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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朝君臣|晚清中国在朝鲜推行过帝国主义么?

王元崇/美国特拉华大学历史系助理教授
2015-01-26 13:5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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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是否会对周边小国推行帝国主义政策?这看上去像是提问政治学者的一个问题,关切的是未来的政治格局——对大部分国人而言,19世纪的中国积贫积弱,是日本和西方各帝国主义压迫的对象,因此谈论中国对外推行帝国主义,只能是假设性或是预测性的。但我们今天要谈的,不是未来,而是有关晚清中国自己是否是一个帝国主义代理人的问题。

另一面相:中国作为“列强”之一

        19世纪后半期,许多西方国家在中国开辟租界,其公民享有以领事裁判权为标志的治外法权,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在现在通行的近代史叙事体系中,这是中国变成“半殖民地”的重要标志,也是中国遭受西方帝国主义压迫的铁证。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中国当时在朝鲜仁川、釜山等地也开辟了中国租界,中国人和美国人、英国人以及日本人一样,在朝鲜享有治外法权。如果按照我们的解释体系,朝鲜此时也是已经沦落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了,而中国是“列强”之一。近年以来,有些美国学者据此明确提出晚清中国在朝鲜推行了“帝国主义”。

        按照这种说法,19世纪后期的中国虽然遭受西方帝国主义的压迫,但自身也是一个不同程度上的帝国主义国家,对外压迫朝鲜。这样明确的提法,虽然出现在几年前,但早在1960年代,便有欧美学者提出,中国自1882年出兵朝鲜之后,开始学习西方殖民地管理的一套方法,使得“朝贡体系让位于强权政治”、“中朝宗主与藩属的关系让位于帝国主义政权与殖民地附属国之间的关系”,诸如此类的结论,颇有影响。而很多的中国学者竟也信以为真,认为1882年后,惟有用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地区霸权政治等等模式才能解读一直到甲午战争爆发前的中朝关系史了。

1882年壬午兵变后,日本驻朝使节乘船出逃。

        中国帝国主义的说法,首先十分有助于我们反思自身的历史,因为中国近代历史直到今天仍旧面临着一个最基本的任务:史实重建。换言之,中国人认知近世的历史,并不比别国人认识这段历史有更多的优势,恰恰相反,因为受到一系列自然与社会进化理论的影响,我们在解释19世纪本国史的时候,很容易剑走偏锋。别国学者指出了晚清中国可能的另一面相,那我们要考虑的是究竟是否如此。

        对史实的重建,不可能一朝一夕。而上述解释路数,对当代中国的最大也是最直接的冲击是,国内现行的以民族屈辱和救亡图存为主线的近代史解释体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的当代政治话语,面临被根本解构的危险。

        回到最基本的史实问题上——晚清中国在朝鲜实行了“帝国主义”么?这里的关键,是弄清楚中国为何与朝鲜签约,以及为何能够在朝鲜获得治外法权和租界,当然也要弄清楚朝鲜在华获得了什么权利

要求改革:朝鲜奏请变通中朝关系

        1882年春,就在李鸿章同美国代表薛斐尔商定朝美条约的内容之后,朝鲜国王派遣的鱼允中和李祖渊两名“问议官”抵达天津,将国王的几个变通中朝旧制的要求传递给北洋大臣和北京朝廷。早在1880年,黄遵宪就在其《朝鲜策略》中提出了“于亲中国则稍变旧章”的指导意见,国王此番要求变通旧制,就是对黄氏策略的具体实施。

        国王在正式咨文中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希望两国允许商民在各自已开口岸往来贸易;二是希望能够派使臣入驻北京。而在给署北洋大臣张树声的咨文中,国王详细阐述了包括上述两项要求在内的四个要求:第一,中朝两国之间缔结商约,允许商民往来贸易;第二,停止朝鲜咸镜道与中国乌拉和宁古塔地方的互市,以杜绝俄国窥伺,将来这项边境贸易如何举行,可以在双边条约中加以规定;第三,朝鲜不再派遣使臣到北京,改由常驻北京的使臣收转中国公文;第四,朝鲜驻京使臣的衣食住行均由朝鲜方面提供。这六项要求加起来,内容其实只有两个:通商、驻使。

