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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应“税收法定条款修改是大倒退”:此前表述不够科学
3月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会上,有记者提问道,立法法修正案二审稿明确了税率调整由法律规定,但是三审稿却删除了这个规定,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大倒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回应称,此前的表述经专家论证认为不够科学,为了表述得更加科学,才采取了现在草案的表述。
郑淑娜介绍, “税收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原则,有一句话叫做“政府征税必须得到人民的认可”,这是世界通用的法治原则。我国《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专门有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此外,在1992年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也有规定称,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她接着说道,2000年立法法是把税收基本制度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规定的。这一次立法法的修改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对税收的制度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一方面,修正案草案把税收这个制度从原来的基本经济制度那一块拿出来了,同时又进一步进行了明确,修正案草案规定的是“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拿出来以后,把顺序放在了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后面。这样一个位置的变化,体现了我国立法理念的变化,把它作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加以规定,同时加以保护。
会上,有记者提问道,立法法修正案二审稿明确了税率调整由法律规定,但是三审稿却删除了这个规定,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大倒退。它一旦通过,就意味着全国人大默许国务院自行决定提高税率,从而增加公民或企业的税负。
对此,郑淑娜回应称,“二审稿规定的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这个表述经过专家的论证认为不够科学。实际上税种就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为了表述得更加科学,我们采取了现在草案的表述。那法律是不是不要定税率了?不是这个意思。税种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都是它的基本要素。我们搞一个税法,一定要把这些基本要素写出来”。
她还举例称,18个税种有3个是法律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法》就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规定得很清楚。三审稿的写法是基本制度,基本制度就是基本要素,还是要规定的。如果需要国务院和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一定会在税法当中做出明确的授权。这3部关于税收的法律,如果需要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调整的,一定会有明确的授权。
此外,郑淑娜还称,如《车船税法》就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公共交通车辆以及农用交通工具实施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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