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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公交车纵火案被告人包来旭一审被判死刑,当庭无异议

澎湃新闻记者 张刘涛
2015-02-12 15:26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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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州“7•5”公交车纵火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包来旭被判放火罪成立,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躺在医院病房内的被告人包来旭。澎湃新闻记者 徐晓林 图

        

        2月12日下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州“7·5”公交车纵火案被告人包来旭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包来旭因不满生活现状,为发泄对社会不满,在城市繁华地段实施放火行为,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判处包来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该案1月28日开庭审理时辩护人提出对包来旭从轻处罚的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包来旭的行为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主观恶意极深,造成社会安全感的极大破坏,不予采纳。

        在庭上,包来旭未对判决结果提出异议。按程序,他可在15日内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包来旭常年离家在浙江义乌市等地打工,曾因肺结核病复发,于2013年10月来杭州住院治疗。因经济拮据、旧疾复发等产生轻生念头,同时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决定采用在公交车上放火的方式报复社会,并选择来杭州作案以扩大影响。2014年7月4日,包来旭在义乌市购买易燃溶剂天那水、塑料桶及打火机等工具,又将天那水灌装在塑料桶内,并将塑料桶放置于双肩包中随身携带。7月5日上午,包来旭携上述物品从义乌乘车至杭州。当日16时许,包来旭行走至杭州市西湖区灵隐寺附近,在灵隐公交车站登上灵隐开往城站火车站的牌照为“浙A3A853”的7路公交车,伺机作案。17时许,当公交车驶至东坡路口时,包打开双肩包内的塑料桶,将天那水倒在车厢地板上,用打火机点燃,瞬间引发车内大火。大火造成33名乘客不同程度烧伤,部分乘客的随身财物被焚毁,公交车辆严重受损。经鉴定,其中7人重伤一级、13人重伤二级、5人轻伤、5人轻微伤、另有3人未达轻微伤;车辆遇焚损失314160元。为抢救伤员,支出医疗费用合计1000余万元。

        1980年出生的包来旭是甘肃漳县人。纵火时,他全身95%以上被烧伤。在治疗中,双腿脚踝以下被截肢。该案曾于1月28日开庭审理。法院经评估,认为被告人包来旭的伤情、精神状况稳定,具备出庭受审的能力,允许他躺靠在医疗机构提供的摇杆式床铺上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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