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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直男癌,联合国做了什么?

汤蓓/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学者
2015-02-26 07:06
来源:澎湃新闻
外交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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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CEDAW(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今年正值北京世界妇女大会召开二十周年,然而,妇女权利保护的愿景远未实现。巧的是,歧视女性成为今年中国春晚的吐槽热点。

        女领导为什么少?男人不干家务是重要原因。

        这可不是笔者信口白话,事实上,这是联合国的主张。1997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条约机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其第23号“一般建议”(general recommendation)中提出,在所有国家中,阻碍妇女在公共生活中出类拔萃的因素之一就是男性未能分担与整理家务、抚养子女相关的工作。

        这到底有什么意义?

        首先是为什么会有这一公约的问题。1948年之后,世界各国开始关注“人的权利”,但是这场讨论中极少涉及性别议题。日益兴起的女权运动提出了不满,指出虽然妇女在很多方面存在与男性相似的权利需求,但是某些压迫与伤害却是“仅仅因为身为女性”而存在的。

        例如,在贫困状态下,女婴接受母乳喂养的时间更短、享受的就医机会更少、营养不良的情况更为普遍;绝大部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是女性;战争中强奸罪行的幸存者要被父兄以“家庭荣誉”为名杀死,而当时的难民法对此毫无办法。鉴于此,妇女的权利(women’s rights)必须单独被提出并受到国际法保护。196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1979年,宣言进一步被强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建立起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的条约机构。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由国家选出的专家以个人身份组成,主要任务是针对缔约国提交的执行报告给出国别建议与一般建议。

        对于专家组提出的疑问以及进一步提交信息的要求,国家必须予以回应;而条约机构做出的一般建议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普遍被认为是公约条文的权威性解释,同样构成国际法来源。目前,上述条约机构由23位专家构成。并不让人感到意外的是,除一名成员外其余都是女性。这一条约机构非常活跃,给出的一般建议要远远多于其他同类型的专家组。文章开头提到的一般建议,正是他们针对妇女参与公共生活问题提出的:不将女性从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就不能期望性别平等。

        除此之外的类似建议还包括:在教育、就业中应当为女性预留配额;重估女性占主导的工作领域的劳动价值;废止一夫多妻制;防止针对女性的暴力等等。

        从国际制度与国内政治的观点来看,《公约》用外交式的语言表达了一项相当激进的国际安排。

        根据《公约》,国家“应采取一切恰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因性别而分尊卑的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方法”等等。这强调了国家在消除对女性歧视方面的责任,而由于歧视女性在许多社会中是以某种社会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上述规定事实上是把国家放在社会的对立面,要求公共权力干预社会、宗教,甚至是家庭生活。

        例如,联合国曾经批评印度尼西亚的女性地位问题,称“阻碍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最重要因素在于文化价值体系与宗教信仰”;批评格鲁吉亚“在政府政策、家庭以及公共生活中普遍存在对妇女角色的偏见,这建立在过分强调妇女作为母亲角色的行为与态度模式的基础上”。这些意见对国家角色与政府政策提出的挑战不可谓不大。

        事实上,正因为《公约》赋予国家进行干预的义务,美国虽然1980年就在公约上签字,但至今都没有批准。保守派实在接受不了如此“具有争议性”的国际条约:传统基金会在一份报告中称,这项公约是对各国确立社会制度的主权权利以及家庭权利的侵犯。

        但是,另一方面,仅凭经验直觉就可以知道,光靠国际规范以及国家的立法保护,对于实现妇女的权利是不够的。虽然主张妇女从家庭私域走出来,但无论是联合国还是国家,都不可能每家每户地监督男人有没有刷锅洗碗。何况,作为派生于社会的产物,国家事实上不可能因为不具强制力的国际权威而向一些根深蒂固的陈俗旧规开战。

        除了国际法之外,联合国还利用其它一些手段,如提供援助或社会规范倡导来推动妇女权利的保护。例如,在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地区,联合国以及其它国际机构通过帮助当地修建水泵的方式,减轻女童去河边汲水的劳动,让她们有更多时间接受教育,并减少在取水途中遭到人身攻击的可能性。而去年联合国发起的女性团结、实现性别平等的“他为她”(HeForShe)运动,在某种程度上是试图在“法律保护”之外开辟“社会保护”的维度,让依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占据主导的男性成为国家之外的妇女权利保护人。

        评估联合国在妇女权利保护上的有效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一方面,《公约》的缔约国大多采取了措施,加强立法与行政措施来满足相关要求;国际援助的提供也让女性歧视现象减少,性别平等的意识普遍得到了提高。但是另一方面,许多社会规范远未因国际规范的压力与劝诱而发生改变。例如,研究表明,在肯尼亚规定女性割礼与女童早婚为非法后,在面对政府以及国际援助机构人员时,当地妇女倾向于隐藏与否认相关行为,使得统计数据事实上变得不可靠。

        中国作为上述《公约》的缔约方,实施了大量政策来保障女性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促进女性参政、给予女性干部选拔上的优待条件、提供针对女性的公共卫生服务等诸多积极措施。但是,在执行公约报告中政府也认识到,“尽管中国政府为消除对女性的成见、偏见做出了不懈努力,但因中国是一个拥有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等传统观念和性别角色定型在短时期内无法完全消除,在一些领域两性享有的权利、资源、机会不平等的情况依然存在”。近来因春晚调侃女性而引发的所谓“女权主义大战直男癌”,正是日益提高性别平等意识与社会生活中实际不平等之间矛盾的反映。

        今年正值北京世界妇女大会召开二十周年,然而,妇女权利保护的愿景远未实现。就在2月20日,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世界社会公正日”发表的声明中再次指出女性平权前路之坎坷:妇女的工资在下降、妇女受教育和获得医疗服务及体面工作的机会受到限制。

        尊重、保护,以及自我价值的实现,是这世界上占据一半的人口应当得到但却还未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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