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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3•15提醒:网购维权,可以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

澎湃新闻记者 蓝天彬
2015-03-12 11:13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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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所产生的纠纷,数量增长明显,但消费者维权存在难题。CFP 资料

        3月11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召开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新闻发布会。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会上获悉,2014年,消费者为维权而诉讼到法院的案件数量明显上升。据统计,去年南京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1564件消费者权益保护类纠纷案件,同比上升32%。

        南京中院宣传处副处长栗娟介绍,过去的维权案件,主要集中在食品、电器、服装、日用商品等传统消费领域。从去年开始,汽车等大宗商品买卖发生纠纷而诉讼到法院的案件增多,教育培训、旅游、美容服务合同纠纷类案件增多,网络购物所产生的纠纷,数量增长明显。

        “近三年来网购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南京玄武区法院锁金村法庭副庭长李伟介绍,以玄武区法院为例,2012年受理网购纠纷2件、2013年受理7件、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受理18件。

        目前,消费者维权的存在的主要难题是:一是维权成本高。若到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成本较高。

        二是适用标准模糊。截至目前,我国已制定公布乳品安全标准、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等303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覆盖了6000余项食品安全指标。

        而《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作出的定义为: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那么,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电商在销售食品时判断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依据《食品安全法》中的泛化标准,还是行业规范中的细化标准?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给消费者维权和法院裁判均带来较大困惑。

        三是诉讼主体复杂。网络交易涉及生产者、销售者、网络平台提供者、物流服务者等多种主体。消费者遭遇损害后,各主体之间往往相互推诿,责任难以确定。

        四是举证困难。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网络商品交易信息表现为数据,易修改,易破坏,甚至通过远程瞬间不留痕迹地予以删除,经营者也可以随时更改网页上的宣传信息,这就给消费者的举证带来很大的困难。

        对此,李伟给出了几个建议:消费者一般也可以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节省诉讼成本。消费者无论是提起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原告所在地法院一般都有管辖权。

        关于起诉谁的问题,李伟说,消费者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可以依据买卖合同关系直接起诉销售者。

        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有效信息,导致消费者无法起诉销售者的(因为起诉的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消费者也可以直接起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确承诺先行赔付的,则可以直接起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除非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本身也是销售者,否则单独起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并无法律依据。

        关于举证,李伟建议,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即时通过网络截屏、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获得证据。

        另外,原告也可以通过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方式固定证据,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后,有可能会采取调查措施,行政部门的调查结果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李伟举例说,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受理的刘某诉某销售公司及某电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销售公司对其销售的花生夸大宣传,原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调查后认为某销售公司确实存在夸大宣传的事实,对该销售公司进行了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为认定销售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重要证据,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所主张的该销售公司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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