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滴滴与快的合并“垄断门”爆发:易到举报,被指“用心险恶”

澎湃新闻记者 李淑平
2015-02-16 18:07
来源:澎湃新闻
10%公司 >
字号

易到用车请求立案调查并禁止快的和滴滴合并。 东方IC 资料        

        快的打车和滴滴打车2月14日宣布合并后,一直都绕不开“垄断”的话题,2月16日这个话题继续一波三折——

        2月16日上午,在商务部例行发布会上,对于滴滴与快的合并是否形成垄断一事,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商务部已经注意到有关媒体的报道,但是目前商务部还没有收到有关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相关交易经营者集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及其相关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商务部话音刚落,打车软件市场的竞争者之一易到用车称,正式向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举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和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快的)的合并行为未按要求向有关部门申报,严重违反中国《垄断法》,请求立案调查,禁止合并。

        易到的理由有两个。

        一个是快的打车曾于2014年3月在官网上披露,该公司司机账户流水达47.3亿元人民币,月均营收超千万元。仅这一项已经超过了反垄断申报标准。另外,两家公司目前在打车市场上的份额合起来已经超过了90%,易到认为,这在事实上构成了在线打车行业的垄断,会损害消费者利益。

        不过,这一观点遭到快的公司资深副总裁陶然在微博上给予调侃,他说“一家同业公司,竟然连司机账户流水和营业额都傻傻搞不清,不知道是故作无知还是用心险恶。滴滴快的只是为乘客提供了免费电招服务,乘客和司机结算的流水,是司机和出租车公司的收入,和快的滴滴一毛钱关系都没有!难道你认为银行每天存进的钱就是银行的收入了?就算黑,也请稍讲点最基本的常识好不?”

        这个观点得到一些业内人士的支持:把归属于司机和出租车公司的流水算成打车软件的收入,非常荒谬。滴滴和快的这两家公司,应该刚刚进入盈利模式,收入微乎其微,从法律角度来讲,都不够反垄断调查的申报门槛。

        易到举报的另一个理由是,上述两公司以资本融合而非技术创新占领市场,会限制技术发展。

        易到认为,按照相关法规,两家的合并即使不构成反垄断申报的营业额门槛,商务部也应有权依法进行调查,并禁止两家的合并。

        快的和滴滴很快对此给出官方回应:两家企业均未达到有关经营者集中的申报门槛,因此不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但已经在与有关部门积极汇报沟通情况。快的和滴滴还强调,合并后双方在业务上继续平行发展,并保持各自的品牌和业务的独立性。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志松表示,根据中国《反垄断法》,滴滴和快的的合并应该是一种经营者集中行为。如若两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上一会计年度分别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则应向商务部反垄断局进行申报。虽然滴滴和快的为了抢夺市场份额曾上演数次烧钱大战,但根据打车软件的运营模式,相比于动辄数亿的“补贴”,收费广告所带来的收入微乎其微。红火的打车市场所填满的,是出租车从业者的口袋。因此,合并双方的营业额未必能达到法定的集中申报门槛。

        关于合并后是否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快的和滴滴称,合并将给双方提升效率以及节省成本,并进而分享给用户。用户现有的积分将继续有效,服务质量不会有任何下降等,另一方面,用户将能享受更丰富的产品功能,更广的城市覆盖等。

        至于合并后是否阻碍技术的创新,快的和滴滴称,合并后两方将持续创新,将资源集中投入到产品技术的优化升级,提升用户体验,同时拉动移动出行行业及上下游产业链的企业发展。

        最后,快的和滴滴提出,移动出行是一个创新的业务,不仅国内竞争激烈,进入门槛比较低,而且海外竞争对手实力强劲,大家面临的挑战还很大。

        邓志松也认为,基于反垄断法,判断所谓的市场支配地位,市场份额仅是参考因素之一,更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指标是市场进入壁垒,亦即其他企业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在这样的新兴市场里,行情变幻莫测,同样具有创新思维的新兴经营者完全可以凭借自身的创新优势迅速进入市场并蚕食巨头们现有的市场份额。因此,断言合并将导致垄断为时尚早。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