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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敏杰两会建言:在上海设金融法院,敲定资产证券化税收优惠

桂敏杰
2015-03-06 18:0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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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桂敏杰有两份“两会”提案,分别是《关于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的建议》以及《关于明确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的建议》。

【提案一】关于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的建议

        建议主办部委:最高人民法院

        具体内容: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引擎。当前,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功能发挥,既要不断健全金融法律制度,更需要一个公正、高效、专业、权威的金融司法体系。更好发挥司法对金融改革发展的保障作用,有必要推动金融审判在机构、队伍、能力与制度建设等方面再上新台阶。为此,作为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国家战略的保障机制,建议借鉴最高院设立巡回法庭和成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成功改革经验,在上海设立专门的金融法院。

        一、必要性

        金融案件专业性强、影响面大,新问题层出不穷、新法规不断涌现,给现有司法审判带来挑战。近年来,以沪港通为标志,境内资本市场双向开放、跨境投融资步伐不断加快;上海自贸区首个面向境外投资者的黄金国际板上线运行,“上海金”有望与“伦敦金”、“纽约金”鼎立,成为国际黄金市场的“三极”;上海期货交易所在其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期货交易,境外投资者可以参与境内原油期货交易,中国加入亚太时区原油定价权竞争;金砖国家开发银行落户上海,国际金融组织首次在上海设立总部。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必然带来国际化的涉法争议和法律诉讼,在诉讼主体、语言表述、法律适用、判决执行、案例效应等均需要司法机关研究应对。在金融改革发展新形势下,设立专门金融法院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

        一是金融案件专业性要求审判队伍专职化。近年来,司法机关审理金融案件增幅很快,以上海法院为例13年、14年相关案件数量分别比上一年度增加33.1%、75.4%,实践中“案多人少”、“案多庭少”的矛盾和压力相当突出。与此同时,金融交易专业、复杂,金融创新层出不穷, 也对司法机关办案能力提出了新要求。无论是惩治金融犯罪,还是解决金融民事纠纷,都需要较强的金融业务知识,要通过不断强化人才专业化、队伍专职化,打造出一支金融法律专业人才队伍。

        二是强化注册制司法保障要求审判标准统一。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战略部署,是涉及众多资本市场参与主体的一项“牵牛鼻子”的系统工程。注册制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注册制的具体审核工作将由证券交易所承担,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理念,以落实发行人的诚信责任和中介机构的把关责任为基础,监管机关将减少对证券发行的前端把关,实行宽进严管,重在事中事后监管,势必要求严厉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关键在于健全民事诉讼赔偿机制。境外实施注册制的经验表明,民事赔偿诉讼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震慑欺诈发行、维护市场诚信意义重大,其重要性并不亚于行政执法。同时,欺诈发行往往是涉众性案件,对于市场会带来较大的波动性,案件审理管辖地越分散,审判标准就越难统一,对于市场的波动性影响就会越高,不利于市场形成稳定的预期。因此,强化注册制司法保障是确保注册制改革成功的重要因素,欺诈发行案件由负责注册制审核工作的交易所所在地司法机关统一集中管辖,可以保障同类案件采取同一尺度、同一标准,既有利于威慑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事前行为约束;也有利于事后迅速定纷止争,明确和稳定市场预期,减少市场波动性的影响。因此,此类案件由专门设立的金融法院统一一审受理,将有助于保持适用法律的统一性、避免地方及部门保护利益倾向发生,保障注册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是裁判结果重大性要求审判机构专门化。实践中,很多金融审判的判决都是影响交易、促进监管、推进规范的重要判例,会引发金融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实践中,此类案件管辖分散,会导致案件审判进程不一,审判周期延长,审理结果不确定,客观上将加大市场价格波动。同时,“裁出多门”产生了更多的非公开信息,增加了违法违规风险。因此,建立专门的审判机构,一方面将实现 “裁”出一门,专业权威,有助于更好地稳定市场预期;另一方面,也将便捷审判机关与监管机构、交易所之间的信息交流,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市场法治和诚信环境。

        二、现实可行性

        以2013年九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为标志,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跨入崭新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刚刚过去的2014年,在深化改革、加快转型的“新常态”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开启“新格局”:自贸区金改精彩纷呈,国际金融机构总部首次落户,沪港通启航,原油期货破冰,国际化特征凸显。世界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都有完备的法律和纠纷解决机制,建立起金融司法优势,在加快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上海具备条件建立专门的金融法院,需要打造自身的金融司法优势。

        一是司法改革提供契机。2014年,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事实上,为加大投资者权益保护,统筹审理专业性较强的金融案件,设立专门的金融法院具有同样的改革需求和背景。应当说,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已经为金融法院的设立探索出了改革路径,后者将成为未来司法改革的新亮点。

        二是金融审判基础良好。上海各级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数量较多,金融审判法官专业性较好、经验较为丰富且队伍相对稳定。早在2009年6月,上海高、中两级法院即建立了金融审判庭。目前,浦东、闵行、黄浦、静安、虹口、杨浦、普陀等七个基层法院也建立了金融审判庭。2014年底,上海全市金融商事审判人员约240人,以当年收案数计,年人均办案243件。

        三是集中管辖已有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和2007年分别发布司法解释,明确涉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诉讼纠纷案件由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样明确指定管辖原则适用于期货市场,并明确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诉讼纠纷案件归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具体建议

        可以借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共同设立(包括铁路中级法院,“三块牌子一个机构”,“审判独立、行政(党务)合署”)的先例,本着“精简、高效、扁平化”的机构设置原则,可以考虑上海金融法院先行设立于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海各基层法院审判的各类金融案件的上诉,并依法受理属于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金融案件。在条件成熟的适当时机,考虑设立独立成建制的上海金融法院。

【提案二】关于明确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的建议

        建议主办部委:财政部、国税总局、法制办

        具体内容:

        出于风险隔离的需要,资产证券化业务设计了将基础资产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SPV)并由其进行运营及收益分配的程序性环节。SPV并非真实经营实体,其收益也是完全转递给最终持有人,不应视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不因SPV的设立导致重复征税,即“税收中性原则”,是降低资产证券化各参与主体的投融资成本,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成熟市场的通行做法。

        建议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参照国内外资产证券化税收体系,结合中国税收法律环境,明确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

        一是在给予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税总局2006年发布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但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尚处于空白,给企业资产证券化开展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建议比照《通知》的税收中性原则,明确企业资产证券化各环节的税收缴纳政策,避免双重征税。

        二是参照美国等成熟市场做法,制订专门的SPV税收政策。例如美国通过制定《1986年税收改革法》、《1996年小企业就业保护法》,确立了作为SPV的不动产抵押贷款投资载体(REMIC)与金融资产证券化投资信托(FASIT)的免税地位,有效降低了资产证券化交易成本。建议财税部门制定专门的SPV税收政策,从制度层面对于以资产证券化为目的SPV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为资产证券化结构设计提供更多的便利性,支持资产证券化发展。

        三是借鉴台湾香港地区的做法,制订针对特定类型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台湾地区出台《不动产证券化条例》并辅以《土地税法》、《契税条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等法规,对于不动产证券化中涉及的证券交易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税种的征收制订了优惠政策。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协调相关部委研究通过单独立法或修订《营业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降低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业务税收负担,为盘活不动产等存量资产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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