媒体的义务,尤其是在涉及个人私事和隐私的问题上。

        X:一则报道是否专业,既看新闻价值,也看新闻伦理。复旦女孩的消息,从新闻本身来说,并没有太多价值,但是它符合市场情感消费需求。所以,媒体只不过借公众知情权来满足大家的情感消费,是市场主义而非专业主义。

        真正专业的,是南方都市报记者郭现中。现场那么多人,真正留给人们最真实、最可靠资料的,还是职业记者。

        G:关于社交媒体上的资料可否被记者使用的问题,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比如说,如果通过这些信息,是不会暴露发言的人的个人身份的,那么未经本人同意授权而使用,争议就相对小些。而像遇难者男友在人人网上的发言,肯定是会涉及到他的个人信息以及个人情感披露的,这就必须获得本人授权。就像我如果在相辉堂前发表个言论,校园报纸说有人在相辉堂前发表言论,说了啥啥啥,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报纸说,“新闻学院的教师葛某某在相辉堂前发表言论”,那么就应该得到我的授权。除非是我请他们来报道的。

        X:不太同意你的观点,报纸说,“新闻学院的教师葛某某在相辉堂前发表言论”,我觉得也没有问题,关键是你说了什么。相辉堂和人人网还是有区别,人人网有点像我们在微信朋友圈里进行讨论。

        G:其实我的意思也是说如果他们引用我的言论,又说了我的身份,那就必须要授权。相辉堂前发言更像是网上的论坛或者聊天区,人人网应该说是熟人间的聚会,或者我们这里的讨论。

        L:那么,各位认为记者引述社交媒体的内容,是不是应该根据不同社交媒体的类别和性质,区别对待?

        X:我个人觉得,社交网站区分意义不太大。比如微信朋友圈,好多东西大家默认就是可以相互转发的,除非你有授权声明。

        G:我也认为不必对网站进行区分,还是应该按照内容和性质,就是上面我提到的三条。1、是否事关知情权和广大公众利益;2、报道对象的性质,要区分公共组织和个人;3、公共话题还是个人信息(隐私,情感,经历,等等)。

        X:知情权和公共利益相关,而不是什么个人经历个人情感都要知情。

        Z:当事人在社交媒体发布的内容,记者是否可以引用?我认为这得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微博/推特类,只要别人愿意原则上都能看到的,对实名账户的一般内容的引用,应该不算侵犯个人隐私。但以下几种情况应视为侵权:1、匿名的或没有很多实名身份信息的账户,即使记者可以通过周边信息推导出账户主人身份的,也不应视为是主人愿意公开。2、内容涉及账户主人以外的同学、朋友、恋人、上司、同事的,就有可能侵权,包括原博主本身就侵权。3、还有就是明显与报道主题无关的内容。

        第二种是微信朋友圈之类的,各种有线下身份作为基础的社交媒体,在这里发布的内容,当事人显然预设是在他认定的范围内传播,媒体原则无权公开引用。即使已被其他人转到公共平台上(朋友圈里这种人很多),媒体也不应引用。不能因为别人侵权,媒体就可豁免责任。

        所以不能笼统的说在社交媒体上发表,就视为是接受采访。一个题外话,公众也应提高对社交媒体性质的理解,不要任意乱发乱转。

        再者,即使是属于上述并不侵犯隐私的内容,这些社交媒体的内容只能是线索,而不能等同于可以直接正式发表的采访内容。原贴有可能是在生气、发怒、发嗲、撒娇、说谎等任何情形下发的,所以必须核实后才能引用。不过这属于记者报道的专业能力问题。

        G:在那位媒体人士的公开信里提到,“网络时代人们对个人信息极为敏感,但往往忽略很多信息是由当事人主动公开的,并不具有隐私性质。”我认为这段话其实是混淆了以下的问题:我同意对你说,但这不代表我同意你发表。

        3·11日本大地震的时候,我在日本接待了几个来报道的中国记者。后来有的文章就把我当时接待时候说的一些话以及当时的言行作为新闻素材了。我看了报道,觉得是不妥的。因为我作为志愿者也好,朋友也好,这个时候的身份都不是被采访者。

        X:我觉得可否这样说,任何主动公开都有具体情境和范围限制,并非每一次都是针对全世界的60亿人,比如我在课堂上讲话,这是对在场学生的公开,有特定的上下文和针对性,学生未经授权是不能随意转发到其他场合。

