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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印花税税负正当性的法律思考

李俊明
2021-06-08 15:3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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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双重属性:调控目的与财政目的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控目的

2021年6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考虑到印花税实际运行基本平稳,总体上维持现行税制框架不变。同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将于2021年6月7-10日进行印花税法草案二次审议,拟对草案作完善性。传出修改内容拟包含适当降低税率,进一步明确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并将完善税收优惠规定,该消息随后引爆当天券商股早盘尾段快速拉升。

不过,早在2021年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稿显示,《印花税法(草案)》基本上维持了现行印花税制,并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目纳入法律规范。部分税目拟适用税率下调,具体如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查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至于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技术合同、证券交易等印花税税目则维持现行税率不变。故本次《印花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并不涉及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问题,随后A股券商股涨幅也出现不同程度的回落。

证券交易印花税因税率调降或纳税人范围调整的消息,引起A股市场波动早已不是新闻。

早在1990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筹备中,为了平抑暴涨股价,深圳市政府首先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卖方按成交额千分之六税率纳税。同年11月,又将纳税义务扩大为买卖双方。1991年10月,为挽救持续低迷的股市行情,深圳将股票印花税税率下调至千分之三。上海交易所也参照深圳做法,在当月对上交所股票买卖双方按千分之三税率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又如2007年5月30日凌晨,财政部凌晨突然宣布将证券交易印花税从1‰上调至3‰ ,导致上证综指在短短一周内从4300点一路狂泄至3400点。近期一次调整是在2008年9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其后,上证综指大涨9.45%。

由此可知,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或纳税人的调整对证券市场短期波动具有一定影响力,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的初衷具有其特殊调控目的的背景考量。

(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财政目的

如前所述,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的目的,是为调控证券交易市场的热度,但也附带增加国库收入的财政效益。印花税在现行十八个税种中虽是小税种,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证券印花税收入增长迅速。以2020年为例,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82895亿元人民币(以下单位皆同),同比下降3.9%。印花税3087亿元,同比增长25.4%。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1774亿元,同比增长44.3%,证券交易印花税在印花税比重高达近60%。

而在今年财政部2021年5月21日公布的数据显示,引人注目是印花税大幅增长,今年首4个月印花税累计1600亿元,同比增加49.6%。其中,受股市交易热络影响,证券交易印花税高达达1025亿元,同比增长57.9%,是印花税所有税目中增幅最大的一种。尽管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课征行之有年,但证券交易印花税长年的征收惯例却难以成为课税的法律依据。为此,《印花税法(草案)》首次将我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出让方确定为印花税纳税人,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课征以法律模式固定下来。

二、决定证券印花税税负合理性的关键

(一)合适标准是税率或计税基础?

税法具有数据法的性质,必须对税收客体进行合理量化,始能正确决定应适用的税率及计算实际成立的税收债务。由此可看出,在不考虑税收优惠情况下,影响税负有无及其大小的主要因素有三:是否纳入税法所征收的税收客体、税率及计税基础。

若按此逻辑链条,影响税负有无及其大小的三大因素是一种递进关系,同时计税基础也是区分不同类型税收的识别要素。所谓计税基础,乃将税收客体整体按金钱价值或案件数量等标准予以数量化。凡以金钱价值作为计税基础标准者,例如企业所得税之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之销售额、房产税之房价等,学理上的税收分类称为从价税。若按税收客体的案件数量作为计税基础标准者,例如车船税之排气量等,学理上的税收分类称为从量税。

综上所述,当《印花税法(草案)》将证券交易纳入印花税的税收客体后,对证券交易税予以量化的税率及计税基础更是决定其税负是否合理的关键,其中又以计税基础扮演重中之重的角色。正如民商法所讨论的损害赔偿,除证明有损害结果,更困难地方还在于如何计算损害的数额,税法更亦是。

(二)本文观点

对照目前绝大数观点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负合理性集中于税率的讨论,本文认为,若计税基础的评价方式不正确,不论税率设计如何低,税负终究偏离特定税种的课征目的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该具体税种恐沦为“挂羊头卖狗肉”的名实不符。

例如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计税基础若按交易价值而非按交易件数,表面上虽名为“证券交易印花税”,但其计税基础实质上已近似所得税或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凸显对税制重负课税的不合理性。

学理上,证券交易税的课征具有费用税或交易税的法律性质。若基于费用税的观点,也就是将具有费用性质的证券交易规费通过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方式来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与其说是税,毋宁说是费来的更合理。证券交易印花税固然有财政目的,可以为国家带来收入,但国家获取收入方式除税收,还可通过收费的方式。

国家通过典章制度特许证券交易市场存在,让特定人在此平台上参与交易,为维护市场顺利运转,需要一定的成本支出,故其费用自应由通过交易的特定证券投资人承担,不适合通过一般纳税人缴纳的税收方式来分摊。因此,本文观点并不赞成未来无条件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应有合理证券交易规费行政收费作为改革配套,否则无疑是用纳税人的钱来补贴证券交易投资者。

学理上,判断税收或费用除名称不同外,更重要意义在其合理的征收标准。学理上判断税负是否合理通常是以纳税人的税负能力为准,而税负能力进一步量化的指标有消费、所得及财产等。然而证券交易印花税并不考虑纳税人的税负能力,不能炒股有亏损为理由而不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在于其与特定服务之间具有对价性,但税收与一般公共服务提供之间不具有对价性。尽管收费可产生增加财政收入的附带效果,但这不是收费的真正目的,不宜倒果为因。

因此,收费的合理标准不宜高于提供特定服务的必要成本支出。基于成本费用合理摊平,不论是每笔证券交易的成交金额有多少,其产生的行政费用应该相同的。另外,基于证券交易税所具有的交易税性质,相对于按成交金额作为计税基础,若采按交易件数,更能较低证券交易税负成本来,在相同前提条件下,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进而提高市场活跃度。市场活耀度提高的可能结果,长期又带来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

三、优化证券交易整体税制下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合理性思考

证券交易的课征环节主要涉及交易环节与利得结果,前者对应的是证券交易印花税,后者对应的是所得税。多数国家只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而我国同时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与证券交易所得税。只是为避免对证券市场交易带来可能冲击或影响,目前是暂免征收证券交易所得个人所得税,但这又产生税负分配不公的问题。

同为资本所得,但证券交易所得就可暂免课施所得税;同为所得,劳动等工薪所得要纳税,但资本所得中的证券交易所得却不用纳税。故此时若基于整体税制结构大背景考量下,证券交易印花税采用按成交金额作为计税基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正是由于暂免征收证券交易所得个人所得税产生的税负分配不合理,此时证券交易印花税采用按成交金额作为计税基础,表面上看似不合理,但实际上是将暂免征收证券交易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损失,通过证券交易印花税方式来代替征收一定的证券交易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结语

证券交易印花税具有法律课征依据,并不当然意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具有合理性。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虽冠名为税,但实际上更近似行政收费的性质。理论上,应按行政成本费用标准来设计,故证券交易税的合理计税基础似应采按交易股份(手数)而非按成交金额。另一方面,证券交易印花税虽名为印花税,但实质上具有某种替代证券交易所得税的功能。然而考量到税负整体公平与税制优惠,课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有其必要性,但此时又衍生复杂的所得期间归类与所得计算等问题,这些都是讨论证券交易印花税课征及其合理性必须认真面对的议题。

(作者李俊明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责任编辑:蔡军剑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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