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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教师性侵12幼女,市政府教育局镇政府村委会学校都拒赔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2015-01-08 16:15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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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灵武市教师黄振辛性侵12名幼儿园女生一案将于1月9日在银川中院开庭审理。54岁的黄振辛被控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另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悉,12名受害幼女的代理律师请求法院从重处罚黄振辛,并判令黄振辛对各受害人赔偿各项损失195608.00元。

        据了解,黄振辛自2011年起担任涉事幼儿园的教师。2014年4月19日,经群众举报,黄振辛因涉嫌强奸罪、威胁儿童罪,被灵武市公安局刑拘。

        银川市检察院的起诉书称,为满足性欲,在2014年2月至4月期间,黄振辛以修改作业为由,多次将幼儿园女生小红(化名)等三名幼女带至其办公室,实施奸淫行为。此外,2013年至2014年4月期间,黄振辛还多次在办公室、学校操场,对幼儿园的12名幼女实施猥亵行为。

        12名受害幼女的代理律师除了对黄振辛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外,还请求法院判令灵武市政府、灵武市教育局、涉事学校以及涉事学校所在的村委会及镇政府对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但从上述五被告提交的答辩状来看,五被告均拒绝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

        村委会辩称自身并非黄振辛的管理机构,也非侵权人。镇政府则称自身不是本案刑事责任主体。灵武市政府认为其主观上无过错,与损害事实无因果关系。

        在答辩状中,灵武市政府还表示,就本案而言,黄振辛、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均可以成为法律上的责任人。

        不过,灵武市教育体育局称,其与黄振辛及受害人之间没有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教育、管理职责”的直接管理关系,且黄振辛的个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其个人承担。

        涉事学校的答辩意见也称,黄振辛的个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应由其个人承担。此外还称,校方不属于“涉案的被告人和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也不属于对被害人物质损失承担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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