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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相杰非法持毒一审获刑7个月,称抹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2015-02-28 08:54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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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8日,北京,尹相杰涉毒案今日开庭。 CFP 图
        2月28日上午,北京朝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歌手尹相杰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并当庭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尹相杰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是否上诉,尹相杰表示回去后考虑。

        2014年12月25日,北京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在朝阳区某小区内将尹相杰抓获,当场起获毒品十余克。经现场检测,尹相杰尿检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其对非法持有毒品和吸毒行为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5日14时许,北京市公安局禁毒总队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内将犯罪嫌疑人尹相杰抓获,当场从其家中起获疑似毒品及冰壶等吸毒工具。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12月29日出具《毒品检验报告》,上述查获的毒品中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13.93g、氯胺酮(俗称K粉)0.04g、大麻1.02g。所有毒品均已收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相杰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责。

        庭审中,尹相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尹相杰坦承:吸毒是为减压,因为年底工作量比较大,活动比较多,经常熬夜。

        庭审中,辩护人认为尹相杰向办案机关供述了其毒品来源,同时协助办案机关抓获了肖某,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符合立功构成要件,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刑罚处罚。

        对此,公诉人反驳称,被告人尹相杰揭发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的系行政违法人员,而非犯罪嫌疑人,不符合立功的法定条件。

        北京朝阳区法院未采纳辩护人关于立功表现的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相杰法制观念淡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达10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尹相杰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庭审中,尹相杰还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连说三次“以我为戒”,他说:“我的行为对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很不好的影响。登上舞台以来,是观众朋友的爱在养育着我,现在我不仅没有报答大家,还做出了丢脸的事,我只想说一声道歉!希望大家以我为戒,以我为戒,以我为戒!”

        公开资料显示,2007年,尹相杰曾被聘为北京禁毒教育义务宣传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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