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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8·2”爆炸案肇事企业高管受审:互相指责、推卸责任

澎湃新闻记者 蓝天彬 发自江苏昆山
2015-02-11 08:35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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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昆山“8·2”爆炸案庭审现场。

        逝去的生命永不再来,江苏昆山“8·2”爆炸案致146人死亡、114人受伤,时隔半年再度引起人们关注。

        2月10日,该爆炸案涉事企业——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简称“中荣公司”)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经理吴升宪3人,在昆山市人民法院受审,皆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现场了解到,持续1天的庭审于10日晚上8点左右结束,法院表示将择日宣判。

        除了3名企业相关负责人,15名官员也被采取司法措施,涉及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包括昆山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安委会主任陈艺,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陆冠峰,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宋秀堂,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丁玉东等。他们将被如何审理,同样备受关注。

除尘机10年不曾更换

        2014年8月2日7时34分,中荣公司抛光二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146人死亡,1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人民币。

        昆山市检察院对企业责任人提起公诉,指控中荣公司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

        检方认为,吴基滔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林伯昌作为公司总经理,吴升宪作为公司经理兼安全生产主管,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均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现场,约40人旁听,3名被告人都表示“认罪”。经理吴升宪一度哽咽,他说,大家为了养家糊口,背井离乡来到公司,却遭此惨剧。

        当天,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两点,一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二是各方怎么分担责任。

        此前,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中荣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生产,违法违规进行厂房设计与生产工艺布局,违规进行除尘系统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车间铝粉尘集聚严重,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

        公诉人举了许多例子,比如车间8台除尘机,近10年不换,不能有效除尘,存在安全隐患。

        “这是个血的教训。”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事故原因是多方面的,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庭审参考,如果作为证据应该依法予以审核和认定。

        审判长发问,中荣公司有安全生产的各种文件,包括应急预案,包括相关安全责任人的任命,“为什么有这些文件,却没有落实到位?”3名被告人沉默,或含糊回应。

谁的责任大,3名被告人“互掐”

        关于谁的责任更大,3名被告人“互掐”。

        董事长吴基滔说,自己作为董事长,下面具体的业务有些并不太清楚,参与得比较少,有些文件也没见过。针对公诉人和审判长的提问,吴基滔多次以“不知道”、“不清楚”回应。

        “我的当事人吴基滔是投资人,不太参与具体的安全生产。”吴基滔辩护人说,“他悲剧的是,雇用了对铝粉尘危险一无所知的人(总经理林伯昌、经理吴升宪),如果是懂行的人,悲剧或许不会发生。”

        吴基滔辩护人还说,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人员玩忽职守,如果及时作为,悲剧或许也不会发生,相关人员应适当分担责任。林伯昌和吴升宪的辩护人也都提到相关部门的责任。

        总经理林伯昌称,他会向董事长报告业务,责任不能全在自己身上。林伯昌辩护人说,林伯昌是承办人,并非具体的经办人。

        经理吴升宪则称,自己是受董事长和总经理安排,和政府部门接洽安全生产事宜。

        “他上面有吴基滔、林伯昌两个领导,他没这么大的权限和条件。”吴升宪辩护人也说,虽然吴升宪是名义上的“安全生产主管”,但到底是不是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要结合实际情况,不能单凭公司文件上有“安全生产主管”,就断定吴升宪是主要责任人。

公诉人建议,三被告人量刑5~7年

        “这是一起无比惨痛的悲剧。”公诉人称,普通人无法想象,前一天还在辛勤工作的人们,转眼就天人两隔。不可否认,导致惨剧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相关部门的渎职,也有企业的不负责任。

        公诉人认为,中荣公司长期使用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厂房,又不按规定除尘,显然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还坚持生产,酿成惨剧。

        昆山市检察院认为,中荣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吴基滔作为董事长,平时在安全生产上做得不够;林伯昌作为总经理,对基础性的问题没有足够重视,虽然有安排安全生产,但没有有力督促;吴升宪作为“安全生产主管”,对粉尘危险浑然不觉,“既没有向上汇报,也没有向下安排”。

        刑法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昆山市检察院称,此次事故造成146人死亡,1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人民币,“情节特别恶劣”。

        公诉人当庭提出量刑建议,3人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判处吴基滔、林伯昌6~7年有期徒刑,吴升宪5~6年有期徒刑”。

        3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发表了意见。

        10日晚上将近8点,审判长说,合议庭将在休庭后,针对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并结合证据,重新审查,全盘考虑,依法裁判,并将择日宣判。

        当天,昆山市安监部门也组织了30余名同类重点监控企业相关管理人员旁听庭审过程,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现场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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