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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机关报评出去年十大民案,沪海事法院扣押日商船案入选

人民法院报
2015-01-07 15:00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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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泊于浙江省舟山市嵊泗马迹山港的“BAOSTEEL EMOTION”轮,上海海事法院依法解除对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进行扣押。 新华社 资料图

【编者按】

        继1月6日评选出了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后,最高法机关报《人民法院报》1月7日刊发文章,评出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案件:钱钟书手稿拍卖引发的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案、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扣押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船舶、新加坡中华环保公司与大拇指公司出资纠纷案、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诉深圳城建公司等房屋侵权纠纷案、无锡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上海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垄断纠纷案、国内首家退市央企重整案、北大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泰州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

        《人民法院报》称,这十大案件均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案情疑难复杂或审判结果有重大突破或有借鉴作用的典型案件。

        在评选的同时,《人民法院报》还邀请专家学者为十大案件进行点评,对十大民事案件的典型意义和重大影响予以诠释。

 1、钱钟书手稿拍卖引发的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案

        2014年4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杨季康(笔名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季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同时公开道歉。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点评: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由发信人即作者享有,但物权归收信人所有。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的人,在对书信行使物权进行处分时,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隐私权。

        拍卖公司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及内容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拍卖的行为,尽管有物权作为其基础,但会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害,同时,对书信中的隐私内容予以公开,也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2、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扣押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船舶

        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在浙江嵊泗马迹山港对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 “BAOSTEEL EMOTION”实施扣押。4月23日,商船三井全面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4月24日,上海海事法院下达裁定,解除对该商船的扣押,同时发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大连海事大学原校长司玉琢点评:中威轮船公司的陈氏家族三代人耗费77年时光,用尽了外交、诉讼、非诉的各种手段,最终打赢了这个跨世纪的官司。本案成为中国海事审判的经典案例之一。案件的圆满终结,其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赔偿两条船的经济价值。本案的审结表明,中国的海事审判经过30年的历练和考验,有能力独立审判如此复杂的海事海商案件。

3、新加坡中华环保公司与大拇指公司出资纠纷案

        2014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新加坡中华环保公司与大拇指公司出资纠纷上诉案,当庭宣判,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大拇指公司的起诉。本案首次邀请部分外国驻华使节旁听。驻华使节表示,双方律师的水平达到了较高的国际水准,庭审公开透明。

        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沈四宝点评:该案预示了中国的涉外审判开始进入了一个职业化和国际化的新阶段。参加庭审的外国驻华使节切身体会到,他们在中国投资,国民待遇得到了真正的实现。这对增强外商在中国投资的信心起了直接推动作用。

4、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诉深圳城建公司等房屋侵权纠纷案

        2014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天一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要求确认诉争两栋配套小楼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及返还小楼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点评: 本案终审判决的意义在于确认:并非在同一块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都属于业主共有,而应当依照实际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所有权为标准。对开发商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5、无锡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

        2014年9月17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上诉人失独老人关于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诉求。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点评: 在本案中,一审判决认定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是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以及二审判决支持当事人的关于血缘传承的身份利益主张,否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范的强制效力,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6、上海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

        2014年9月2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钜锐案”——上海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根据原判,锐能微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钜泉公司享有的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赔偿钜泉公司经济损失等共320万元。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点评:在此案中,法院正确地做出了两个区分。首先是区分了认定侵犯布图设计权的标准与认定侵犯著作权的标准。其次是区分了布图设计与实现布图设计的工艺。法院对上述难点问题的认定,澄清了判断布图设计侵权的法律标准,使布图设计者了解了合理借鉴与抄袭在先设计之间的界限,这对于合理地保护布图设计、促进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7、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垄断纠纷案        

        2014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进行宣判,维持此前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点评: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垄断纠纷案,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第一例复杂的、涉及到创新行业的、需要运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纠纷案件。本案庭审中,在质证过程中引入了国际专家证人,包括法律专家、经济专家以及行业专家,判决说理论证充分,专业性强,体现了最新的理论和行业特点,在国内外引起了深远影响,获得了业内的广泛好评。

8、国内首家退市央企重整案

        2014年11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批准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这标志着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内首家退市央企重整成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点评:南京中院在法律和程序刚性要求的框架内,进行了诸多颇有价值的创新尝试,其在破产案件综合协调、管理人选任、债权人自主协商、破产债权平等保护、部分重整资产先行处置、出资人组表决方式、股权划转方式等多个方面的创新举措,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对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审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完善我国破产立法和法学理论界研究破产法律制度提供了宝贵素材。

9、北大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

        2014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大学、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邹恒甫存在主观过错,实施了对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的加害行为,导致北京大学、梦桃源公司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且其行为已超出了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构成了对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据此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点评:本案被告对北京大学的院长、主任、教授和梦桃源公司的服务人员编造虚假事实,在网络上予以公开,不仅对两个法人的成员的名誉造成损害,而且对两个法人的名誉权构成损害。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行为方式是诽谤,其特点是编造虚假事实,将其予以公开,主观上具有恶意或者过失,且没有正当理由。

10、泰州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

        2014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受关注的泰州1.6亿元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纠正一审确定的履行方式与履行期限。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且能够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效担保的,上述款项的40%可以延期至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如常隆等6家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可对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凭有关部门提供以上相关证明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点评: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判决不仅充分体现了司法对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的适应,而且也是对环境法治维护环境正义、保障生态平衡本质要求的回归,它必然会成为环境侵权诉讼新常态的先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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