        这两个要求,实际是要变更从明朝以来已经实行了几百年的宗藩仪轨,特别是遣使常驻北京一项,带有取缔双方使臣交聘往还的意味。朝鲜贡使向来受天朝优待,在京期间食宿均由中方提供,但明朝以降几百年间均是“事竣回国,从无驻京之例”。若按照朝鲜此番的意思来办,其驻京使臣自给自足,则其地位和实际上的作用,已然和各国驻京公使无异。于是这个看似变通朝贡礼仪的问题,也就成了直接打破双边固有体制的问题。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此次改革旧制,乃朝鲜国王在壬午兵变前主动提出,而不是北京在兵变后为了加强对朝鲜的控驭而改变策略。现在很多人从中国加强对朝控制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其实是犯了历史时间混淆的基本错误。嗣后中朝的贸易章程的签订,的确是在兵变之后,但改革双边旧制的问题,早已在兵变之前就已经由朝鲜明确提出。

典礼所关:礼部的反响

        此事影响最大的是主掌朝贡礼仪的礼部。但该部认为,朝鲜国王所言时局之诡谲与该国之贫弱,句句属实,所以对两国是否在各自口岸通商并没有表示意见,即便对“实与典礼有关”的驻使要求,也没有表示反对,而是建议饬下廷臣、南北洋大臣以及懂洋务的边疆大吏进行讨论,“以昭慎重”。

        截止到1882年这个时候,中国已经渐次丢失了琉球、缅甸以及越南等朝贡国,昔日的宗藩世界内现在就剩下了朝鲜这一个与大清“龙兴之地”接壤的外藩,此时朝鲜要求变通旧制,也是情势使然。

        虽然礼部在正式公文中的态度十分灵活,但礼部侍郎宝廷很快陈奏了限制朝鲜变通要求的意见。宝廷认为,随着时局变换,朝鲜已不再像以前那样对中国顺从了,日后如果渐臻富强,难保不夜郎自大,藐视中国。他认为,如果朝廷能一口拒绝朝鲜的要求,也就罢了;如果无从拒绝,那么要对朝鲜做出限制,以区别于其他国家。具体而言,在遣使方面,朝鲜事情不能改归总理衙门管辖,而且朝鲜驻京使臣仍旧居住在贡使素来居住的四译馆,不准另建馆舍。至于通商方面,他建议利用这个机会,“简精兵数千,助其戍守要害,于庇护之中,寓控制之道”。这一从军事上控制朝鲜的想法,实际上等于将朝鲜转变为中国的保护国。

        宝廷的意见看来对朝廷发生了较大影响。北京以“典礼所关,一切均有定制”为由,驳回了朝鲜驻使京师的要求,指示嗣后与朝鲜贸易相关的事宜,由总理衙门核办,而朝贡陈奏等事,继续由礼部负责。同时,朝廷命署理北洋大臣张树声函商丁忧之中的李鸿章,商量与朝鲜订立贸易章程的事宜。

签约:中朝订立贸易章程

        1882年5月,朝方代表鱼允中在天津同中方代表周馥和马建忠,就双边贸易章程一事展开谈判。和之前与日本以及西方国家谈判不同,此次双方一开始就确立了一个宗旨:朝鲜系中国属国,自主而非独立。朝方对此深表赞同。这一点非常特别,既然别的国家都不愿意在双边条约中明文确定朝鲜是中国的属国,那不妨就通过中朝之间的条约来昭告天下好了

1882年《中国朝鲜商民水陆贸易章程》。

        这种大家庭内的章程谈判到了9月份就完成了,名曰《中国朝鲜商民水陆贸易章程》,总计8条。在正文之前有一段前言,用李鸿章的话来说,这段前言是用来给双方“正名定分”的:

