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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转学规定模糊被指易成特权通道,专家吁增加考核和公示
面对媒体监督,湖南大学的自查和处理可谓迅速。
1月 23日,湖南大学通报称,在2013级17名外校硕士研究生的转学审核过程中,确实存在把关不严等问题,决定将17名研究生退回原高校,同时启动追责程序。
湖南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新闻发言人唐珍名告诉澎湃新闻,此前对教育部规定的转学原因“特殊困难”的把握 “模模糊糊”。
但在教育学者和法律界人士看来,教育部的规定本身就是“模糊的“、”有缺陷的“,导致转学制度在实践中容易变成一条特权通道。
教育学者熊丙奇和律师丁金坤均建议,教育部应将转学规定进一步“清晰化“,增加转学考核和公示环节。
教育部规定“缺陷很大”
教育部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丁金坤评价称,该规定“条文本身有缺陷,缺陷很大”。这一“立法“的弹性太大,不仅不能起到约束作用,反而会变成一个后门。
因为转学的具体操作者,还能够随意解释这一条文,既容易导致特权,还会造成实践中各个学校解释的不统一。
对于上述规定,熊丙奇则用“模糊“来形容。 他说,因特殊困难而转学确实有现实需求,但因我国实行的是计划招生和行政权力主导下的转学,在教育部”模糊“的规定下,这条通道容易变成一条特权通道。
丁金坤律师认为,教育部规定中的“特殊困难” 如不细化,就会被特权化。 “特殊困难”虽不能条列,但可以类型化,将历年来的转学条件予以总结,举例说明再加上兜底条款就行。
这方面可以参照司法解释。刑法的很多规定也很模糊,如经常用到的“情节严重“概念,一般会出台一个司法解释来进行界定。
熊丙奇也建议,教育部应把转学的程序和标准“清晰化“,如制定转学的具体要求标准,明确学生转学需经过哪些考核。
转学涉公共利益应公示
对研究生的转学申请理由及学校审核情况,各高校均秘而不宣。
澎湃新闻多次向湖南大学申请查阅17名学生的转学理由和学校审核情况,但未获应允。
湖南省教育厅也拒绝向澎湃新闻出示研究生转学的申请和审核材料,称涉及到学生个人信息。
此前,湖南省教育厅学位办一位工作人员还称,教育部的21号令并没有规定要对学生转学信息进行公示。
丁金坤认为, 教育部的规定应增加公示环节。因为没有公示,就容易陷入暗箱操作,“ 没有公示,很难让人服气,为什么别人可以转学我不能转学。“
他说,转学已不是个人私事,而是进入到了公共利益的范畴内,学生和社会有知情权。
熊丙奇也称,转学是一种特殊的招生,涉及到招生公平问题,应该公示,“只要涉及到公开招生,就不是隐私“。
丁金坤律师认为,即使学生提出的申请理由中有明显的个人隐私信息,也可以进行一定的技术处理后再公示。
建立考察能力的自由转学制度
熊丙奇认为,目前我国的转学是一种行政主导下的制度。
学生提出特殊困难的理由,由学校和教育部门内部审核,“我说你可以转就可以转,不可以转就不能转,这不是学术和教育标准,这是行政说了算,这完全没有道理。“
他认为,从长远来看,应该建立自由申请、自由转学的制度。无论是招生还是接受转学,都按照下面一套程序来执行。
学校有一个独立的招生委员会,该委员会制定并执行招生的标准。学生可以提出很多理由,但必须符合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标准。
招生委员会不仅仅对学生提出的入学或转学理由进行考察,还要考察学生在原来学校的成绩状况,当年的录取成绩,以及他的学术潜力等,看其是否能够达到该校的入学条件。
熊丙奇说,不能因为学生有特殊困难,就可以获得转学,这不是学术和教育标准。如果没有上述那些学术和教育方面的标准,特殊困难理由就会为特权所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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