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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回应天价环境诉讼案3大疑问:生态修复费用如何评估

澎湃新闻记者 丁雨菲 发自江苏南京
2015-01-14 12:1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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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实施。6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司法解释。这也被外界视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和审判均进入细化实施阶段。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南京农业大学获悉,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联合主办的“生态修复、生态补偿与生态赔偿理论与实践高端论坛”在该校举行,来自全国环保和司法系统的官员、学者齐聚一堂,对环境司法案件中生态修复、补偿、赔偿等学理概念和司法实务进行了讨论。

江苏省高院院长许前飞开庭审理江苏泰州1.6亿环境索赔案。 中国江苏网 图

        其中,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样板”案件——江苏泰州1.6亿环境索赔案,再次成为与会者热议的话题之一。参会者在对该案审理中所体现出来的强烈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称许的同时,也对案件处理中的若干细节提出了疑问。

        澎湃新闻加以梳理和总结,并向本案的终审法院、江苏省高级法院反馈了上述疑问,并得到了他们的积极回应。

疑问1:为何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相差百万?

        2014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在新《环保法》生效前两天,把泰州1.6亿环境公益索赔案审结,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排污企业需支付1.6亿余元赔偿”的判决。

        据了解,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进行了明确且严格的界定:“市级民政部门登记、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才拥有起诉资格。

        若按此规定,成立于2014年2月的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将不具有原告资格。

        不过,江苏省高院的二审判决书中做了解释:虽然修订后的新《环境法》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范围作出了新的规定,但“该法至判决作出之日尚未生效”,故不适用于本案。

        会上,山东省律协环资委一位委员认为,该案一、二审受理费用相差有百万元之巨,也令外界生疑。

        澎湃新闻查阅该案的一、二审判决书发现,在一审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的确是50元(非财产争议案件收费),由被告负担。而在二审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则改为“一审案件受理费”97万余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万余元,共计约190万元(财产争议案件收费),分别由一审被告和二审上诉人负担。

        有与会人士说,本案明明具有财产争议的性质,一审法院却按照“非财产争议案件”收取诉讼费,“难免会给人法院有意保护和照顾环保组织的印象”。

        对此,江苏省高级法院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回应称,泰州环境污染侵权赔偿案属于财产案件,案件受理费根据原告索赔金额2.5%—0.5%的比例分段累计进行交纳。

        江苏省高级法院解释说,一审判决所确定的案件受理费“不符合《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因此,二审时,省高院“应当依法对此进行调整。”

        那么,与之相关的问题是:今后类似的环境污染民事侵权赔偿案,按照“财产争议案件”来收费,若涉案标的额很高的话,就要缴纳巨额的诉讼费,这是否会抬高了此类公益诉讼的门槛,使得大部分环保组织因缴不起高昂诉讼费而被迫放弃起诉?

        对此,江苏省高级法院解释称,收取诉讼费用,意在鼓励当事人合理使用司法资源、遏制滥诉行为。环境公益诉讼也不例外。《诉讼费交纳办法》同时也确立了司法救助制度,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该法第六章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疑问2:生态修复的巨额费用,在评估时有何依据?

        尽管新《环保法》和最高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都为资源环境类司法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但是,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评估及赔偿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

        该案二审中,“损害结果如何认定”也是争议焦点之一。排污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客观事实,但是,对于环境污染的修复费用“应按多少倍进行计算”,则没有确切的规定。换言之,该案巨额费用是生态修复费用,还是生态赔偿费用,对已经自然修复的水域是如何评估损害程度的?

        对此,江苏省高级法院在对澎湃新闻的回应中,做了如下解释:依据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其附件《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中的规定,法院根据排污所对应的虚拟治理成本、6家排污企业倾倒的副产酸数量对水质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据损害费用计算系数,确定各家公司所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

        江苏省高级法院表示,尽管水体自然流动的净化,可能使水体损害得到缓解甚至消除,但污染仍然对整体环境造成了损害。

        “目前的科技不可能对损害作出极其精确的衡量,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被告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衡量合理确定”。

        国家环保部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认为,在规范机制未形成前,“司法实践有利于推动机制的形成和完善”,“若是等到法制规范标准出台后再开始审案、断案,司法探索和实践肯定也会受限制”。

疑问3:1.6亿的巨额赔偿资金,该如何使用、如何监管?

        除了案件受理费用和生态破坏如何评估的问题,泰州环境索赔案判决的1.6亿元天价赔偿资金的使用也最受关注。

        在上述生态“理论与实践高端论坛”上,多位参会者提出,泰州受污染河流已经自然修复,案件判处的巨额赔偿款将有何去向、该如何使用、如何监管?创新的执行方式是否会干涉到企业经济自主权,是否有滋生腐败的可能?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人士称,这笔款项既不属于国家财政税收,也不是收费,也不能直接汇入原告(环保组织)的账户中,“资金管理是个不大不小的空白,国家还没有形成机制”。

        江苏省高级法院表示,排污企业所承担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费,“属民事赔偿款”,不属于行政处罚罚款。该项资金将进入泰州市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赔偿款将主要用于对河道、河床、水生物等水生态环境要素进行系统治理”。

        对于案件所判决的赔偿款如何监管的问题,江苏省高级法院回应说,该院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省环保厅等部门正在起草相应的管理办法,对资金的使用、监管、公示进行规范。

        “资金的使用,应当受到法院、检察院、环保部门、审计部门的共同监管,并且向社会公开,也欢迎社会公众和媒体进行监督。”江苏省高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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