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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规范互联网金融《办法》,P2P网贷平台“十不得”

澎湃新闻记者 陆玫
2015-02-02 19:43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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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是2014年互联网金融发展最迅猛的领域,浙江是仅次于广东的P2P网贷大省。 CFP 资料

        2月2日,《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发布,将于3月2日起施行,其规范领域覆盖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金融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大数据金融及互联网金融门户等业态。

        《暂行办法》提出,互联网金融应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坚持开放包容,创新发展;坚持风险底线思维,接受适度监管,提升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坚持信息披露公开透明。互联网金融企业须在不触碰法律红线的空间内创新发展,遵守现有法律法规和今后出台的法律法规,守住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非法经营等底线。

        P2P是2014年互联网金融发展最迅猛的领域,浙江是仅次于广东的P2P网贷大省。《暂行办法》明确,P2P网贷平台为借贷双方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供小额借贷信息服务,不得从事贷款或受托投资业务,不得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不得接受、归集和管理投资者资金,不得建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投资者提供担保,不得出具借款本金或收益的承诺保证,不得故意隐瞒、虚构与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相关的必要信息,不得在宣传中出现虚假、夸大、误导性的表述,不得向客户违规承诺或宣传保本。

        针对第三方支付、股权众筹融资、金融产品网络销售平台等,《暂行办法》均制定了相应规则。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相互存放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须分户管理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只能根据客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落实客户实名制,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采取必要控制措施,并向央行报告可疑交易或向公安机关报案。股权众筹不得向社会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应符合《证券法》等规定;在明显位置公示警示风险底线,充分揭示产品风险,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了解到,该《暂行办法》发布前,由浙江省投融资协会牵头组建的省互联网金融委员会已于1月29日成立。《暂行办法》还提出,将由省级相关部门、中央在浙金融管理部门参与,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跟踪分析全省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推动建立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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