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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修法,防止代表身份成少数人违法乱纪“挡箭牌”

澎湃新闻记者 俞立严
2015-03-04 11:3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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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上海松江区委书记盛亚飞。 资料图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是否应在某些时候享受特殊对待?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松江区委书记盛亚飞透露,他将在此次全国两会上提交一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32条的议案。

        该议案建议,修改《代表法》相关内容,以规避少数人大代表利用法律赋予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作为其违法乱纪的“挡箭牌”。

        2014年8月12日,福建周宁县人大代表张某在上海松江区涉嫌危险驾驶,上海松江区公安分局需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因张某为福建省周宁县人大代表,上海方面报请周宁县人大常委会许可。然而,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出具回复函表示对张某拘留表决不通过,引起社会热议。

        2014年11月2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独家报道这一事件后,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对于上海方面的申请进行了重新表决,决定许可对张某的刑事拘留。

        根据《代表法》第32条有关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该条款同时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盛亚飞表示,我国法律赋予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是对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保障。可是,近年来人大代表违法犯罪的案件频繁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人身特别保护权经常被用作违法行为的“挡箭牌”或“护身符”,使公安、司法机关正常开展工作面临尴尬的境地。

        盛亚飞在分析周某的案例后表示,造成上述案例的原因主要有法律条例适用界限不清、缺乏程序性规范及救济途径缺失三个方面。

        盛亚飞说,虽然人大代表具有区别一般公民的双重法律身份而应给予“特殊保护”,但少数人大代表作为普通公民在社会上从事与代表职务行为无关的违法犯罪,却以人大代表身份要求“特殊保护”。

        对此,盛亚飞建议,应该修订相关法律,明确人大许可权行使的界限范围以及具体的操作流程与审查期限等,此外还要有“救济途径”。

        他建议,在代表法中增加一条,“如报请机关对人大或其常委会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不服时,应赋予其向人大或其常委会申请复议的权利,若对该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机关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依法撤销该不许可决定。”

        盛亚飞认为,此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并具有宪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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