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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实施后首例环境公益诉讼获立案,福建四人被诉毁林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下称:新环保法)生效当天,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即获得立案。
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生效,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四被告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据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介绍,该案之所以能成功立案,除了证据充分外,也缘于当地法院、检察院、林业和公安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两原告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分别成立于1993年和1998年,均为非营利性民间环保组织,具备新环保法规定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及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则是该案的支持起诉单位。
刘湘介绍称,2008年7月底被告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办理采矿权手续的情况下,在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开采石料,并将剥土和废石倾倒至山下,直至2010年初停止开采,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在国土资源部门数次责令停止采矿的情况下,2011年6月份,被告还雇佣挖掘机到该矿山边坡处开路并扩大矿山塘口面积,造成植被严重毁坏。2014年7月28日,延平区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三被告判处徒刑。
刘湘表示,原告赴现场调查时发现,在山顶的采石现场,原本被茂盛的森林覆盖的植被已经全部被移除,裸露出的岩石被切割成块,废弃的石材露天堆积。原告认为,山顶被破坏的林地不仅本身完全丧失了生态功能,而且影响到了周围生态环境功能及整体性,严重影响和改变周边及山下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导致生态功能脆弱或丧失。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58条,公益诉讼条款首次将“破坏生态”的行为也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于是在获取充分事实证据且获得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的前提下,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四被告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包括清除矿山采石处现存设备及弃石,原地恢复其破坏的28.33亩林地植被。
刘湘也透露,本案中的鉴定费用在未来会是个问题,他们正在考虑是否可以请专家进行鉴定评估形成可行性修复方案,以减少鉴定费用。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公益诉讼费用高昂,一场公益诉讼的平均花费要十来万,且上不封顶,一般NGO根本无力承担。
为解决公益诉讼费用问题,自然之友在1月4日正式启动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也成为该基金支持的第一案。
自然之友环境公益诉讼项目负责人葛枫介绍,该基金重点资助对象是符合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社会组织。基金第一轮资助重点范围是拟提起诉讼案件的前期费用,包括前期调研、取证、聘请专家等费用,确保拟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前期调研活动及时开展。
葛枫说,基金采取滚动支持模式,即该基金资助的个案获得胜诉并被判获得相应的办案成本补偿的,基金支持的办案成本部分应回流至该项基金,用于滚动支持下一个公益诉讼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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