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福建男子因与嫌犯同名被关17月,同案人曾当庭称“抓错了”

澎湃新闻记者 杨璐
2015-01-23 17:21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字号

        因与一嫌犯同名,福建男子陈建忠被错关了17个月。在庭审现场,两名同案人当庭指称“抓错了”。1月12日,检察院终于撤诉。然而,陈建忠却不愿意离开看守所。“如果不还我清白,向我道歉,我就不走”。

        陈建忠的辩护律师林志强称,陈建忠指警方在对其作笔录时曾刑讯逼供,因此被迫作出了有罪供述。

因与嫌犯同名被抓

        在被抓之前,福建漳州市云霄县人陈建忠从事蔬菜生意,经常飞往全国各地调取货源。2013年8月24日,他在北京机场被警方抓获。随后,他被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公安局带走。

        饶平县公安局出具的拘留通知书称,该局于8月24日将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陈建忠刑事拘留。12月13日,饶平县检察院向饶平法院起诉陈建忠等人。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取的起诉书显示,2012年年底,被告人陈建忠前往饶平县找到被告人林海顶、王金文,协商租地开设制假烟工场事宜。随后,陈建忠向林海顶租用了一块山地,用于开设制假烟工场。工场于2013年2月底开始生产中华等假冒品牌卷烟。

        起诉书还称,2013年3月14日,该制假工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3被告人一直潜逃。王金文于4月27日被抓获归案,林海顶于7月17日被抓获归案,陈建忠于8月24日被抓获归案。

        检察院认为,陈建忠、林海顶、王金文三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这一指控,检察院出具的证据是证人刘俊田、刘金鸦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建忠、林海顶、王金文的供述与辩解,以及鉴定意见等。

同犯当庭称“抓错了”

        2014年3月7日,该案在饶平法院开庭,陈建忠的儿子陈天式参加了庭审。他说,在庭审现场,同案犯林海顶称,被告席上的陈建忠与他供述的陈建忠不是同一个人,警方抓错了。

        陈天式介绍,在庭审那天,林海顶先回顾了案件的经过。他因制造假烟被抓后,向警方供述出还有一名同案犯,名为“陈建忠”。随后,警方出示了一张陈建忠的照片,他说,“是,就是这个人”。

        然而,林海顶却在庭审现场发现,一同站在被告席上的陈建忠并不是他认识的那个。他说,那个真正的疑犯比这个高一点,瘦瘦的,看上去四十几岁。现在这个人,又矮又胖,看上去比较老,还有些秃顶。

        在这样的情况下,林海顶当庭指出,“抓错了”。另外一名被告人王金文也说,从来没见过庭上这个陈建忠。

自称出有罪供述源于刑讯逼供

        陈建忠的辩护律师林志强也向澎湃新闻证实了这一经过。他还指出,仅仅依据3名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证明陈建忠去过饶平县,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林志强称,林海顶的供述存在严重虚假。林海顶曾多次提及他于2013年3月9日至3月11日在饶平与陈建忠见面。但彼时,陈建忠在海南出差,并无作案时间。为此,他所居住的宾馆还出具了书证。

        在会见时,陈建忠告诉林志强,2013年8月30日,警方对他作了第一份笔录,他拒不承认制造假烟一事。随后,警方用手铐将他的手拷在窗户上,并殴打了他四个小时。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不得不作出了有罪供述。林志强称,手铐造成的伤疤至今仍清晰可见。

不道歉就不离开看守所

        2015年1月12日,饶平县检察院因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申请撤回起诉。1月14日,饶平法院准予撤销。

        只要在相关手续上签了字,办完相关手续,陈建忠即可恢复自由。但他拒绝签字,也拒绝离开看守所。

        “不明不白被关了17个月,要么法院判我有罪,要么法院判我无罪。撤销起诉算什么?我就要个清白。”他说。

        此外,陈建忠还要求当时对他实施刑讯逼供的警察当面赔礼道歉,并送他回老家。“当时怎么把我抓过来的,现在就怎么把我送回去”。他还希望,就这17个月的冤狱申请国家赔偿。

        对此,饶平县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称,希望陈建忠先离开看守所,再按程序申请。陈建忠不能接受,目前仍然在饶平看守所。

        1月23日,澎湃新闻致电饶平县检察院公诉科,工作人员以案件主办人与领导均外出办事为由拒绝了采访。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