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政协委员批有罪推定思维:人一抓就上电视认罪,招供就算破案

澎湃新闻记者 孙丹 发自北京
2015-03-06 11:58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字号

2014年11月26日,位于呼和浩特市郊区的呼格吉勒图墓地杂草丛生。 李坤 澎湃资料

        “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很多,但从深层次分析,潜伏在司法人员和许多人心中的‘有罪推定’意识是根源。”

        2014年至少有十余起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如念斌案、呼格案等,随之一些冤案产生的过程被披露,细节触目惊心,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现在全社会缺少‘无罪推定’意识,还在搞‘有罪推定’。虽然冤案的产生,司法部门要承担首要责任,但司法部门并不是孤立的,是存在于整个社会生态下,因此在一个‘有罪推定’的体制下,人人都有责任。”

        朱征夫今年的第一份提案便是关注冤假错案,他认为全社会应强化“无罪推定”意识。

 “嫌犯一招供,就忙着开表彰会”

        “人一抓,嫌犯就被当成‘罪犯’;当天抓人,第二天就面对电视镜头认罪了(认错也被当作认罪);嫌犯一招供,好像就算破案了,办案机关就忙着开表彰大会、搞立功授奖了……”

        朱征夫认为,这些都是“有罪推定”的表现。“要知道,在法院终审认定嫌犯或被告有罪之前,任何机关和任何人都无权认定嫌犯或被告有罪。”

        “开庭时,让人穿囚服、剃光头,本来不是罪犯,现在怎么看都像罪犯。你让他穿囚服,实际上已经把他当做罪犯。”朱征夫表示,全社会应多些“无罪推定”意识,不要还没判,就把人当成罪犯对待。

        去年12月,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在受审时,曾拒穿囚服受审并当庭自行脱下“黄马甲”。

        针对社会热议的被告人出庭受审是否要穿囚服的问题,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明确回应:“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那么,面对“有罪推定”,能否有自救方法?

        “其实有一些。”朱征夫举例道,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奥林匹克公园爆炸事件时,一开始逮捕了公园执勤警卫朱厄尔,“当时媒体报道有点‘有罪推定’的意思,对其进行嘲笑、谩骂,后来法院判其无罪。这个人就准备起诉这几家媒体,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后来,媒体很快就支付了巨额赔偿。”

        在朱征夫看来,由于很多当事人权利意识淡薄,不争取权利,会助长侵权事件发生。

冤案追责也不能搞有罪推定

        在提案里,朱征夫还建议各级政法委改变过去对司法机关的个案进行协调的做法,避免把个别领导的个别意见强加给司法机关,甚至把侦查机关的意见强加给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做法。“各级政法委参与对个案的处理都可能会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

        同时,朱征夫认为,还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冤案发生,一定是没有发挥律师的作用。”朱征夫解释,“我们社会受‘有罪推定’影响,容易产生误解,总以为律师在为坏人辩护。但实际上,律师为当事人辩护是一种制度安排,必须有人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为他说话,取得公平效果。发挥律师作用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冤假错案平反后如何追责?朱征夫表示,肯定要给公众一个交代,但追责时也不要搞“有罪推定”,等法院判后再下结论。

“办一桩冤案只要一个派出所,平反一个冤案却要举全国之力”

        在朱征夫看来,内蒙古呼格案就是“有罪推定”的牺牲品。“当时找不到别人,看到就这小子报案的,就把一个本来是去报案的年轻人活活弄死了。”

        “有罪推定”很轻松,但平反冤假错案的代价和时间却太大、太久。

        “呼格案2006年就开始复查,2014年才终判,说明纠正一个错案的阻力很大,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当年办案的民警、检察院、法院都可能跟着承担责任。”朱征夫清晰地记得念斌姐姐说的一句话,“促成一桩冤案,只要一个派出所的认定;而平反一个冤案,却要举全国之力。”

        在朱征夫看来,“宁愿找不到犯罪的人,也不能够冤枉一个人,这才是‘无罪推定’的核心所在。”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