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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冤假错案主因是刑讯逼供,律师呼吁实施沉默权

赵刚/人民法院报
2015-02-16 10:50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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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翼祥德指出,违背刑事诉讼规律办案是冤假错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CFP 资料 

        在过去的一年,以呼格案为代表的一批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司法机关大力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依法复查、及时纠正机制,坚持依法纠错原则,对冤假错案坚持发现一起、纠正一起、问责一起。

        冤假错案为什么会发生、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也成为社会和法律界思考的问题。在日前召开的首届京佃刑辩论坛上,与会法学专家、刑辩律师等认为,更新人权保障理念,建立被告人沉默权、重视刑辩律师作用等法律制度,是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途径。

原因探寻:重打击轻保障

        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是什么?北京京佃律师事务所主任纪佃澎表示,一个刑事案件要经过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诉讼阶段,在每个阶段都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在过去,多年来形成了重打击犯罪分子、轻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观念,设置了破案率、批捕率、有罪判决率等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导致抓人越多、破案率越高,就容易立功受奖。”这驱使办案人员只重视收集有罪证据,而有意或无意地忽视甚至隐瞒无罪证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学教授翼祥德指出,违背刑事诉讼规律办案是冤假错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是案件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是批捕、公诉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三者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然而在实践中,过去很长一段时期里公检法三机关是联合办案,‘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配合讲得多,制约讲得少。”        

        少数办案人员素质低下,也屡遭专家学者的诟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学教授刘仁文带来的数据显示,在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中,美国是被害人指认错误,而中国则是刑讯逼供。翼祥德指出,办案手段落后,依赖刑讯逼供来收集口供,造成冤假错案的多发。        

        作为律师,纪佃澎也看到了刑辩律师身上的不足。“由于部分刑辩律师业务素质不高,加上‘伪证罪’等罪名的影响,律师不敢调查取证,不敢作出无罪辩护或者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的意见。律师提出了无罪意见或无罪辩护,也不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所重视和采纳,导致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也是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之一。”

理念更新:贯彻疑罪从无       

        讨论中,专家们多次提及1994年美国黑人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案,在这场“世纪审判中”,陪审团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辛普森无罪。判决之后,一位美国大法官说:“全世界的人都认为辛普森杀人了,但法律看不到。”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诉法教授宋英辉表示,疑罪从无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权,有时候不得不错放,这是人类文明和法治进步所要付出的必要代价。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也认为,当前我国关于防范冤假错案,纸面上的法律已经有很好的规定,问题的关键是转变思想观念,一个是树立尊重保障人权的理念,一个是树立宁肯牺牲效率、不能牺牲程序公正的观念,“疑罪从无是要有代价的”。        

        如何贯彻疑罪从无?专家们建议,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该撤案的撤案,该放人的放人。检察机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坚决不批捕、不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坚决按无罪判处,不能搞疑罪从轻处理。        

刑辩律师:充分发挥作用        

        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10条,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中,就辩护律师提出查询立案信息、查阅案卷材料、当面反映意见、提交书面意见、送达裁判文书等事项的处理办法和流程。其中明确,辩护律师可以联系最高人民法院查询立案信息和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办法》还同时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的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辩护律师是确保案件质量、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力量,《办法》的出台是人民法院重视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的最新举措。        

        清华大学法学院刑诉法教授易延友表示,刑辩律师具有加强程序公正、防范冤假错案、保障人权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司法机关应当尊重刑辩律师的权利。        

        翼祥德也提出,重视律师作用,需要坚持控辩平等的原则,即控辩双方平等武装、平等保护、平等对抗、平等合作,四者相辅相成,共生共长,密切联系,缺一不可。        

        纪佃澎认为,按照刑诉法规定的架构,律师已经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四足鼎立,成为刑事诉讼的主体之一。不论是在侦查阶段、批捕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律师都是辩护人身份。律师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搜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证据,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并在法庭上作无罪辩护或者有罪从轻辩护。希望司法机关切实保障刑辩律师的合法权利,充分听取辩护意见,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制度建设:以审判为中心        

        当前,司法改革正在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重要内容之一。       

        参加京佃刑辩论坛的专家们认为,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性工程。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不能受到舆论炒作、当事人上访闹事和地方维稳等压力的干扰。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是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难以确定的,一律按无罪判决。       

        在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上面,沉默权、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延长死刑执行期限、建立死刑案件特赦制度等,被认为是防范和减少冤假错案的有效方法。“实施沉默权,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促使司法机关彻底摒弃以口供为中心的取证原则,制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从而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纪佃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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