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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条款修改被指倒退,学者称立法原意应包含税率法定

澎湃新闻记者 李云芳
2015-03-09 15:56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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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一公布,就引起了争议。二审稿“税收法定”相关条款中包含的“税率“、”计税依据“等字眼,在三审稿中消失不见,只以“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笼统概括,因此引发了部分学者的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人们担心确定税率的权力又可以被随意授出,而不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这个担心不是没有道理”。

        他认为,未来要看如何解释三审稿中“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这个概念, “但愿解释的时候能够符合立法原意,把二审和三审稿对照起来解释,那就应该包含税种、税率”。

        对于三审稿修改,马怀德还认为,税种的停征没有必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专属立法权。如果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停征,这个对老百姓的权益算是增加而非减损,“不收税了,老百姓高兴,没必要纳入到全国人大专属立法范围内。”

三审稿被指背离税收法定和立法法修改精神

        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作了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代表们也收到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三审稿。

        对比二审稿,三审稿又发生了一些新变化。如涉及到“税法法定”相关条款的内容,二审稿规定 “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但三审稿将上述条款修改为“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

        正是这一修改,引起了学者的指责和舆论的争议,激烈者甚至指责是“倒退”。

        据媒体报道,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蒋洪表示,这个改动意味着作为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可以获得规定“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要素的权力。而全国人大的权力仅仅限定在开征、停征以及“笼统”的税收征收管理方面。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朱为群说,税率这样重要的税收政策要素,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像成品油消费税“三连涨”这样“任性”的政策还会出现。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也称,这一修改背离税收法定和立法法修改精神的轨道,不仅没有扩充和明确税收法定原则,反而把税收基本制度的内涵缩小了。

学者称二审稿有缺陷故三审稿笼统概述

        针对上述争议,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向澎湃新闻表示,因为税种的开征、停征,和设定税种、税率的概念不完全一样,如果税种、税率没有在法律条文中反映出来,人们担心确定税率的权力又可以被随意授出,而不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了,“这个担心不是没有道理”。

        他认为,这要看以后如何解释三审稿中“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这个概念,如果这个概念包含了税种、税率,那还可以;如果不包含税种、税率,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会产生一些争议,“但愿这个解释的时候能够符合立法原意,把二审和三审稿对照起来解释,那就应该包含税种、税率”。

        他说,这个概念如果作扩张解释,那么所有和税有关的制度,只要我们认定为基本制度,都不能由行政机关来设定,必须全国人大来决定。

        但马怀德表示,三审稿没有像二审稿那样具体列举属于人大专属立法权的事项,而改为三审稿的笼统性表述,这有一定道理。他指出,原来二审稿的规定有一定的缺陷。因为税收管理不仅限于二审稿列举的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还有很多税收管理的制度或体现税收法定的原则。如果一一列举,要么列举不细不全,要么会挂一漏万。

        对于国外税率由谁调整的问题,马怀德说,以美国为例,也是由立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根据民主程序、立法程序来决定。只是不同与我国单一制中央统一管理的制度,美国的立法机关是多层次的立法机关,如州议会、市议会也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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