        朝鲜久列藩封,典礼所关,一切均有定制,毋庸更议。惟现在各国既由水陆通商,自宜亟开海禁,令两国商民一体互相贸易,共沾利益。其边界互市之例,亦因时量为变通。惟此次所订水陆贸易章程,系中国优待属邦之意,不在各与国一体均沾之例。

        这个前言对中朝而言其实是有利有弊:在明确双边宗藩关系的同时,却也限制了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为日后别国以此来否定其国际法上的应有效力埋下了祸患。与此同时,这个文件乃是若干有关贸易的“章程”,即regulations,并非是常见的国与国之间的“条约”,即treaty,而且只签署有中文的文本,没有任何其他文字的文本,昭显出其与众不同却也格格不入的特点。

        前言之后是8条细则,大体而言都是沿着宗藩之义来的。第一条规定中国北洋大臣派遣商务委员驻扎朝鲜通商口岸料理商务,朝鲜国王派商务委员驻扎天津并派员分驻各通商口岸料理在华商务。这条规定是空前的,意味着双方从此可以派遣专员长期驻扎彼此之国,但这个专员的名号,绝对不能称为“领事”,不然就成了两个平行之国的交际了,所以只能用“商务委员”的头衔。嗣后,中国派驻朝鲜的专员称“理事”而不称“领事”,都是同样道理。

        第二条规定中国在朝鲜各通商口岸之商民,若遇有犯罪被告等事,归中国商务委员审断,而朝鲜在华商民遇有此等事件,悉由中国地方官审断,然后报知朝鲜商务委员。这条规定,使得中国在朝鲜可享治外法权,具体而言就是中国商委委员裁判权,相当于西方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李鸿章等人认为,这一条款中有关朝鲜在华商民的诉讼处理方法,系遵循“会典旧制”,即清朝《大清会典》中的案例,所以“与各国约章办法稍异”。这其实是在说,虽然朝鲜没有对等地取得在中国的商务委员裁判权,但这是旧制使然,事属正常

        第四条是规定两国商民贸易地范围的,但开头规定说:“两国商民,前往彼此已开口岸贸易,如安分守法,准其租地、赁房、建屋。”这一内容,为两年后中国通过《仁川口华商地界章程》在仁川获得了构建租界的权利埋下了基础。这一规定实系中国在朝鲜建立租界的法理依据。从李鸿章事后给光绪皇帝的奏报来看,在1882年的时候,中朝双方关心的是第四条款中有关严禁两国商人向彼此内地输送货物的内容,并非在纠缠“租地、赁房、建屋”这个对等条款。朝鲜嗣后并没有像中国商民大批涌入朝鲜那样涌入中国而导致在通商口岸居住地不敷使用的局面,所以从未在中国建立自己的租界。然而就1882年的贸易章程中的规定而言,朝鲜照样享有在中国构建租界的权利

        第七条是有关开辟海路邮驿问题的,但其中规定:“中国兵船往朝鲜海滨游弋,并驶泊各处港口,以资捍卫。”这一点,确有宝廷所谓的“简精兵数千,助其戍守要害,于庇护之中,寓控制之道”的意思,倘若从国际法的主权角度来理解,无疑是对朝鲜主权的严重破坏,然而朝方代表并未反对中方如此规范,因为在当时的情景中,这是“上国”对“下国”的保护的体现

        笔者上述的说法,究竟有否是作为一名中国学者来为本国历史强行辩护的意思呢?恐怕很多人是要质疑的。这里就再多说两句——虽然当时的时代背景在剧烈变化,但中朝两国之间其实是没有舶来的国际法可言的。也正因为如此,从西方国际政治学的角度来窥察此一时期的中朝关系,往往不得要领。如若不然,不惟中朝、中越的历史,甚至自秦始皇一统六国以降的中国史,均可写成一部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历史。那就和我们中国自身的流变,相去甚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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