        G:是的。这就是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的区别,以及个人和社会组织的区别。你作为个人,想在你的朋友圈怎么转发别人说过的话都可以,但是你作为记者,是否可以在媒体上这样不加限制未经授权的转发呢?再进一步说,从新闻的消息来源的角度,记者获得了某个信息,难道不需要和本人核实么?我觉得不要把社交网站和官方新闻发布会混淆起来。

        X:关键还是议题本身,是否符合公共原则。当然,有时候没有违法,也可能有违人之常情。

        Z:伦理问题往往因为个人认知能力、心里敏感差异有着极大的不同,通常只能找平均的公约数了。不可能有特定的唯一的标准。不违背伦理往往是最低标准,媒体报道还有善意、悲悯等角度需要考虑。

        G:我的观点是,“信息”并不是一个准确的词语。信息可以分为事实和观点(包括言论,情感)。经过核实的事实无论在任何语境下使用都是事实,而观点则是有很强的语境限制的。因此即便是发表在社交网站上的个人信息,如果“去语境化”地使用且不与本人确认,是不妥的。就像赵民说的,有些话可能是在愤怒、撒娇的情绪下说的,脱离了语境使用,就是有问题的。

        X:当然,严格意义上说应该如此。但是,一旦公开,传播的过程本身就是一定程度上的去语境化。其实,很多界限本身也是共同建构的,而我们的公众有没有这样的共识呢?文革十年夫妻父子谈话都可以告密,国人并未获得真正的隐私空间,也很难说有明确的边界共识。

        G:是的,确实这个问题涉及到很多社会学、历史学的讨论,如果一些媒体人士对于“信息”这个如此庞大的概念进行这么简单的一概而论,实在是欠妥。至于在报道操作中,我一直是主张,如果这种“去语境化”有可能造成对本人或者记者的误解,那么应该慎重地考虑报道内容。其实是否有可能造成误解,记者自己肯定是心知肚明的,没有那么难以判断。

        X:最后想补充一点,复旦学生的公开信,既是为了保护当事人,也是因为媒体的报道而成为直接的利益相关人。媒体采取加标签的方式,将全体复旦人卷入其中。这个事件关“复旦学生”什么事儿呢?本来无关,是媒体将其关联,为了获得自己传播效果的最大化。就像林森浩案被标签化为“复旦投毒案”。媒体不能做得有点过头了,却还不许别人说。当然,我也并不觉得因此就可以笼统地责骂“无良媒体”了,这也是简单地加标签。

        G:我对复旦学生的那个公开信本身也是有些想法的。我倒不是完全站在学生的立场这边,就像我一开始就说的,这个“冲突”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不过用错误的逻辑去批判另一种逻辑,实在不可取,对双方来说都是这样。

        X:总之,无论媒介还是公众,都不应该随意归类,将媒介和公众对立起来。我们的讨论也如此。

        L:记者石扉客的关于马航370事件报道伦理的文章《没有任何理由可以阻挡记者报道灾难现场》(见2014年3月10日腾讯文化)说:“每次有事,学界总是有人第一时间跳出来教训媒体,说轻了是书生之见,说不好听就是一种好为人师的过于自负。学界老师们最需要做的,是和业界一起对付信息管制!这才是真正需要你们的勇气与智识的地方!”学界和业界携手没错,我也赞同这篇文章有关媒介社会功能的基本观点,但把媒体和学界对立起来就是不当归类。

        X:无论学者还是公众对于媒体的批评,当然不能一竿子打死。媒体也是千差万别的,千万不要随意贴上“无良媒体”的标签。其实,在新媒体时代,许多界限都已经烟消云散,甚至专业主义自身。这也是我们不能忽略的。所以,我们着力关注的是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专业主义重构。

        L:立足于媒介的公共价值,灾难事故的发生原因和问责,才是报道的重点。

        我觉得,引用迈克尔·舒德森的一段话来结束我们今天的讨论,是十分贴切的:新闻“扩大了整个社会可以共同思考的内容”,它通过作为“培育民主政治的场所”的公共领域,和“通过新闻得以维持”的“想象的共同体”这两种方式,“促成了共同的社会世界的日常反思与再建构”。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复旦大学信息与传播研究中心”,转载已经授权。本文是基于一次非正式的圆桌讨论整理出的对话记录,如公开出版机构需要使用,请与发布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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