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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平行进口车门槛划定,最快本月开卖

澎湃新闻记者 胡苏敏
2015-01-07 15:53
来源:澎湃新闻
自贸区连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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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正式启动:企业入驻门槛4亿。 新华社 资料图

        

        上海自贸区的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大戏,帷幕拉开。

        1月7日,上海市商务委官网发布《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通知》,宣告了上海自贸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正式启动。《通知》划定了企业申请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门槛,包括从事汽车销售业务5年以上,具有最近3年连续盈利的经营业绩,上一财务年度汽车销售额超过4亿人民币等。

        一个权威信源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即日起,有意参与上海自贸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企业,就可以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或上海自贸区管委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理论上,只要有企业符合条件获得批准,拿到商务部的汽车进口自动许可证,就可以向消费者销售平行进口汽车了。

        另一参与试点的知情人士预计,最快本月,上海即可开卖正规化的平行进口汽车了。

        届时,长期处于灰色地带的汽车平行进口,将在上海自贸区率先实现正规化。消费者也将有机会,以更便宜的价格,购买进口汽车尤其是进口豪车。

前期申请门槛“有点高”:上年销售额4亿

        所谓平行进口汽车,指的是未经品牌厂商授权,贸易商从海外市场买下,并引进中国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这种渠道与国内授权经销渠道“平行”。

        平行进口汽车的售价比4S更便宜,但售后服务不像品牌经销商那么完善,这点之前一直饱受诟病。

        《通知》为有意在上海自贸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企业,划定了门槛。

        除了上一财年汽车销售额超过4亿元,申请者还需达到3个条件:

        一是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网点与设施。对无法满足该条要求的企业,可依托上海自贸区内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相应服务,达到要求后方可参与试点。

        二是信誉良好、具有采购渠道和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经验。

        三是在上海自贸区内注册具有汽车经销资质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作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经销商。

        这些都是基本门槛,申请试点的企业经认定后,还要向商务部申请汽车进口自动许可证。

        对于试点申请门槛,某业内人士认为“还是有点高的”,“年销售额4亿!前期试点看来还是针对大企业的,让它们先做,等试点完了,再放开给中小企业做。”

        一名权威人士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在讨论申请门槛时,出现过很多数字,“(上年汽车销售额)10亿、20亿,都出现过”,“面向全国,超过4亿元的,还是有很多家的。”

试点面向全国

        按《通知》所述,(平行)进口以上海口岸为主,销售区域以试点企业现有销售区域为主。

        前述权威人士对澎湃新闻解释,原先在外地有网点的申请企业,可以去外地卖车,要新设的,应该不行,因为它没办法在很短的时间内建成符合要求的配套设施。

        另一知情人士进一步说,试点企业要注册在上海自贸区,那么开票都要在自贸区。也就是说,批发的源头要在上海自贸区,但可零售可批发。

        平行进口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价格上。

        上海某汽车交易市场招商经理曾这么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平行进口汽车和4S店的售价差别,要看车型,通常车价越高,差价越大。通常会控制在15%-20%。一些价位本来就比较低的进口车,可能差价在10%,甚至不到10%。

        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引,中国的平行进口车市场此前一直处于“潜行”状态。在每年一百多万辆的进口车中,以平行进口方式入境的占比在10%左右。

        有统计显示,作为汽车进口的“大户”,天津口岸去年平行进口的汽车约7万辆,占到了全国总进口量的七成。相比之下,上海进口量仅约1000辆。澎湃新闻此前独家披露,天津自贸区也早已向商务部表达了参与平行汽车进口试点的意愿。

售后服务向4S店看齐

        外界普遍认为,上海自贸区此番的“正规化”试点,可补齐平行进口汽车的售后服务短板。

        按《通知》的说法,试点企业及其在上海自贸区内注册的汽车经销商,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不允许进口旧车和非法改装车,并负责采用原制造商许可的方案消除质量缺陷。经销商进口的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准入要求。

        一名知情人士介绍,上海自贸区平行进口汽车的第三方平台即外高桥汽车交易市场。目前,外高桥汽车交易市场正在做一个追溯系统,综合维修中心也快好了。保险方面,在和人保等保险公司在谈。还有第三方检测中心等。

        “过去像天津、大连这些地方的汽车平行进口,对售后不是很关注。我们要做到让客户享受和4S店同等的待遇。首先,卖的车都必须是通过3C认证的。维修有三个层面的:基础保养、专业维修、综合维修。我们这三个层面都可以解决,保险可以解决专业维修的问题。”外高桥汽车交易市场相关负责人说。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07)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49号)、商务部《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商建函〔2014〕869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工商市字〔2014〕145号),本市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现就试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是指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汽车经销商,经商务部进口许可,从事进口国外汽车的经营活动。        

        二、按照“稳步推进、规范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本市商务、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海关、检验检疫、工商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确保试点稳步开展。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会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等部门协调推进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对试点企业进行认定。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推进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平行进口汽车经销商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等工作。推动平行进口汽车相关公共服务领域内的平台经济建设,平台将整合政府职能部门相关配套功能,有效集聚汽车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等社会化服务。设在自贸试验区内的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功能与模式须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备案。上海海关负责做好平行进口汽车的通关监管、税收征管等相关工作。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对平行进口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准入要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联合相关部门做好平行进口汽车有关三包、召回、缺陷调查等后续监管工作。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

        (1)从事汽车销售业务5年以上,具有最近3年连续盈利的经营业绩,上一财务年度汽车销售额超过4亿人民币。

        (2)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网点与设施。对无法满足该条要求的企业,可依托自贸试验区区内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相应服务,达到要求后方可参与试点。

        (3)信誉良好、具有采购渠道和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经验。

        (4)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具有汽车经销资质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作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经销商。        

        四、申请试点的企业应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或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企业的概况、经营情况、业务分布、维修网络等;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方案,主要包括车源、进口模式、售后服务、零部件供应,以及进口汽车产品关于国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符合性情况、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等。

        (2)承诺拟在自贸试验区注册汽车经销商,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承诺书。

        (3)试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年企业财务报告。

        (5)相应的业务经销网络、售后服务网络的工商注册等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五、申请试点的企业经认定后,按照国家机电产品进口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商务部相关要求,提供相应进口申请材料,向商务部申请汽车进口自动许可证。        

        六、试点企业及其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汽车经销商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不允许进口旧车和非法改装车,并负责采用原制造商许可的方案消除质量缺陷。经销商进口的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准入要求。进口以上海口岸为主,销售区域以试点企业现有销售区域为主。        

        七、试点企业及其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汽车经销商开展相关业务及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和本通知有关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如发现有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为,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试点业务。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

        上海海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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